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市房管局网站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从9月1日起,市区新建商品房的预售资金将全部纳入监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预售资金。
由市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南通监管分局联合发出的这份通知指出,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保障房地产交易资金安全,经市政府同意,市区将全面实施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根据上述三部门联合制定的《南通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市房管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中心负责具体监管工作。9月1日起,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园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将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包括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处公示资金监管协议及专用账户等信息。购房人直接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全部房款等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专用账户。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20个工作日止。
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按地上建筑面积计算,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毛坯房每平方米4000元,成品房每平方米6000元,其余为非重点监管资金。开发企业向监管机构申请拨付非重点监管资金时,监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下达拨付指令。重点监管资金按工程进度予以拨付,对于九层以下毛坯建筑,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封顶时,累计拨付额度不超过50%;拆除脚手架时,累计拨付额度不超过70%;通过竣工验收的,累计拨付额度不超过90%;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20个工作日内,拨付剩余资金。
二手房交易方面,《南通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提出,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与受交易监管机构委托的资金托管机构签订资金托管协议,由资金托管机构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在完成产权登记后,按照约定,向卖方当事人代付应得交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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