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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佐军:建设法治城市的主要对策

2018年11月13日 10阅读 来源:《北京工作》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号角。要依法治国,就必须推进法治城市建设。要建设法治城市,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着力培育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

一方面,要培育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具体来说,要加强对全市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严格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建立领导干部网络学法和考试平台;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与工作绩效、选拔任用挂钩机制;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等。另一方面,要培育市民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落实国家普法规划,组建“普法讲师团”,开展普法讲座等活动;利用各种媒体进行法治宣传;引导居民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等。

二、尽快解决法律空白和法律冲突问题

建设法治城市需要建立完备的城市法律法规体系。要在认真实施国家已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同时,根据北京市的需要和特点,按照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行政权力的要求,明确本地立法工作的重点,对环境、土地、教育等急需的立法项目优先考虑,集中攻关,尽早出台,做到有良法可依,解决好法律空白问题。同时,要遵循“法律优先”原则(所有的管理规则和措施不得与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相抵触,凡属于刚性的管理规则和措施必须取得合法的授权),协调好城市管理规则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解决好法律冲突问题。

三、切实推进各级党委和政府依法行政

首先,各级党委要依法执政。在坚持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前提下,党委也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组织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现党管干部和依法选举的有机统一;各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应建立常年法律顾问制度等。其次,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建立政府重大决策前的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杜绝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设定科学合理的干部考评指标体系和机制,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约束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等。

四、加快推进司法制度改革

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加快推进城市司法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司法。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推行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有裁判者负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减少个案指导,建立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建立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审判辅助人员正常增补机制,实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检察官可从优秀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人才中选拔或调任。健全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区县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区县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全市统一管理体制,组建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上级法院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多地方派出巡回法庭工作机制,加快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五、加强法治监督体系建设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办理落实人大决定、决议的跟踪监督。公检法既要互相配合,又要互相监督,通过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严防错案和假案冤案,切实保障人权。认真执行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强化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权。严格执行地方组织法和行政复议法,上级政府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的错误行政处理决定,依法予以撤销或责令纠正。进一步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制度,建立司法案件办理信息公开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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