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在造就了我国东部沿海三大经济“发动机”的同时,也成就了三个具有世界影响的特大城市群。其经验弥足珍贵,值得我们在推进长江中游城市集群建设中认真学习和借鉴。
一、三大城市群合作发展的主要经验
1、区域范围由小及大。以长三角为例,1982年国务院决定建立以上海为中心,包括苏州、无锡等10个城市在内的上海经济区。随后几年中,上海经济区范围不断扩大。不过,这个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向市场经济转变中存在着诸多不足,上海经济区办公室后来被撤销,但该区域城市间的紧密联系并未因此而削弱。进入20世纪90年代,上海浦东开发开放带来制度创新和产业聚集效应,对长三角地区的城市形成了强大吸引力。2008年9月7日,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长三角城市群发展自此跃升为国家战略。2010年上半年,长三角区域规划正式获得国家批准,区域范围被明确为“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其中原有的16个市为核心区,其余9个城市为辐射区。“泛长三角”亦被写入规划,并表示长三角周边的安徽等地区具有区位、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与长三角地区经济联系紧密,是长三角地区产业转移和直接辐射区。
2、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深入。早在1986年,环渤海地区15个城市就共同发起成立了环渤海地区市长联席会。2004年2月,国家发改委召集京津冀三省市发改部门在廊坊召开京津冀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研讨会,达成“廊坊共识”。2004年6月,环渤海合作机制会议在廊坊举行,会议草拟了《环渤海区域合作框架协议》。2008年2月,“第一次京津冀发改委区域工作联席会”在天津召开,共同签署了《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发改委建立“促进京津冀都市圈发展协调沟通机制”的意见》。
长三角区域在政府层面已形成“高层领导沟通协商明确任务,协调组综合协调,专题组推进落实”的合作机制。其中三省一市主要领导座谈会定期讨论区域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研究确定区域合作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事项。协调会成立之初还实行了会费制度,为协调会日常运作提供资金保障,协调会还将探索通过设立基金等方式加强资金筹措。
“泛珠三角”的体制机制创新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由“9+2”各省区共同签署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明确了该组织的的协调机制。其次,以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和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的形式确立了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基本原则、合作思路和合作重点,开展广泛的经贸交流与合作,为各方带来切实的经济利益。
3、合作层次呈现多领域全方位。以2004年6月首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上“9+2”各方签署《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为标志,泛珠三角合作自此拉开宏伟大幕。其后短短三年时间内,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取得七大成果:一是搭建了论坛和洽谈会两大合作平台,前三届洽谈会项目签约数超过1.2万个,总金额超过1.2万亿元;二是建立了多层次的合作机制;三是编制和实施了区域合作发展规划;四是进一步加强了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五是推进了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建设;六是丰富和拓展了合作领域;七是区域合作影响进一步扩大。据不完全统计,三年时间合作涉及领域17个,各部门和单位共签署了65个专项合作协议、宣言或备忘录,形成了宽领域、深层次、多形式的区域合作新格局。
4、中心城市发挥龙头带动作用。长三角城市合作经验表明,上海市的积极参与和组织协调对于长三角城市的合作至关重要。在发展理念上,上海以加强合作、服务全国为己任,把长三角城市群发展和区域经济总体竞争力提高作为上海发展的重大机遇和重要依托。在具体行动上,通过常设于上海的长三角协调会办公室,在城市合作中发挥着主要协调作用,并通过专项财政资金,为城市合作提供资金和人力支持。相比而言,泛珠三角区域虽然具有多中心,但公认的中心为香港、广州和深圳三地,它们分别担当不同的经济角色。
5、产业合作与产业转移是重要内容。从泛珠三角区域来看,实现粤港与其他省区的产业合作是泛珠三角合作的主线。在第五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暨经贸洽谈会上,各方达成新的共识,即研究合作共建跨省区产业园区的财税、金融、土地、环保等配套政策,联手推行企业和产品资格互认制度和检测报告互认制度;各方将加强沟通对接,建立产业合作联席会议制度,设立产业合作专责小组;建立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区域产业整体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加快推进各方融入泛珠区域产业合作中去。在过去的十年中,来自粤港澳企业在粤北、赣南、湘南等地大量投资,使之成为全国重要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二、对长江中游城市集群一体化建设的启示
1、形成共识,加快推动进程。湖北、湖南和江西三省同处我国中部地区和长江中游,不仅经济结构具有相似性和互补性,而且在推进长江中游城市集群建设中,面临着共同的机遇,承担共同的责任,拥有共同的利益。近年来,三省在交通体系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旅游市场开发、区域规划编制等方面开展了积极的合作,有力促进了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当然,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三省经济联系程度还不高、相互竞争比较多,但这并不妨碍三省求同存异,共同争取把长江中游城市集群上升为国家战略,拓展共同发展空间,提升在全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话语权。这就需要三省社会各界尽快形成共识,积极推动大范围、宽领域、多层次的协调和合作,联合争取区域规划的编制,联手加快建立区域现代立体化交通体系,积极推进区域间生态环境共保,把三省合作推向一个新阶段。
2、加快推进长江中游城市集群规划的出台。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的规划已先后出台,京津冀的规划也呼之欲出。长江中游城市集群的建设和发展也必须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湘鄂赣三省应抓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机遇,共同争取国家发改委组织编制长江中游城市集群规划,并上报国家批复。参照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建议长江中游城市集群范围由小及大,最终覆盖湘鄂赣三省,辐射中部地区,作为促进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
3、加快构建和完善长江中游城市集群合作机制。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不仅成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而且初步建立了区域的合作机制。长江中游城市集群的合作机制应重点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湘鄂赣三省分别设立长江中游城市集群办公室,探索建立包括项目、会议、新闻、财务等合作制度,建立信息互通和情况通报制度,推进和监督长江中游城市群一体化的建设;二是设立由三省主要领导参加的合作战略会议、由三省的常务副省长参加的联席会议,明确近期合作的方向和重点;由长江中游城市集群各地级市参加的会议,开展各个专题研究,提出各个专题合作项目,主办企业界和学术界的交流论坛,为企业及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提供共商经济与社会领域对话机制等四级合作机制。同时建立汉长昌会展联盟,进行三省项目的合作推介,实质性推进项目合作。
4、加强专题合作,推动区域合作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在“长江中游城市集群战略合作框架”的基础上,明确交通、产业、水利、环保、旅游、商务市场、文化、教育和科技等9个重点专题,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专题设立合作项目,加快区域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政策、法规、制度等层面的沟通、协调和对接。同时,合作专题应按照循序渐进的过程推进,优先开展交通、环保、旅游、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合作,突出产业分工协作的主线。结合当前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及时调整长江中游城市集群区域合作的重点和范围,在现有9个重点专题的基础上,探索新领域的合作与发展。
5、探索长江中游城市集群建设新的融资渠道。资金是长江中游城市集群建设的重要方面,围绕《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确定的七大重点任务,从以下几个方面突破:一是三省联合打造一批跨区域的农业现代化、江湖治理、水资源保护重点项目,共同向国家积极申请财政支持和优惠贷款;二是以扩大内需为重点,申报设立千亿元级的长江中游城市集群发展促进基金,由国家和湘鄂赣三省共同出资一部分,主要通过证券市场募集。资金重点支持区域重大项目的前期论证与推进,支持跨区域重大问题的研究研讨,支持涉及区域发展的跨区域专项合作,支持共建园区等。
6、发挥武汉、长沙和南昌三个中心城市的带动作用。要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学习和借鉴沿海三大城市群经验,支持武汉、长沙加快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充分发挥武汉、长沙和南昌三个省会城市的中心城市作用,形成汉长昌经济核心圈,带动整个长江中游城市集群发展。
7、率先推动咸岳九“小三角”建设。依托幕阜山区扶贫开发,推动咸(宁)岳(阳)九(江)小三角建设,将此作为长江中游城市集群合作的试验田和先行区,积极探索基础设施、产业布局、商贸市场、文化旅游和生态环保五个方面的一体化合作,从跨界流域的治理、边界断头路、边界市场开放等具体项目入手,把“小三角”打造成为加强区域合作的“铁三角”和先行区。
8、实现内外三圈共融。长江中游城市集群建设可将“内外三圈”作为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内三圈”,即积极推动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和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一体化的建设,只有做好内部一体化建设,才能提升内功向外延伸。“外三圈”则是三省边界城市的合作,包括东面的黄冈、黄石、九江和景德镇;南面的株洲、湘潭、萍乡、宜春和新余;西面的宜昌、荆州、常德和岳阳。外圈的合作可以省际边界的口子镇作为重要突破口,如小池与九江,白螺与岳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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