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沈玉良:全面开放新格局下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目标模式

2018年11月27日 10阅读 来源:亚太经济

从全球范围来看,自由贸易港属于特殊经济区(Special Economic Zones,SEZ)的多种类型之一,世界银行(FIAS,2008)认为特殊经济区至少包括:自由贸易区、传统出口加工区、混合型出口加工区、自由港/自由贸易港、城市自由区、单一工厂出口加工区等六种形式。与其他类型的特殊经济区相比,自由贸易港的特点在于:第一,拥有港口作为依托,其他形式的特殊经济区不一定拥有港口资源,例如美国部分的对外贸易区和迪拜的部分自由区就不临近港口,但自由贸易港一般都有较好的天然港口资源为依托(Tiefenbrun,2012); 第二,具有典型的“境内关外”特征,货物可以不经过海关手续进行储存、重新包装、制造和再出口,自由港通常是一个国家政治边界内的“海关域外之地”(MacElwee,1926); 第三,涉及的地理区域面积相对更大,涉及的产业领域也相对更广,且同时服务于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并提供更广泛的激励措施(FIAS,2008),因而自由贸易港可以理解为与一般类型特殊经济区相比,自由化程度更高的特殊经济区。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汪洋副总理在2017年11月10日《人民日报》发表的“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一文中全面阐述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内涵和路径,进一步明确要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促进开放型经济创新发展和全面开放新格局构建。

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前,国务院于2017年3月底批准了《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方案中明确要求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自由贸易港区,目前尚未公布进一步的建设方案。201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指出: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根据国家发展需要,逐步探索、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体系。为此,如何在借鉴国际著名自由贸易港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制度,从而发挥其在我国全面开放新格局中的引领作用,并通过辐射带动国内其他区域的发展,最终促进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跃升,是一个有待深入研究的重要主题。

一、从规则升级到开放升级:我国开放格局的新取向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信息与通讯技术(ICT)的迅速发展,降低了企业与企业间的跨境信息沟通成本,使得全球分工进一步深入到产品工序层面,跨国公司得以将不同工序配置在全球范围内的多个国家完成,这种全球化的持续深入被称为全球化的二次松绑。全球生产分工的新格局下,跨国公司主导的全球供应链中,不同环节的中间品通过离岸外包的模式在不同国家生产,并带来以大量中间品为载体的任务贸易。

国际经贸新规则通过近年来快速增长的自由贸易协定( FTA)得以体现,尤其是美国、欧盟签署的FTA中出现了大量WTO - X (超越WTO 框架的新议题)条款(Horn et al.,2010),这些条款中出现频次最高的包括竞争政策、知识产权、投资和资本流动等( WTO,2011),主要反映跨国公司通过FDI 方式主导的基于工序层面国际分工模式所带来的微观需求。新的国际分工模式下,跨国公司全球化经营呼唤货物、服务和投资一体化的国际经贸新规则。

例如,从竞争政策看,欧美国家希望通过“竞争中立”规则条款约束东道国国有企业行为,以期获取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有利竞争地位。再如,从投资规则看,美国一方面通过双边投资协定(BIT)的渠道推广其高标准的国际投资规则,另一方面也开始将BIT 中的核心条款以专章的形式纳入双边FTA 中,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从资本流动条款看,该条款与直接投资的关系十分密切,例如欧盟-乌克兰FTA 中明确,双方在对方领土内的因商业存在、服务贸易和电子商务方面的投资产生的任何利润应被允许自由汇出;美式FTA 中更是直接把资本流动条款纳入了投资专章(如美国-智利FTA)中。

1c8acf2f-41af-49b5-8aa9-591a7399c00b.png 

国际经贸规则的升级对我国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构建提出了新要求。第一,对开放的深度提出了新要求,国际经贸新规则的重心从“关境间”深入到“关境内”,投资、竞争政策等新规则对我国的投资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的运行管理模式都将带来新的挑战。第二,对开放的广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加入WTO 以来的开放主要以货物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为主,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进一步开放推进相对缓慢,即使是中国签署的双边FTA 中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扩大开放也比较少,而国际经贸新规则中涉及许多服务领域的新规则,不仅包括基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基础上的规则深入,而且在欧美签署的FTA 中详细制定了金融、电信等服务部门规则专章,此外电子商务规则也以专章形式纳入了最近签署的FTA 之中。第三,对开放中的政府监管能力提出了新要求,WTO 框架下的规则集中于货物贸易领域,对一国而言,货物贸易跨境流动的监管相对容易,而国际经贸新规则下涉及资金、服务、人员等要素的跨境流动,对我国的政府监管能力提出巨大挑战,资金跨境流动的开放会对我国现有金融市场造成冲击,服务(尤其是在线服务)的开放对我国现有国际竞争力相对较弱的服务业发展带来压力,人员的跨境流动也会对我国的社会管理带来挑战。

二、从开放升级到制度平台升级:为什么需要自由贸易港?

从我国经济发展过程来看,不同发展阶段下设立的不同类型的特殊经济区发挥了我国对外开放窗口的制度平台功能。随着国际经贸规则的变化和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现有制度开放平台无法满足全面开放新格局建设对制度创新的要求,从而需要自由贸易港这个新的制度平台,发挥其在我国开放创新中的引领作用。

(一)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下我国开放制度性平台的演变

主要以经济特区、国家级新区为代表的特殊经济功能区,作为我国开放的制度性平台。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加快推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种转型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因而需要通过制度开放的“阀门”渐进式推进,即在特定地理范围内,试行自由化政策,只允许最低限度的政府干预,而当政策试验成功后再推及全国。在遵循这种开放推动改革的逻辑下,我国于1980年设立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1981年四个经济特区占全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达到59.8%以上。随着经济特区作为制度开放平台功能效应的迅速显现,1988年国家批准海南全省作为经济特区。20世纪90年代以后,以上海浦东新区为代表的国家级新区成为新一轮开发开放和改革的动力。

2.主要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载体,作为我国开放的制度性平台。1990年6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内第一个保税区———外高桥保税区成立,同时也是国内最早成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者是我国货物贸易总体开放程度较低的情况下,主动对接国际市场,通过在国内部分特定区域率先实现对外经贸开放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设计初衷即通过货物进口保税政策和贸易便利化政策,加快我国货物贸易的发展融入全球产业链。因此,作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不同形式,保税区(1990年起设立)、出口加工区(2000年起设立)、保税物流园区(2003年起设立)、保税港区(2005年起设立)、综合保税区(2006年起设立)和跨境工业区(2003年起设立)的政策重心都主要围绕货物贸易领域展开,是我国推行货物贸易便利化程度最高的区域。

3.主要以自贸试验区为载体,作为我国开放的制度性平台。在国际经贸新规则演变的背景下,国内第一个自贸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的重要初衷之一,就是通过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使试验区成为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自贸试验区的试点内容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业开放、投资、金融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创新等多个领域,且明确创新措施试点后向全国复制推广。2015年4月,广东、天津、福建等第二批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运行。2017年3月,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等第三批自由试验区的也开始运行,至此已经形成了横贯东西南北、联动各大区域的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网络格局。

(二)新形势下需要自由贸易港突破现有开放平台的制度约束

现有开放平台的制度性约束在于:第一阶段以经济特区、国家级新区为代表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曾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开放引领作用,随着我国总体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逐渐演化为开发区模式,国家对其制度创新功能的要求弱化。第二阶段以保税区为代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重点在货物贸易便利化方面进行了诸多重要的制度创新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保税”政策设计,也一定程度被赋予某些“境内关外”的特征,但由于政策设计之初就是为了推动货物贸易领域的开放和便利化,因此在制度创新的范围上不足以承担新形势下以“关境内”开放和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制度需求。第三阶段自贸试验区制度平台的建立,是在国际经贸新规则重心从“关境间”转向“关境内”的背景下,我国在开放和制度创新领域的一次重要尝试,从试点内容上看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业开放、投资、金融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创新等多个领域,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受制于改革的自主权限,导致成效与制度设计的预期之间存在差距。

总的来说,现有的制度开放平台无法满足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对制度开放提出的新要求。主要原因在于,作为“渐进式改革”的重要制度平台,特殊经济区的制度创新效应不能充分发挥,它们要么受限于本身的试点领域(如特殊监管区仅限于货物便利化),要么受制于改革的自主权限(如自贸试验区)。在这种背景下,需要从全球化新趋势下企业的微观需求出发,通过自由贸易港的制度设计,为我国构建全面开放格局网络体系提供新的制度平台,即通过真正意义上的“境内关外”的制度发展定位,不仅扮演局部率先深层次开放的“安全阀”功能,在货物、资金和人员的跨境流动方面进行高度自由化的制度探索。

自由贸易港在我国全面开放新格局中的主要作用在于:一方面,发挥我国在参与国际经贸新规则以及对外开放中的引领作用,具体表现为,从根本上解决外国跨国公司和本土先锋企业在以中国为基点开展全球运营的微观制度需求,例如在华跨国公司总部机构的离岸贸易业务、中国本土先锋企业对外投资中的资金进出、跨国医药研发外包中的离岸研发业务、国际维修业务、数字贸易业务等,都涉及对自由贸易港的制度需求,这部分企业的业务运作对促进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位置跃升起着关键作用;另一方面,自由贸易港的制度设计并不意味着对现有制度平台(例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自贸试验区)的简单替代,而是通过制度设计形成与现有制度平台的互补和联动,例如从货物贸易看,自由贸易港的制度设计不仅只针对国际转口业务,而且同时也将考虑“一线”入区后,部分货物转入“二线”时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关境间货物流动的贸易便利化问题。

三、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目标模式

全面开放新格局下的自由贸易港建设,既要借鉴国际经验,体现国际通行惯例和国际共性的自由贸易港制度特征,例如实现货物、投资和服务的“境内关外”;同时,更要基于当前中国国情,形成符合中国经济发展和深层次开放需要的自由贸易港,通过“一线”与“二线”之间要素流动安全、便利化的制度设计,辐射带动国内经济产业结构升级和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跃升。

(一)全球自由贸易港的三种主要类型

目前,全球范围内的典型自由贸易港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包括综合型自由贸易港、港口服务经济型自由贸易港和国际中转型自由贸易港。综合型自由贸易港(Ⅰ型)包括香港、新加坡等,以香港自由港为例,其腹地和服务半径以亚太市场为主,绝大多数货物进入香港免税,外汇进出无限制,实行简易税制和极富竞争力的低税率制度,具有海、空港基础设施优势,由于自由港覆盖香港全境,地理面积相对较大(约1104平方公里),因此其产业不局限于贸易、物流等与港口直接相关的行业,而是形成了贸易物流、金融、专业服务、旅游等多个支柱产业,促成了港城一体化融合发展。

港口服务经济型自由贸易港(Ⅱ型)包括荷兰鹿特丹港、比利时安特卫普港等,以鹿特丹自由港为例,其作为“欧洲的门户”和欧洲第一大港口,主要为整个欧洲大陆市场服务,经过鹿特丹港的80%以上的货物都属于国际转口货物,通过高度智能化港口基础设施、高效率和多布点的物流园区以及海关对过境免税的制度设计,使其成为欧洲最大的国际中转城市。从税收激励来看,由于欧盟基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考虑,从联盟层面出台了恶性税收竞争的立法,所以欧盟成员国内的特殊经济区(包括自由港等),都转而放弃依靠税收激励促进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因而鹿特丹港除针对物流配送中心制定有限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没有任何其他税收激励措施。从鹿特丹港的产业发展来看,除实现贸易、物流产业集聚外,同时也延伸了港口服务产业链,包括海事服务、金融、保险、港口相关的专业服务等。

国际中转型自由贸易港(Ⅲ型)包括阿联酋迪拜港、巴拿马科隆港等,迪拜杰贝·阿里自由港( JAFZA)是Ⅲ型自由港中最典型的代表,迪拜港是中东地区第一大海港,世界第九大海港和世界第五大货运空港,是各国企业进入中东的门户,其腹地覆盖整个波斯湾地区,甚至辐射非洲市场。由于出色的地理位置,加之阿联酋本身市场狭小,产业相对单一,所以迪拜自由港的定位一开始就是纯国际中转型港口,其主要产业以物流、贸易类为主,其核心竞争优势包括,一方面,实行全球绝无仅有的免税政策,免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完全免除海关税和商业税;另一方面,将迪拜海港、迪拜物流走廊和迪拜航空城高效连接起来,形成了世界上第一个连接海运、陆地和空运的多式联运网络,这个网络使得迪拜拥有快速到达所有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的通道( KIEP,2016)。

以上三种类型全球自由贸易港的共性在于:第一,这些自由贸易港几乎都处于单独关境区城市(例如新加坡和香港)或者小型经济体的中心城市(例如荷兰鹿特丹、阿联酋迪拜等),目前全球大型经济体中的自由贸易港比较罕见;第二,这些自由贸易港都处于国际交通枢纽或交通要塞,具有十分优越的地理位置优势,且具备较高的贸易便利化水平;第三,这些自由贸易港的贸易自由化程度都很高,绝大多数商品免征关税,没有外汇管制,同时几乎都具有明显的税收制度优势,较低的税负水平成为吸引企业集聚于自由贸易港的重要因素之一。

4acf4450-8f79-4c59-9e67-e14abd3abad9.png 

(二)中国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目标模式

我国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在借鉴国际通行经验的基础上,从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总体框架出发,通过与国内其他区域的联动,发挥自由贸易港在制度平台方面的引领功能,形成促进我国全面开放新格局构建中的制度高地和开放引领的重要支点。

1.基本定位:货物、投资和服务全方位的“境内关外”

全球贸易、投资、服务一体化的趋势下,自由贸易港的定位是形成对外开放的制度高地,在货物、投资、服务等领域实现全方位的“境内关外”,这需要在投资、服务、资金监管等方面,借鉴新加坡、迪拜等自由贸易港的经验,实行与国际上自由贸易港通行的、高度自由化的制度,这一套制度不是基于现有国内在岸监管制度的小修小补,而是要体现“离岸”基本特点的制度,如在基本安全监管前提下的货物和资金自由进出,以及投资和服务高度自由化的制度,同时强调制度设计的独特性和不可复制性。

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制度发展定位相比,自由贸易港的基本定位应有重大差异。自贸试验区是制度创新的示范平台,强调在现有制度法律框架下的“小修小补”,因而制度特征上表现为“境内关内”,制度创新受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的约束;而自由贸易港的功能定位是作为国家对外开放的制度高地,开放程度和投资贸易自由化程度要大大高于自贸试验区,体现为“境内关外”的制度特征(图3)。

c75d0455-1dac-410d-b45f-8740683d52b5.png 

2.建设目标:腹地辐射联动型自由贸易港

国际上著名的自由贸易港中,不论是纯国际中转型(如迪拜、科隆等),还是港口服务经济型(如鹿特丹、安特卫普等),或是综合型(如香港、新加坡等),他们都属于单独关境区城市或者隶属于小型经济体,因而其共同特点是缺乏市场腹地。作为大型经济体,中国的自由贸易港必然要与国内市场产生辐射联动作用,这恰恰是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意义所在。事实上,诸多研究表明,中国各阶段所实行的不同类型特殊经济区获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在于,发挥了其与国内庞大市场的联动作用( Zeng,2011; Aggarwal,2017等)。因此,自由贸易港的制度设计应沿袭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奉行的“渐近式改革”的道路,与国际上自由贸易港以纯“离岸”业务为主不同的是,我国自由贸易港的制度设计应更为强调“辐射联动”,即通过自由贸易港在高端供应链环节的深层次开放探索,促进整条供应链效率的提升,成为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的连接点。

3.制度核心:开放和辐射双重目标下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

我国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核心是开放和辐射双重目标下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即既要实行高层次的开放,又要与国内市场产生辐射和联动。具体来说,第一,从产业的辐射联动来看,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发挥自由贸易港的两重效应:一重效应是自由贸易港本身的产业集聚效应,体现为全球价值链高级要素的集聚,这种集聚需要通过高度自由化的制度设计和一定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去实现;二重效应是自由贸易港对国内产业和企业的溢出和辐射效应,溢出效应体现为产业链的技术溢出和知识溢出效应,通过上下游产业链传导,使得国内其他区域企业可以“干中学”;辐射效应,主要体现为平台效应,例如总部服务、贸易结算、国际物流分拨等,这些效应需要通过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促进自由贸易港内企业与国内市场之间的联动。第二,从区域的辐射联动来看,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加强与现有制度平台的互动,自由贸易港需要建立与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制度平台之间的货物、资金和人员便利化流动制度。第三,辐射联动下的自由贸易港风险防控制度。货物、资金、人员从“一线”到“二线”的跨境流动上,需要设计一套既保证安全有效监管又具有高度便利化特点的风险防控制度。

4.发展布局:自由贸易港的选址条件及重点产业选择

未来我国应在明确探索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基础上,继续选择其他若干重点区域进行自由贸易港的探索建设,形成辐射联动全国的自由贸易港网络体系。从以上定位和目标出发,我国自由贸易港的选址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海空港口交通枢纽的基础优势,便于要素集聚和降低商业成本。纵观新加坡、香港、鹿特丹、迪拜等著名的自由贸易港,无一不处于国际或区域交通的枢纽,优越的地理位置是吸引国内外企业、人才、资金等要素集聚的重要前提条件。(2)具备良好的制度基础和拥有较强的政府监管能力,为建设开放的制度高地提供可能。自由贸易港的高度投资贸易自由化是建立在以安全为基础上的自由化,因而自由贸易港并不意味政府放弃监管,而是依靠优越的法制化环境、高度信息化的监管手段和透明化的政府监管体制,保证自由贸易港的货物、资金和人员进出的安全性。(3)应处于主要城市群中心,有庞大的区域市场作为腹地,从而为产业的内外联动提供基础。

从自由贸易港的重点产业选择来看,也应与自贸试验区存在差异化定位。自贸试验区一般都包括保税片区和非保税区域,其产业与原有地理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形态和产业基础高度相关,涉及的产业面十分广泛;自由贸易港的产业布局则重点聚焦于外向型产业,侧重于对内和对外两个市场,重点发展对涉及货物、人员、资金和数据跨境流动方面需求较多的外向型高端产业,例如国际转口贸易、离岸贸易、离岸研发、国际维修、数字服务产业等。从产生的效应看,自由贸易试验区通过制度创新试点成熟后向全国复制推广的方式,降低企业营商成本,从而产生因制度创新带来的营商环境改善效应;而自由贸易港,则强调制度的不可复制推广,通过制度开放的辐射、联动和溢出效应带动国内产业发展。因此,总体而言,应根据产业关联效应强弱、产业技术水平程度高低、是否适合港口基础发展条件以及平台服务类产业的重要程度等,经综合评价后,作为自由贸易港产业布局和重点产业选择的参考依据。

四、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制度设计的政策建议

中国的自由贸易港制度设计,应从开放的制度高地和对国内市场的辐射联动两个角度展开,具体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推进。

首先,建立适合自由贸易港运行发展的综合监管制度。一方面,应实行“境内关外”的监管定位。参照国际上关于自由贸易港制度设计的通行做法,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货物、资金、人员等要素“一线”(自由贸易港与国外市场)跨境流动的自由化,对货物、资金、人员等要素进出入“二线”( 自由贸易港与“境内港外”国内市场)时实行安全高效监管。同时,应成立跨部门的单一监管机构,对港内货物、资金和人员等要素的跨境流动,制定一套统一的、适合自由贸易港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流程体系。

其次,建立科学、高效的自由贸易港港口安全监管制度。借鉴新加坡自由港港口监管的制度经验,结合国家相关部门对安全监管的要求,对港区安全进行明确定义,建立多部门协同参与的综合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对港口风险监测、风险识别和风险防控的综合监管体系,将执法工作扩大到供应链的早期阶段,在供应链流程前期获取有关货物、船只和相关人员的信息,通过综合风险管理机制进行风险筛选和风险防控。

再次,建立自由贸易港金融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参照“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制定的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和反恐融资九项特别建议(简称“FATF 40+ 9项建议”)的国际通行惯例和做法,将其作为港区金融安全风险防范的基本框架。由自由贸易港管理机构指定成立处理反洗钱的专门机构,并执行违反所有适用法律和规定的惩罚措施。加强自由贸易港内与国家层面相关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情报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作为查明和核实自由贸易港内非法金融活动的基础。

最后,还需建立符合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制度定位的配套法律及政策体系。法律体系上,不仅需要借鉴新加坡、迪拜自由贸易港相关立法的经验,同时也要借鉴美国对外贸易区等大国模式下的自由贸易区立法经验。税收政策体系上,要考虑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的差异化税收政策,尤其要推进对于这两种业务的认定和执行方面的政策创新,这需要建立如何区分和界定企业在岸和离岸贸易业务比重的制度安排,既要实行符合国际通行惯例的离岸业务税制,同时确保不对在岸业务税基造成侵蚀。外汇管理政策体系上,需要国家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的金融创新(如FT 账户、NRA 账户、OSA 账户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开放度,并完善风险控制制度。人员跨境流动政策方面,需建立自由贸易港关于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来华工作许可及永久居留等人才流动管理制度,针对短期多次入境的境外人才进出方面,也应进一步放宽进出境程序和手续。

注释:

①美式FTA 中“电子商务”专章中主要指在线提供的服务,因而主要集中于以跨境交付形式存在的服务贸易领域。

②根据《应课税品条例(香港法例第109章)》规定,一般进口或出口货物均毋须缴付任何进口关税,亦无任何关税限额或附加税,只保留对酒类、烟草、碳氢油类及甲醇四类产品的进口关税。

③鹿特丹物流园区( Distriparks)是保证其物流效率的重要载体,在这些物流园区中存储的货物,从海关当局的角度来看《亚太经济》2018年第3期被视为过境货物。由于过境货物是那些尚未进口到荷兰或欧洲市场内消费的货物,所以既不需要进口关税也不需要海关手续。Distriparks 不是自由区域,但是这个园区的每个公司都可以被认为是自由的。在荷兰,这样的物流园区大约有1500个,Distriparks可以提供比自由港更自由的设施。当公司在安全方面达到一定的条件,并且与海关建立了符合一定标准的计算机网络连接时,可以从海关取得执照,这样的联网系统保证了货物更更高效地流动。

④1997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个名为“解决欧盟有害税收竞争的一揽子行为准则(A package to tackle harmful tax competition in the European Union)”,以约束有害的税收竞争问题。

⑤特殊税收法规允许对物流园区内企业使用“成本加成”模式预先确定税收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利润按经营成本的百分比(5 -25%)计算。确切的百分点是根据非关联方之间类似的业务关系单独计算的。然后,这个假设的利润按35%的通常税率征税。

⑥FT 账户指自由贸易账户,目前仅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 NRA 账户指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的境内外汇账户(具体见2009年7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OSA 指离岸账户,即国内特定开户银行(必须是经过银监局审批有权的银行)为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开立的境外账户。

参考文献:

[1]汪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N]. 人民日报,2017-11-10.

[2]Aggarwal,Aradhna. Towards an Integrated Framework for Special Economic Zones (SEZs): A Dynamic Institutional Approach.

[Z]. Frederiksberg : Copenhagen Business School,2017(Copenhagen Discussion Papers; No.64).

[3]D. Z. Zeng. How Do Special Economic Zones and Industrial Clusters Drive China’s Rapid Development?”[Z].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5583. Washington,DC,World Bank,March 2011.

[4] FIAS. Special Economic Zones: Performance,Lessons Learned,and Implications for Zone Development [M]. The World Bank,Washington DC,2008.

[5]Horn H,Mavroidis P C,and Sapir A (2010). Beyond the WTO? An Anatomy of EU and US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J].The World Economy,33(11): 1565- 1588.

[6]MacElwee R. Port Development. Northwestern University[M]. McGraw - Hill,1926.

[7]Tiefenbrun. Tax Free Trade Zones of the World and in the United States[M].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Inc,2012.

[8]WU Weiping,Pioneering Economic Reform in China's Special Economic Zones[M]. Aldershot,Great Britain,1999:12-13.

[9]WTO. World Trade Report 2011: The WTO and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 From Co- existence to Coherence.

[10]YEUNG Yue - man,Joanna Lee,Gordon Kee. China’s Special Economic Zones at 30[J]. Eurasian Geography and Economics,2009,50:224.

热点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