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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新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

2018年10月25日 10阅读 来源:贵安新区报

  日前,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贵安新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规范新区各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对新生建籍、补建学籍、转学、休学和复学、学生基础数据变更、学籍注销、毕业生补办学历证明等情况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学籍管理工作内容方面,《通知》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收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入学,并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全国学籍系统小学一年级新生电子学籍建立工作,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新生问题学籍的处理工作。

  若学校非起始年级有遗漏未建学籍或从外地转入而对方学校未建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补建学生学籍。

  对于学生转学,新区规定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转学手续包括学籍系统外手续(纸质申请表手续)、电子学籍系统学籍转接手续(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学生学籍转入、转出只能在寒暑假内和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进行。学校必须督促学生家长及时办理纸质转学手续,并在开学后1个月内办结,并及时完成学籍系统内学生转入申请、转出核办和调取学籍档案工作。转入申请需在学生进校后10个工作日内在学籍系统中完成转入申请。本区内小学转学纸质手续办理只需双方学校同意即可;学校学籍管理员每个工作日需登录学籍系统1次,及时处理转出核办和调取学籍档案等相关业务。

  学生因病长期治疗需办理休学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贵州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书、住院发票和病历,由学校审核后报社管局审批,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提交休学、复学申请;休学期限原则为一年,学籍管理员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及时督促学生复学,并为学生在学籍系统内办理复学;普通中小学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最多休学两次。

  在学生基础数据(主要指修改姓名、出生年月、民族等个人信息)变更上,因误需修改时,应填写《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基础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携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学校审核后应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提出关键数据变更申请并上传佐证材料,由社管局审批。

  在学籍注销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因出境定居或意外身亡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注销学籍;普通高中学生因出境定居、意外身亡、因病休学两年仍不能坚持学习的或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4周、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的,经学校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应及时在学籍系统里申请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并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期满后,全部予以毕业。通过新区招生办的统一录取或办理了正常的学籍变更手续的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修满三年、参加并全部通过省规定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合格的方可准予毕业,未通过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给予结业。

  在历届毕业生补办学历证明上,初、高中毕业证书遗失一律不补发,但可办理学历证明,效力与原毕业证书等同。办理学历证明时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对申请人当年报考序号、中考成绩进行查核,核实后在申请书上写好申请人报考序号及中考成绩,经办人员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字,然后开具《贵州省义务教育学历证明书》或《贵州省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开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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