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习近平总书记的表述中被称为“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个是所有制结构体现的基本经济制度,一个是分配结构体现的基本分配制度。
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性在于,效率不仅源于资源配置,还源于收入分配的激励。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成功,尤其是效率的提高,除了靠市场配置资源外,再就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40年来,在经济迅猛增长的同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都有显著增加。显然,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必须总结40年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及其产生的积极效应。
收入分配离不开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处理。就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所说,分配与效率问题不可分割。“在一些不公平程度很高的情况下,它降低了经济效率……,然而在其他情况下,不公平却可以加强经济效率。”[1]仔细研究我国在富起来时代和强起来时代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可以发现,尽管两个阶段的改革有延续性,但还是有侧重点的差别。
富起来时代的收入分配改革针对过去长期实行的平均主义分配压抑积极性产生低效率状况,重在效率,其指导思想可以追溯到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2]显然,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这意味着我们所要建立的收入分配体制既要拉开差距促进效率,又要防止贫富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改革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各种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后形成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二是实施允许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大政策。其明显效果是:打破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分配,提高了劳动效率;各种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充分动员了各种创造财富的要素;允许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充分释放了发展经济的潜力。
进入强起来时代后,面对的问题是,在人民收入普遍提高的同时,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收入差距扩大、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等问题并存。这就需要继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其指导思想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3]这意味着改革开放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基本分配制度必须坚持但要进一步完善,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尤其是要根据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要求,偏重于公平正义。改革应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二是缩小收入差距,使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总的来说,40年中两个时代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是一个整体,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和统一,是邓小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伟大实践。
二、允许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效应
改革前,平均主义分配倾向严重,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压抑和束缚了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造成了整个经济活动的低效率和人民群众的长期贫困。
粉碎“四人帮”后,我国思想理论界的四次关于按劳分配理论讨论会是当时重要的思想解放运动。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充分肯定了按劳分配理论研讨会的成果,对按劳分配理论进行了正本清源。邓小平在会上指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4]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按劳分配的正本清源,虽然只是在当时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框架内的突破,但它直面体制上的低效率问题,承认物质利益和物质鼓励,反对平均主义,承认收入差别。这就为进一步推进分配体制改革打开了缺口。在同期召开的党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最早提出了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大政策:“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邓小平明确指出:“这是一个大政策,一个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政策”。[5]这个大政策的提出是马克思主义共同富裕理论与中国所处发展阶段实际相结合的重大成果。
第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共同富裕存在先富后富的差别。这就是《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所说的:“由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产生的差别,是全体社会成员在共同富裕道路上有先有后、有快有慢的差别,而绝不是那种极少数人变成剥削者,大多数人陷于贫穷的两极分化。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是符合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是整个社会走向富裕的必由之路。”[6]
第二,在效率提高同时收入差距逐步扩大是否违反共同富裕的原则?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作了明确的回答:“平均主义思想是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的一个严重障碍,平均主义的泛滥必然破坏社会生产力”,“共同富裕决不等于也不可能是完全平均,决不等于也不可能是所有社会成员在同一时间以同等速度富裕起来。如果把共同富裕理解为完全平均和同步富裕,不但做不到,而且势必导致共同贫穷。只有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人依靠勤奋劳动先富起来,才能对大多数人产生强烈的吸引和鼓舞作用,并带动越来越多的人一浪接一浪地走向富裕。”[7]
第三,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不是允许两极分化,有先富帮后富的要求。邓小平最初提出通过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越来越多的人走向共同富裕。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完整提出了其共同富裕的构想:“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当然,太早这样办也不行,现在不能削弱发达地区的活力,也不能鼓励吃‘大锅饭’。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到那个时候,发达地区要继续发展,并通过多交利税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大力支持不发达地区。”[8]
第四,重视中等收入群体数量的增加。这涉及先富起来群体的结构。2002年党的十六大和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均提出:“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9]2007年党的十七大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蓝图要求形成的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是“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10]将居民按收入分为高收入、中等收入和低收入三个群体,并且要求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并使之占多数,由此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的收入群体结构。这可以说是对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大政策在新的发展阶段的新要求。中等收入群体扩大并占多数,不仅表明这部分群体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表明社会收入结构的进步,反映一部分人先富与缩小收入差距的衔接。
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基于效率差别和要素投入及其贡献的差别。最初是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依靠勤奋劳动先富起来,1987年10月的十三大又提出允许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11]这样,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基础就由勤奋劳动、劳动效率扩展到善于经营和资本、技术等要素的投入,由此创造了一系列勤劳致富、创业致富、经营致富和创新致富的路径。居民在谋求先富起来的同时,提高了效率,各种创造财富的活力充分进发。在为社会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增加了收入,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允许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实际是给有条件加快发展的地区提供充分发挥其发展潜能的机会。不同地区间居民收入水平的差别直接反映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这就使发展较快的地区能够从快速发展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从而为各个地区加快发展提供强劲动力。而在原有的平均主义体制中,有条件和能力实现较快发展的地区,是没有加快发展动力的。允许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政策,打破了原有的平均发展格局,由此产生的地区发展不平衡给各个地区发展输入了活力,一部分有发展条件的地区有可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沿海开放政策是东南沿海地区首先享受的。沿海地区率先发展,只能靠政策。对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加速增长起作用的政策主要是率先市场化、国际化和工业化。
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大政策,牵动对公平和效率关系认识的深化。针对改革开放以前存在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收入分配改革就是要打破铁饭碗和大锅饭。因此,在改革初期提出效率优先。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上明确提出,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1997年党的十五大则第一次出现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表述。这与在这次大会上同时提出的“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相配套。2002年十六大以及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继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的同时,又进一步明确“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12]
在富起来的时代,效率优先的收入分配体制取得了明显的效率提高的效果,不只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全体人民的收入也有了普遍提高。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比1978年增长71倍,年均增长13.4%,扣除价格因素,年均增长7.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增长58倍,年均增长12.8%,扣除价格因素,年均增长7.5%。城乡居民拥有的财富显著增加。2012年末,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39.96万亿元,比1978年末增长1896倍,年均增长24.9%。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城镇居民拥有的财产性收入从无到有,2012年占人均全部年收入比重上升到2.6%。但随之而来的是公平难以兼顾,居民收入基尼系数逐年递增,由1995年的0.389上升到2002年的0.443,2007年的0.48。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1992年的2.51倍扩大到2002年的3.30倍到2007年的3.60倍,与此同时,东中西部之间区域差距明显扩大。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现实路径。实际上,我们党在实施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的同时就关注收入差距扩大问题,尤其是关注克服多种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后收入差距扩大问题。党的十三大指出:“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13]对过高的个人收入,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节;对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要依法严厉制裁。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要求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管。健全个人收入监测办法,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在党的十七大上则进一步提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14]
进入21世纪后,分配不公问题更为突出,甚至严重影响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在此背景下,200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大,不再使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而是用新的提法,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并且要求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这意味着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大政策需要转向让大多数人富起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需要转向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原则。
多年效率优先的分配所产生的收入差距日积月累到2011年达到顶峰(2011年的基尼系数达到0.477)。实践证明,收入拉开差距可以促进效率,但差距过大甚至出现贫富差距,低收入群体不能分享到增长的成果,也会阻碍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在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后,居民的维权意识增强,不会容忍贫富两极分化。面对“中等收入陷阱”的威胁,在收入分配上就不能再继续实行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大政策,而是要通过共享发展,让大多数人富起来。2013年2月3日,国务院批转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制定《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力争中低收入者收入增长更快一些,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和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扶贫对象大幅减少,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橄榄型”分配结构逐步形成。[15]
如果说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先富起来是富起来时代的发展战略和政策,那么进入强起来时代后就要直接提出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如果发展不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目标,不以全体人民共同享有发展的利益成果为追求,就会不可避免地造成两极分化,甚至酿成严重的危机。因此,共享发展的理念是对共同富裕理论的升华。可见,从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规定,到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大政策,再到先富帮后富实现共同富裕以及共享发展理念,形成了完整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实现共同富裕的理论体系。
三、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的形成和完善
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另一面。马克思认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16]。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方式,一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此决定的收入分配制度就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其中按劳分配为主是公有制为主体在分配上的体现,多种分配方式指的是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体现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以后,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到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的主要约束因素是资本、技术、企业家等要素供给不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中,不仅是劳动力,其他要素都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即使是国有企业,它相对于并存的其他国有企业,其所有的要素也有所有权的要求。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都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包括私人)所有。与此相应,所要建立的收入分配制度,不仅要刺激劳动效率,还要刺激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所有者的各种要素的投入,特别是要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我国多种收入分配方式形成的进程与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进程是一致的。1987年党的十三大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此相适应,首次提出多种分配方式同时并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当时所明确的多种分配方式,除了按劳分配这种主要方式和个体劳动所得,主要是指: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就会出现凭债权取得利息;随着股份经济的产生,就会出现股份分红;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含部分风险补偿;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肯定了市场经济。当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在确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明确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并明确提出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这个表述与党的十四大表述的不同在于:第一,“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改为“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第二,对多种分配方式的内容明确为: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一表述与过去不同在于:第一,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更为全面,包括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第二,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原则是“按贡献”。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这里突出了相应的制度建设问题。这样就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分配制度。
确认要素报酬的核心是对财产性收入的定性。党的十六大报告在说明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时提出了保护合法的财产和财产性收入的问题: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做的贡献。[17]各种非劳动生产要素都可归结为财产。现实中财产不只是资本所有者之类的非生产劳动者所有,生产劳动者也会有财产。过去我们讲的居民收入一般都是指的劳动报酬。随着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推进,财产性收入在收入中的比重越来越高。收入差距的扩大很大程度上归结为财产性收入与劳动收入之间的差距,面对由此产生的越来越大的收入差距,缩小收入差距的途径不可能否定财产性收入,可行的途径只能是生产劳动者除了得到劳动收入外,也能得到财产性收入。因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些新提法可以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造。
以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在富起来的时代效果非常明显,动员起了各种创造财富的要素。进入强起来的新时代后,这个分配制度不仅要坚持还要进一步完善。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11月主持中央政治局学习时明确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称为“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可见这个分配制度的重要地位。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和中央系列决定,完善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什么原则参与收入分配?党的十八大提出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根据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新规定进一步指出,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总结已有的表述,完整的要素报酬机制就取决于三个要素:一是要素的投入;二是要素的贡献;三是要素的供求。现实的收入分配是这三个要素的综合。很显然,对要素报酬的这些规定也是从要素效率的角度提出的。
其次,在各种生产要素参与的初次分配阶段就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过去讲初次分配讲效率,再次分配讲公平。党的十八大则要求在初次分配阶段就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就是说,过去各种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是基于效率的考虑,而现在,各种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也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不能只是在再分配时讲公平,初次分配既要讲效率,又要讲公平。
在初次分配阶段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最为重要的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是从坚持按劳分配开始的。改革初期的主要任务是在公有制企业中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打破平均主义分配,随着包含非公有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多种分配方式也迅速产生。在此背景下,就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一样,按劳分配也必须为主体。由于在初次分配的实践中,参与收入分配的各种非劳动要素的谈判能力更强,如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就成为党和政府在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所要关注的问题。党的历次大会的报告对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都作了安排。尤其是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提高“两个比重”问题,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进入新时代后,如何体现按劳分配为主体?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化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紧接着2013年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又针对提高劳动报酬比重作了具体部署,内容包括: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扩大就业创业规模,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提升劳动者获取收入能力,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完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18]应该说,这些规定是保障劳动所得的基本保障。
在多种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体制中,无论是按贡献,还是按供求,非劳动生产要素较劳动要素的谈判能力更强,也更强势,不可避免产生劳动报酬在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下降的趋势。在此背景下讲公平,讲劳动者报酬,不是简单的抛弃要素参与分配,而是要使劳动者也能拥有非劳动生产要素,如资本、技能等,也能获得非劳动要素的收入。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劳动者获取非劳动要素收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途径:
一是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加大促进教育公平力度,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健全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机制。简单劳动者成为复杂劳动者,拥有技术要素和管理能力。由此获得的技术和管理报酬,本身就是所从事复杂劳动的报酬。这些报酬连同一线生产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在一起,按劳分配为主体就能得到体现。
二是多渠道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十八大提出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要求后,《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包括: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落实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强化监管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适度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保护存款人权益;丰富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基金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拓宽居民租金、股息、红利等增收渠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分配政策,探索建立科技成果入股、岗位分红权激励等多种分配办法,保障技术成果在分配中的应得份额。[19]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党的十九大明确的“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制度更是为农民获得土地经营权流转收入创造了条件。
归结起来,劳动者在获得劳动收入同时也能获得更多的其他要素的收入。这意味着劳动收入和劳动者收入不是同一概念。虽然各种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后,劳动报酬在收入中的比重会下降,但不意味着劳动者的收入会下降。劳动者收入会随着其拥有更多的非劳动生产要素而提高。
党的十八大以后,完善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取得了明显的效果。2016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中,人均转移净收入4259元,比2012年增长56.2%,年均增长11.8%,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2012年的16.5%提高到2016年的17.9%,提高1.4个百分点。人均财产净收入1889元,比2012年增长53.5%,年均增长11.3%,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2012年的7.5%提高到2016年的7.9%,提高0.4个百分点。人均工资性收入13455元,比2012年增长43.5%,年均增长9.4%。人均经营净收入4218元,比2012年增长33.0%,年均增长7.4%。
四、缩小收入差距,共享发展成果
就收入分配中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来说,过程的公平与效率是一致的。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要素分配,都是按同一个原则进行分配,即权利公平同效率目标是一致的。因此,所谓解决分配中的不公平主要是针对结果的不公平而言的。就像马克思讲按劳分配,就其按同一个尺度——劳动——分配是公平的,但由于不同劳动者的体力差别,家庭赡养人口的差别会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按效率原则进行分配时,必须解决分配结果的不公平问题,着力点是针对低收入群体帮扶,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使他们感受到社会主义的温暖。
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时期,帮扶低收入群体的主要路径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党的十四大就明确提出积极建立待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尤其是在党的十五大上对社会保障体系做了具体安排: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将城镇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健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在完善市级统筹基础上,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金的基础部分全国统筹。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同步改革,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健全社会医疗救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继续推行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
进入新时代后,针对越来越大的收入差距,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党的十八大所明确的全面小康目标要求:收入分配差距缩小,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扶贫对象大幅减少。社会保障全民覆盖,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社会和谐稳定。[20]
提出缩小收入差距和共同富裕,反映新时代的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发展理念中提出了共享发展的理念。共享发展理念的核心内涵归结为: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和渐进共享。这四个方面相互贯通、有机统一:全民共享是目标,全面共享是内容,共建共享是基础,渐进共享是途径。根据共享发展的理念,缩小收入差距的收入政策调整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思路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第一,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相应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思路就是党的十八大所提的: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按此要求推进的收入分配改革,实现了居民收入与GDP同比增长,居民收入增速快于经济增速。2016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比2012年增长44.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33.3%,年均实际增长7.4%;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比上年增长9.0%,快于同期GDP年均增速0.2个百分点,更快于同期人均GDP年均增速0.8个百分点。形成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中等收入群体,现在全国中等收入人数达到3亿人,占世界中等收入者总数的1/3。
第二,不再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是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个提法在党的十七大就提出,党的十八大作了重申,尤其是对初次分配阶段兼顾公平和效率提出了具体要求。党的十八大以后2013年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做了具体安排。尤其是从两头入手:一方面促进中低收入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另一方面加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限薪)。对部分过高收入行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严格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逐步缩小行业工资收入差距。
第三,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其具体要求如党的十八大所说,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2013年《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具体部署包括: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税收调节力度,改革个人所得税,完善财产税,推进结构性减税,减轻中低收入者和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制度。[21]特别是十八大以后加大了扶贫攻坚的力度。
在缩小收入差距方面,可圈可点的是扶贫攻坚。改革开放以后,在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我国自1986年开展大规模扶贫,到2000年的十几年时间里,每年平均减少贫困人口639万。从2001年到2010年的十年里,每年减贫673万人。党的十八大以后,以党中央2013年首次提出精准扶贫为起点,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为标志,我国扶贫开发进入脱贫攻坚新阶段。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举全党全国之力推进脱贫攻坚。
《2011—2020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提出“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简称‘两不愁、三保障’)”。按这个目标要求,我国制定了现行农村贫困标准,即“2010年价格水平每人每年2300元”。国家统计局每年根据农村低收入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对此标准进行更新。至2014年,现行农村贫困标准为当年价每人每年2800元。虽然现行农村贫困标准在不同年份的数值不同,但代表的生活水平基本相同。
截至2014年底,全国仍有7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不少群众贫困程度还很深,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22]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脱贫攻坚,表现出强烈的时代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中央高度重视,形成了五级书记抓扶贫、全党合力促攻坚的生动局面;二是以改革为动力,强化顶层设计,通过脱贫攻坚推动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到实处;三是以精准为要义,由过去主要依靠政策带动、“大水漫灌”式扶贫,向因村因户因人施策、“精准滴灌”式扶贫转变;四是注重动员各方,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大扶贫格局;五是敢于较真碰硬,实施最严格的考核评估和督查巡查,确保脱贫成效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根据习近平讲话,到2020年,通过产业扶持,可以解决3000万人脱贫;通过转移就业,可以解决1000万人脱贫;通过易地搬迁,可以解决1000万人脱贫,总计5000万人左右。还有2000多万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可以通过全部纳入低保覆盖范围,实现社保政策兜底脱贫。
党的十八大以后脱贫攻坚取得显著成就。从2012年底到2017年底的五年,贫困人口减少6800多万,易地扶贫搬迁830万人,贫困发生率由10.2%下降到3.1%。井冈山、兰考县已率先脱贫,再加上脱贫的其他贫困县,使得贫困县数量实现历史上首次减少。
党的十八大以后采取强有力的缩小收入差距措施,效果非常明显。就基尼系数衡量的居民收入差距来说,2016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为0.465,比2012年的0.474下降0.009。就地区差距来说,2012年以来,西部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为10.3%,比中部地区高0.4个百分点,比东部地区高0.9个百分点,比东北地区高1.8个百分点。2016年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居民人均收入之比为1.67(西部地区居民收入=1),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居民人均收入之比为1.09,东北地区与西部地区居民人均收入之比为1.21。东部与西部、中部与西部、东北地区与西部收入相对差距分别比2012年缩小0.06,0.02,0.08。再就城乡差距来说,2012年到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长6.5%。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长8.0%,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速快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速1.5个百分点。2016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2.72(农村居民收入=1),比2012年下降0.16。
收入分配不只是发展的结果,也是发展的动力,分配与效率问题不可分割。总结我国40年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进程,可以发现收入分配改革就是围绕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展开的。在富起来时代的改革,针对过去的平均主义分配,更为重视效率,试图通过允许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大政策,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激励勤劳致富、效率致富、经营致富、投资致富和技术致富,形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分配制度。由此产生明显的提高效率和经济增长的效应,居民收入也明显提高。进入强起来时代后,既要坚持富起来时代行之有效的分配制度,又要针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过大的收入差距以及分配不公的状况,并且基于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个人达到的富裕程度,进一步完善和深化收入分配改革,以缩小收入差距共享发展成果为主线,由此使效率提高的同时公平正义的原则得到贯彻,多种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同时按劳分配为主体得到坚持。所有这些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发展道路的重要方面,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
注释:
[1]斯蒂格利茨:《社会主义向何处去》,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页。
[2][8]《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5、374页。
[3]《习近平在部分省区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上讲话》,《人民日报》,2015年6月20日。
[4][5]《邓小平文选(1975—1982)》,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6、142页。
[6][7]《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56页。
[9]《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0]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1]《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1页。
[12]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3]《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8页。
[14]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5][19][21]《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人民日报》,2013年2月6日。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
[17]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20]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22]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求是》,2016年第1期。
热点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