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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合作平台建设的瓶颈与建议

2017年08月15日 10阅读 来源:长江经济带研究要报

关键共性技术具有基础性、关联性、系统性、开放性等特点,能够在多个行业广泛应用,对加快突破行业技术瓶颈、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有基础性支撑作用,同时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打造长江经济带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合作平台,有利于提高我国“竞争前技术”水平,加强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提升我国行业技术标准国际话语权。

一、长江经济带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机构当前面临的瓶颈

(一)国家科研院所的功能定位泛化和行政协调机制缺位导致共性技术研发能力受限,且未来会加剧

自20世纪90年代末,为解决多数重点行业科研院所自身冗员、低效的问题,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多部文件,推进科研院所企业化改制。改制后的科研院所虽效率有所提高,但也带来过度关注各级部门下达的课题和当前技术赶超,而忽略关键共性技术和下一代技术开发储备等一系列问题,甚至一些机构将主要精力转移到生产制造领域,追求短期经济效益更为确定的专有技术和产品开发研究,以满足组织自负盈亏和员工改善薪酬的需要。

同时,当前行政协调机制缺位的负面效应在日后会逐步扩大。在政府主导的创新体系下,国家可根据技术发展的阶段性需要,通过行政指令促使科研院所全力投入对技术体系、技术标准、产品平台建设与输出至关重要的共性技术开发活动;政府也可以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协调科研院所、企业、高校等各类主体,集中优势研发资源,提高整个系统以竞争前合作形式开发行业共性技术的效率和效果。而在未来行政性协调机制逐步退出的情况下,科研院所继续承担竞争前技术研发项目的动力将因政绩压力减小而减弱,其在共性技术研发领域中的公共性导向、风险承担能力和外部协作程度也很可能随之骤降。这不仅将影响我国近期整体技术进步所需的共性技术供给,而且会降低长期发展和应对国际竞争必需的前瞻性、指向性的下一代技术储备质量。

(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机构类别繁多但发展模式单一僵化,缺乏顶层设计

从国际经验来看,上世纪80年代后期起,各国都选择了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方式,对共性技术的研发进行直接干预,并相继成立了权威性的单一的共性技术研究机构。如美国的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加拿大的国家研究委员会(NRC)、韩国的生产技术研究院(KIST)等都是专门承担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与服务的主体。当前,长江经济带多种形式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合作机构并存,如传统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科研院所、科研基地(包括工程中心、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通过技术合同、项目合作、共建实体等,近些年,一些新兴机构也逐步涌现,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重大专项、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但种类过于繁多,机构性质也多样,尚未形成合力,甚至存在相互竞争抢资源的现象,缺乏顶层设计。

(三)区域间、条线间存在研发分散、重复投入,资源集约度低

近十多年来,我国成立了大量的重点实验室,科技部成立了212个国家重点实验室,232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改委成立了127个工程研究中心,85个工程实验室。仅国家重点实验室,当前全国就有305个,其中长江经济带地区106个。但由于数量多,又是依托一个单一机构,均没有足够经费支持,无法集中力量满足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创新需要,同时,政府支持的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和承担主体处于发散状态,没有主体地位明确的机构,缺少系统性、长期性规划。

另一方面,当前提倡的产学研合作各方在管理体制上仍然是条块分割,自成体制,各自为政,很难在基础性、关键性技术研究上取得重大突破。在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产品开发的技术创新链条中,共性技术研发成为最薄弱的环节,制约了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

二、打造长江经济带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合作平台的若干建议

(一)成立长江经济带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合作推进领导机构

由各省市长江经济带领导小组牵头,各地方科委抽派专门人员组成,一方面对长江经济带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合作进行顶层设计,负责投入较大而又有着重大战略意义的长江经济带共性技术研究,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区域合作优势,对长江经济带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合作平台进行管理,对地方共性技术研发机构进行业务支持与帮助。

(二)整合各地区资源进行顶层设计,设立若干个长江经济带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合作机构

对长江经济带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合作机构的设立应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对不同行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合作机构应采取不同方式,不同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机制改革到底采取既有主体改制还是新设、建设独立的研发机构还是依托大学发展企业和大学合作的共性研发机构,应当综合不同行业既有研发机构的能力、优势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等多种因素进行系统考量和评估。如煤炭、石油等行业集中度比较高的产业,原有行业转制院所有能力承担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和供给的,就没有必要成立新的共性技术研发组织,可直接由其转化而成;而对部分行业集中度较低的产业,如食品、纺织、装备等行业,和尚处在培育壮大阶段的新兴行业,如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行业,为了加强行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供给,应该建立新型共性技术研发组织,可将原有创新载体纳入新成立的研究平台中,成为分中心、分平台或分基地;再如上海、苏州、宁波、重庆等地都已有较完善的信息科技平台,可加以整合形成统一平台机构。

二是设立时应结合区域发展优势和特色,既优势集中又统筹兼顾。如在长江上游省市设立电子信息、液晶面板、石墨材料等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合作机构;长江中游湖南、湖北、江西可发挥生态农业、绿色环保等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的基础;长江下游可重点进行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关键领域研发。因此,尽快制定核心共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战略布局,变项目支持、分散布点、到处撒项目撒钱为集中起来进行重点创新基地建设和支持。

三是不同于长江经济带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合作机构,地方共性技术研发机构应错位发展,更多地结合本区域的产业特点,以研发共性应用技术为主。这样的应用技术更接地气,更容易转化为生产力,可以直接服务于当地的产业发展。同时地方共性技术研发机构时应区别长江经济带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合作机构,形成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共同参与建设与运营的组织形式。在那些应用性较强或离商业化应用较近的产业共性技术,建议通过补贴、减免税、政府采购、风险投资、制定合作框架等多种形式促进产学研联合研发;在那些收益成本界定较为容易、易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项产业共性技术,要鼓励大企业以及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

(三)明确机构非营利性研发主体地位,构建稳定的经费支持机制和完善的激励机制,从微观层面激发其自主投入共性技术研发的动力

应将长江经济带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合作机构清晰定位为公共性质的共性技术供给主体,既是区域性科技创新合作的重要载体,也是全国共性技术研发合作平台建设的探索。

金额稳定且可预期的固定经费来源是保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合作机构坚持前沿性和长期性导向的必要条件。建议长江经济带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合作机构应在非营利性、隔离经营性业务的基础上,一方面建立以政府直接拨款以及相关企业营收中提取固定比例经费为主的收入机制,在组织层面上减轻自筹经费、自负盈亏的压力,确保其研发活动的公益性和长期导向;另一方面消除员工同时承担基础研发与短期合同项目的多任务导向,在部门和岗位设置上清晰区隔研究人员与经营性人员,大幅提高研究人员固定收入的数额和比重,在保证研究人员获得有竞争力的固定收入的同时,控制其从合同项目中获得的可变报酬,并配合完善职称评审制度,在个人层面上激励研究人员将更多精力投向共性技术和下一代技术研发。

(四)政府对长江经济带关键共性技术合作研发平台进行考核和服务

为了保证平台的建设真正体现为关键共性技术创新提供全面服务、提高区域产业技术创新水平和社会生产力的目的,政府部门应制定平台服务成效考核的制度,并通过服务来加强管理,如为产业研发平台建设提供智慧信息支持(如相关网站、移动端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运营);为平台的正常运作打造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等。服务要基于对平台运营现状的准确把握,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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