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非国有经济的战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允许非国有企业成长。
是否允许非公有经济存在和发展,在中国一直是一个在政治上非常敏感的问题。即使在1976年以后几年的“拨乱反正”时期,“愈大愈公愈好”“割资本主义尾巴”“要让资本主义绝种”等毛泽东时代的教条仍然统治着人们的观念。因此,在改革开始时期,只能采取迂回曲折的方式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包产到户”取得成功以后,这种思想禁锢才被进一步突破。1983年在事实上取消了对私人企业雇工人数的限制。也就是说,私有企业取得了合法地位。在那以后,私有部门得到了愈来愈快的发展。
第二,营造“经济特区”的“小气候”,实现部分地区与国际市场对接。
在各国以往的经济发展史中,国内市场的发展往往是旷日持久的,需要很长时期才能形成。本来旧中国的商业文化传统就十分薄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经历了30年的计划经济实践,市场力量几乎被消灭殆尽,国内市场的形成就更加困难。面对这种情况,要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短时期内形成国内市场并全面与国际市场对接是完全不可能的。于是,汲取其他国家建立出口加工区和自由港的经验,利用沿海地区毗邻港澳台和海外华侨、华人众多的优势,通过营造地区性的“小气候”作为对外开放的基地。1978年12月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宣布实行“对外开放”的方针,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1979年,中国政府确定对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以便发挥它们毗邻香港、澳门的区位优势;1980年,建立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等四个经济特区;1985年又决定开放沿海14个港口城市。对外开放以来,逐渐在沿海、沿江、沿边地区形成了有一定纵深的开放地带。
对外开放促进了国内经济改革。参与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使中国的经营管理人员对国际市场有了更好的了解,同时也使他们对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生产成本,产生了紧迫感。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取得更大的自主权和改进经营管理成为十分必要的事情。参与进出口贸易竞争,也促使中国国内价格结构向国际市场看齐,加快了国内价格改革的进程。
第三,建立经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区,实行改革开放的“地区推进”。
在市场取向的改革不能在全国同时铺开,改革又需要有系统性的条件下,选择沿海某些市场一向比较发达、又具有较好的对外开放条件的地区建立改革试验区,在改革和开放这两个方面结合运用前面讲到的两种做法,使市场经济体系能够多少完整地建立起来,然后通过它们的示范和辐射,带动内地的改革和开放。自从1985年广东省的广州、佛山、江门、湛江等四个市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城市”,经过十来年的发展,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从辽东半岛到广西沿海一线涌现了已经初步形成成片市场、经济具有很强活力的地区。在内地,也出现了某些初步“搞活”的地区。市场力量的作用,正在从这些地区向四面八方辐射,它们已经成为推动市场化改革的强大基地。
实施增量改革战略最重要的成果,是使民营经济得以从下而上地成长起来,并且日益发展壮大。上世纪80年代,中国民营工业的增长率约为国有工业的2倍。到80年代中期,非国有经济成分无论在工业生产中还是在整个国民经济中,都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工业中,其产出份额已经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在零售商业中,非国有成分的份额增长得更快。
十余年的增量改革,给中国经济带来了高速增长。在1978年至1990年的12年中,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4.6%,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3.1%。
“双轨制”的形成
非公经济与市场价格的持续发展,不可避免地与公有经济和命令价格产生直接的冲突。“双轨”不可持久。一者因为公有经济部门长期处于命令价格的保护之内,既缺乏自我改革的动力,又使非公经济部门在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二者因为两套价格长期并行,以命令价格取得资源者可以利用价差牟取暴利,致使寻租、腐败盛行,极大地扰乱经济秩序。作为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双轨制”曾经作出过重要的贡献,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甚至妨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实行增量改革战略,在大体维持国有经济现有体制的条件下,容许私有经济发展和引入部分市场机制,使中国经济出现了命令经济和市场经济双轨并存的状态。这种经济体制“双轨制”最集中的表现,是生产资料分配和价格的“双轨制”。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由国家在国有经济单位之间统一调拨,价格只是这些单位之间进行核算的工具;消费品由国营商业系统统一经营,各级物价管理部门统一定价。
在改革开放之初,国有企业获得了销售产品的自主权。1979年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允许企业自销超计划产品,在计划轨之外开辟了物资流通的“第二轨道”——市场轨。
与此同时,没有物资调拨指标的非国有企业的产生和发展,也提出了从市场获得原料等物资的必要性。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非国有企业工业总产值已经占到全国工业总产值的31%,通过市场流转的生产资料份额也不断扩大。在这种情况下,1985年1月国家物价局和国家物资局下发《关于放开工业生产资料超产自销产品价格的通知》,允许企业按市场价出售和购买“计划外”产品,从此开始正式实行生产资料供应和定价的“双轨制”。具体的办法是,对那些在1983年以前有权取得计划内调拨物资的国有企业,仍然根据1983年调拨数(即“83年基数”),按调拨价供应所需生产资料;超过“83年基数”的部分,则按照市场价格从市场上购买。
在实行增量改革战略情况下,由于国有部门和私有部门双轨并存,除生产资料分配和价格形成的“双轨制”外,还在其他领域形成了多种“双轨制”,例如国家银行贷款利率和市场利率的“双轨制”、外汇牌价和调剂市场价格的汇率“双轨制”,等等。
对于“双轨制”的利弊得失,经济学家的看法也非常不同。
刘遵义、钱颖一、G.罗兰(GérardRoland)和张军对价格“双轨制”在稳定国有经济生产和实现帕累托改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作出了肯定评价。他们根据一般均衡分析,论证了双轨价格自由化的帕累托改进的特性。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制改革研究所1986年的一份研究报告,从经济和政治两方面论证了价格“双轨制”的积极作用。报告认为,从经济上看,在“双轨制”条件下,“企业无论是增加或减少生产品或投入品,其增减变化部分的价格实际是按市场价格计算的。这同时也意味着,市场价事实上已对企业的边际产出和投入产生了决定性作用,通过这种边际作用,形成了调整短期供求的信号和影响力量。”从政治上看,“在双轨经济中有一种能够用行政权力分配资源的机制存在。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凭证的货币化会向权力的货币化转化,即分配凭证的权力,实际上是分配货币的权力,也就是说权力本身能够用货币度量了。它完全可以把权力变成一种货币。这种腐化行为在经济上是非常合理的。只要凭证货币化的机制发挥作用,在计划所派生的行政权力又有所保留时,把对各种资源的分配权力当做一种资本来运用,就完全是一种非常自然的情况。”
美国经济学家K.墨菲(Kevin Morphy)、A.施莱弗(Andrei Shleifer)和R.维什尼(Robert Vishny)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如果所有的价格不是一齐放开,就会产生资源配置的扭曲。而且,它会在能够获得变相补贴的国有企业与只能以市场价格获得原料、设备和贷款的民营企业之间造成不平等的经营条件,因此愈到后来就愈益成为阻碍民营经济进一步壮大的因素。
另外一些中国学者例如本文作者对“双轨制”持续带来的社会政治后果给予高度关注。
他们认为,“双轨制”的制度安排所造成的经济和社会后果是双重的。一方面,正像前面一些学者所说,它给民间创业活动一定的空间,使各种类型的民营企业得以成长;另一方面,特别值得警惕的是,如果这种“权力货币化”或“权力资本化”的制度安排持续下去甚至得到加强,就会造成广泛的寻租(rent-seeking)环境,埋下腐败蔓延的祸根。而如果不能及时通过进一步的市场化改革铲除这一祸根,就有可能助长权贵资本主义的发展,酿成严重的经济、社会及政治后果。
“双轨”的存在,意味着国民经济中仍然存在着大量低效的公有经济成分以及非市场化价格体系。公有经济和计划体制痼疾未除,与新生的非公经济和市场体制之间的矛盾却在日益尖锐。中国经济的改革战略从“增量改革”向“全面改革”进行转变,遂成这个时期的必由之路。改革的主要措施,包括价格“双轨制”的“并轨”,以及国有企业大刀阔斧的改革。许多改革措施卓有成效,为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作出关键性贡献,但由于种种原因,许多重要的改革未能适时推进,导致进一步的改革更为艰难。
在国民经济许多重要领域,如能源、电信、石油、金融等国有垄断行业,改革难以深入。一些重要的要素价格,如能源、利率、汇率,也尚未放开,依然未能真正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从而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更为严重的问题在于,政府和国有经济部门依然掌控着国民经济的大部分资源,与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不相适应,而且“国进民退”等逆潮流的事件时有发生。
多年来的经验证明,改革如果不彻底,则其在推进至某个特定的阶段,在破除原有格局的同时,往往会形成新的既得利益集团,成为妨碍改革进一步推进的重要阻力。而由于改革不彻底而产生的种种弊端,包括腐败、寻租、社会不公等,又必须通过继续进一步深化改革才能去除。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其进程更加不容耽误,中国经济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采取增量改革战略,目的是为了减少改革阻力,积蓄改革力量,缩短改革进程,最终目的还是建立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因此,改革终归要推进到国有部门。在“体制外”改革已经为全面建立市场经济制度准备了必要条件的基础上,就应当抓住时机,在占用了国民经济中大部分重要资源的国有部门进行整体配套改革,实现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全面转轨。
由于没有能够及时实现改革战略的转变,国民经济中已经搞活的“体制外”部分和在很大程度上仍受传统经济体制束缚的“体制内”部分之间出现了剧烈的摩擦,经济体系中存在着许多漏洞,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就经常受到威胁。正如青木昌彦(Masahiko Aoki)在《比较制度分析》一书中所指出的,一个体系中的各种制度具有战略互补性,某一项或几项制度发生变革,其他的制度要么进行相应的变化,要么就会与新制度不相配合,对新制度的实施产生阻碍。因此,制度变革本质上就应该是整体推进的,虽然在实施上可以分步进行,否则,就会存在巨大的制度运行成本。所以,“双轨制”拖得愈久,其消极后果也体现得愈严重。
随着社会经济矛盾的加剧,由局部市场化转向全面改革的呼声也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变得愈来愈强烈。1986年,在改革领导人的推动下,终于开始转向进行全面改革的尝试。
试水全面改革
这是中国改革以来又一个全新的阶段,改革开始从非公部门推向公有部门,从农村推向城市,从价格体制推向以价格体制、税收体制和财政体制为重点的配套改革,从经济改革推向政治改革,进行了全面的尝试。这些改革措施在许多领域,尤其是宏观经济体系建立和所有制结构调整两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由于突发性事件以及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出现重大反复,并未能取得预期的成就,这也使得后来的改革难度进一步加大。
邓小平是“增量改革”的倡导者,但他并不满足于改革前期在非国有部门取得的成就。当非国有经济已经能够为整个改革提供支撑点的时候,他提出了转移改革战略重点、把改革推向国有部门的要求。他在1984年6月指出,在农村改革见效以后,“改革要从农村转到城市。城市改革不仅包括工业、商业,还有科技、教育等,各行业”。同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实施这一战略转变。
为了落实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和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年-1990年)的建议》提出的通过企业、市场体系和宏观调控体系等三方面互相联系的改革,“在今后五年或者更长一些的时间内,基本上奠定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基础”的要求,中国政府从1986年起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1986年初,时任国务院总理赵紫阳提出了以价格体制、税收体制和财政体制为重点进行配套改革的设想。他宣布1986年国务院的工作方针是:在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控制的条件下改善宏观管理,在抑制需求的条件下改善供应,同时做好准备,使改革能在1987年迈出决定性的步伐。接着,赵紫阳就改革形势和“七五”(1986年-1990年)前期改革的要求多次发表讲话。他在这些讲话中指出,这种新旧体制胶着对峙,相互摩擦,冲突较多的局面不宜拖得太长。因此1987年和1988年需要采取比较重大的步骤,促使新的经济体制能够起主导作用。这就需要在市场体系和实现间接调控这两个问题上步子迈大一点,为企业能够真正自负盈亏,并在大体平等的条件下展开竞争创造外部条件。“具体说来,明年的改革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设计、去研究:第一是价格,第二是税收,第三是财政。这三个方面的改革是互相联系的。”“关键是价格体系的改革,其他的改革围绕价格改革来进行。”
为了进行拟议中的配套改革,国务院在1986年4月建立了经济改革方案设计办公室。这个办公室在国务院和中共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拟定了“七五”前期以价格、税收、财政、金融和贸易为重点的配套改革方案。其中的价格改革,准备采取类似于捷克斯洛伐克在1967年-1968年改革的做法,用“先调后放”的办法实施价格市场化:先根据计算全面调整价格,然后用一到两年时间将价格全面放开,实现并轨。在财税体制方面的主要举措,则是将当时实行的“分灶吃饭”体制(Revenue-Sharing System),改革为“分税制”(Tax-Sharing System)以及引进增值税(VAT)等,上述配套改革方案在1986年8月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决定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邓小平在1986年9月13日听取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关于改革方案的汇报时,对这个配套改革方案作出了很高的评价,要求照此执行。
与此同时,邓小平在1986年再次要求启动以“党政分开”为重点的政治体制改革,使中国的政治体制适应于市场经济的需要。20世纪80年代双轨并存引致的诸多矛盾表明,问题的症结在于:在双轨体制下,“国家辛迪加”中政府控制和支配基本经济资源的遗产尚未得到消除,使矛盾集中在政府身上。要消除这些遗产,就不能不彻底进行国家体制的改革。正是由于认识到政治改革的重要性,邓小平在1986年重提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遗憾的是,这两方面的改革都没能进行下去。
在经济改革方面,在政府内部和学术界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国务院领导原来是坚持“价、税、财配套”改革的,但是到1986年10月,国务院领导改变了原来的想法,转向以国有企业改革为改革主线,并在1987年和1988年实行了“企业承包”“部门承包”“财政大包干”“外贸大包干”和“信贷切块包干”等五大“包干”制度,回到了维持市场经济与命令经济双轨并存体制的老做法。由于丧失大步推进改革的时机,行政腐败、通货膨胀等问题愈演愈烈,最后以1988年的抢购风波和1989年的政治风波告终。
1988年的经济危机和1989年的政治风波以后,一些政治家和理论家把这次经济和政治动荡归罪于市场取向的改革,指责“取消计划经济,实现市场化”就是“改变社会主义制度,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于是,发生了改革开放以后的又一次回潮。直到1992年初邓小平作了推动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南巡讲话以后,才迎来新的改革开放热潮。
1992年10月中共第十四次党代表大会,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1993年11月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又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以下的问题上获得重要突破:
第一,明确提出“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新的改革战略。也就是说,不只在边缘地带进攻,而且要在国有部门打攻坚战,要求在20世纪末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第二,为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外汇管理体制、企业体制和社会保障体系等重点方面的改革提出了目标,拟定了方案。
根据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从1994年初开始,中国政府在财税、金融、外汇管理、企业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和国有企业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来推进改革。同时,国务院要求按照《公司法》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以便在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广。在以上诸方面的改革中,外汇改革进展最为顺利,提前实现了全会《决定》所规定的在经常账户下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的目标,财税体制也进入了预定的轨道。其他方面,特别是国有经济改革虽有一定进展,但仍未达到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
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改革在宏观经济体系建立和所有制结构调整两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基本标志是原来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发生了改变,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有了比较大下降。不过从全面建立市场经济所有制基础的角度看,改革的大关并没有过。直到1993年,虽然国有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所占的比重不到一半,但政府和国有企业仍然是稀缺经济资源的主要支配者。以资金为例,国有部门占用了70%以上的信贷资源。此外,由于政府和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使适合市场经济的金融、财税等体系难以健全。发生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旧有的国有经济体制,亦即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所说的“国家辛迪加”(TheStateSyndicate),或者用现代语言说,党政经一体化的大公司(TheParty-StateInc.),乃是整个旧体制的核心或基础。以此为依据的利益关系盘根错节。如果在旧体制中既得利益者不能以整个社会的利益为重,就会以种种口实(包括政治借口)阻碍国有部门改革和改组的进行。于是,改革和改组就会遇到很大的阻力。
世纪之交的改革与矛盾
随着改革的深入,改革与反改革的力量交锋日益激烈。从某种意义上讲,此后的改革比改革初期更为艰难。改革初期的阻力主要来自意识形态,而此时则主要来自既得利益;改革初期的措施有帕累托改进的特性,而此时国有垄断企业和政府部门已经享受改革的成果,但进一步改革会损害它们的利益。推动国有垄断企业和政治体制改革,意味着政府要对自身进行改革,改革由此进入更为艰难的攻坚战,进度明显放慢。
中国经济改革面临的旧所有制结构的障碍,在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上取得了某些重要的突破。
从经济方面说,中共十五大否定把国有经济比重大小同社会主义性质的强弱直接联系起来,明确肯定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至少一百年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在世纪之交,一个以混合所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轮廓开始显现在人们的面前。据此,代表大会要求根据“三个有利于”的原则,调整和完善国民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建立今后长时期的基本经济制度。调整包括三项主要内容:(1)缩小国有经济的范围,国有资本要从不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退出;(2)寻找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多种公有制实现形式,发展多种形式的公有制;(3)明确宣布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的发展。
1998年,中共十五大的上述决定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在此后几年中,中国的经济改革取得了不小进展。
第一,国民经济的所有制结构明显优化,从国有经济一家独大的结构转变为多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除少数垄断行业外,民营经济一般居于主要地位;在就业方面,民营企业成为吸纳就业的主体,2006年民营企业就业人数达到全国城镇就业人数的72%。
第二,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主要表现在:一是国有企业已从国有独资的产权结构,变为以股份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为主。目前在非金融类企业方面,绝大多数国有二级企业已经改组为国家相对或绝对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类企业中,21世纪初实现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海外整体上市,为中国金融市场提供了必要的微观基础。二是这些公司在股权多元化的基础上搭起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
中国虽然在20世纪末建立起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市场经济的若干重要架构,例如规范的金融市场,现代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治体制,并没有建立起来。所以说,距离原来确定的经济改革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有鉴于此,2003年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不过,这一决定的执行不是没有阻力和障碍的。由于改革有所放缓,社会矛盾的态势也发生了新的变化。
首先,按照中共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国有经济的布局调整和国有企业的股份化改制都有了重要的进展。到了21世纪初期,全国中小型国有企业,包括基层政府所属的乡镇企业已经全面改制,其中绝大部分成为个人独资或公司制企业,但是,当国有经济改革改到能源、电信、石油、金融等重要行业的国有垄断企业时,改革步伐就明显慢了下来。
近年来,围绕重要行业中国有企业究竟应当“进”,还是应当“退”的争论又起。有些论者提出,在这些行业中,国有经济的比重不但不应当降低,还应当提高。2003年,国资委有的官员宣传一种“国有经济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的观点,引起相当程度的思想混乱。直到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党政领导对此做出了澄清,但类似的论调在一部分人中间仍然很有市场。2004年爆发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是否正确的争论以后,社会上又出现了被媒体称为“再国有化”或“新国有化”现象。这种“回潮”的趋势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有些领域在已对民营企业进入发放“许可证”的情况下,又往后退缩,不让民营企业继续经营;二是一些国有独资和国有绝对控股的公司对民营中小企业展开了收购兼并,使这类企业的垄断地位进一步强化。
第二,政府对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在“宏观调控”的名义下有所加强。
从2003年四季度开始,中国经济出现了“过热”的现象。为了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中国政府决定采取措施促使经济降温。宏观经济是一个总量的概念、全局的概念。在发生了宏观经济过热,即总量需求大大超过总供给的情况下,就理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常规,以汇率、存款、准备金率等间接手段为主,进行总量调控。当然,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还有必要运用某些行政手段,例如对银行信贷的“窗口指导”作为补充。但是,必须明确,它们只能是辅助性的手段,而且应当在运用这种手段时,对它们的局限性和副作用有充分的估计。但是,当时,在对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判断时,主流意见却把问题的性质确定为“局部过热”,采取的主要措施也是由主管部委联合发文,采用审批等行政手段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过热行业”的投资、生产活动进行严格控制。从那时起,“宏观调控要以行政调控为主”就成为正式的指导方针。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各级政府部门纷纷以“宏观调控”的名义加强了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和控制。使行政力量配置资源的能力和手段大为强化,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则遭到削弱。英国的阿克顿勋爵(LordActon)说:“权力易于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会绝对地腐败”。行政权力的扩张,导致寻租活动制度基础扩大,使腐败日益盛行。
第三,政治改革滞后。邓小平在1980年发动全国农村承包制改革同时,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作了著名的“八一八”讲话,启动了政治改革。1986年他又多次指出,不搞政治改革,经济改革也难于贯彻,要求加快政治改革。不过,这两次改革都没有能够进行下去。邓小平逝世以后,新一代领导人在追悼会上再次提出政治改革问题。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十六大”又重申了这一主张,而且还提出建设民主政治和提升政治文明的问题。但是,十年来进展十分缓慢。例如《物权法》《反垄断法》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都用了13年的时间才得以出台。对于一个所谓“非人格化交换”占主要地位的现代市场经济来说,没有合乎公认基本正义的法律和独立公正的司法,合同的执行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活动的参与人为了保障自己财产的安全,就只有去“结交官府”。于是,就出现了寻租的“新动力”。
由于寻租规模的扩大,腐败活动日益猖獗。根据1988年以来若干学者的独立研究,中国租金总数占GDP的比率高达20%-30%,年绝对额高达4万亿至5万亿元。巨额的租金总量,自然会对中国社会中贫富分化加剧和基尼系数的居高不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第三次改革大辩论
改革的时间拖得越长,新旧两种体制之间积累的矛盾就会越多;既得利益者积累了更多的利益,也就有更多的动力去阻挠可能影响自己利益的进一步改革。社会存在的种种矛盾,尤其是与经济问题相关的不公事实,根源在于改革不彻底,而非改革本身,这一点在中央决策层已经明确,并指出“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但要将改革深化推进,还需要有更切实、有力的措施。
由于实行“双轨制”的社会存在法治的市场经济和权贵资本主义这两种不同的发展前途,于是,近年来就一直存在这样的情况:当市场化改革大步推进,例如,当20世纪90年代初期商品价格放开,商品市场寻租的可能性大幅缩减时,腐败被抑制,大众满意的声音占有支配地位。又如,当世纪之交包括大量“苏南模式”的乡镇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实现“放小”改制,促成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大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时,虽然出现了某些局部性的不公正行为,满意的声音仍然占有优势。反之,当进一步的改革受到了阻碍,比如说国有垄断企业的改革停顿不前,或者改革遭到扭曲,比如说推行了所谓“斯托雷平式”的权贵私有化时,就会造成腐败活动猖獗,贫富差别进一步扩大的态势。
面对这种形势,提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解决方案:
支持市场化的经济改革和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改革的人们认为,既然中国社会存在的种种不公是由市场化经济改革没有完全到位和政治改革严重滞后,权力不但顽固地不肯退出市场,反而强化对市场自由交换活动干预压制等寻租活动基础所造成的,根本解决之道就只能是坚持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铲除权贵资本主义存在的经济基础,并使公共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民众的监督。
然而,也有人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解决方法,这就是回到1976年以前极“左”路线支配下的旧体制去。一些旧路线和旧体制的支持者诿过于市场化改革,将腐败猖獗、分配不公等消极现象的正当不满,南辕北辙地引向反对改革开放的方向,挑起了新的一轮改革大辨论。
改革开放30年来,类似的争论已经有过多次。例如,1981年到1984年的十二届三中全会进行过一次,1989年到1992年的十四大又进行过一次,2004年-2006年已经是第三次。这次争论的焦点问题,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路线,究竟是一条应当坚持的正确路线,还是一条应当否定的错误路线?
在这场争论中,改革前旧路线和旧体制的支持者发表讲演,印发书刊,组织“学习”,重弹他们在1989年-1991年大争论中唱过的“取消计划经济,实现市场化,就是改变社会主义制度,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旧调,指责改革的市场化方向。他们把中国改革说成是“由西方新自由主义主导的资本主义化的改革”,指责改革的领导人是“背叛了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走资派”和“资改派”:“一是经济上继续推行私有化”;“二是在政治上继续推行自由化”,“莫名其妙地提出一些没有阶级性和革命性的口号和主张,例如什么‘以人为本’‘和平崛起’‘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等”;“三是在外交上继续实行投降妥协的路线”,“根本不讲马克思主义的国际主义了”,“反而跟着帝国主义的屁股后面污蔑那些民族民主革命运动是什么‘恐怖主义组织’‘破坏稳定的力量’”。“在改革中,私化、西化、腐化、分化基本完成,并且一再借改革开放在制度上肯定下来,培养了一些亲美的新资产阶级分子。”他们还攻击说,当前医疗、教育体制存在的弊端以及国有资产流失、贫富两极分化乃至矿难频发等问题,都是由这种市场化的“资改路线”造成的。
这些旧路线和旧体制的捍卫者极力鼓吹,目前我们遇到的种种社会经济问题,从腐败猖獗、分配不公直到看病贵、上学难,甚至国有资产流失、矿难频发等都是由市场化改革造成的,由此鼓动扭转改革开放的大方向,重举“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旗帜,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等人“平反昭雪”,“七八年再来一次,把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实现“对党内外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
改革开放前旧体制和旧路线的支持者对中国现状所作的这些主张,不论就他们的“诊断”,还是就他们的“处方”来说,都是不正确的。
以贫富分化为例。旧路线和旧体制的捍卫者宣传说,赞成市场取向改革的人们主张扩大贫富差距,而市场化改革也正是中国贫富差距扩大的罪魁祸首。这种说法完全不符合事实。中国收入差距过大,正是一批主张改革的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提出并逐渐引起社会注意的。
问题的焦点在于,中国社会中的贫富分化加剧的原因何在,解决这一问题的着力点又应当在哪里。旧路线和旧体制的捍卫者断言,这是由市场取向改革造成的,因此,他们主张把矛头对准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勤于劳动、善于经营而取得中高收入的人们,以便拉平他们和低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主张用改革的办法解决中国面临的社会问题的人们则认为,目前中国社会中贫富差距不正常拉大的主要原因是机会不平等,也就是由于各级党政机关有过大的支配资源的权力,能够接近这种权力的人就可以凭借这种权力靠寻租活动暴富,或者由于部分企业的行业垄断所造成。根据这种分析,缩小贫富差距的着力点应当是通过推进市场化改革,挖掉寻租活动的基础,打破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垄断,坚决打击“权力搅买卖”的腐败行为。
当然,在市场经济机会平等的情况下,由于人们的能力有大小,也会产生收入的不平等。特别是中国目前传统低效农业和现代先进工商业二元经济并存,这种差距就会比一元经济中更大。对于这种结果不平等,也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补救。但最重要的补救办法,应当是由政府负起责任来,建立起能够保证低收入阶层基本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原来实行的只覆盖国有部门的社会保障体系本来就很不完善。像公费医疗费体系,只覆盖国营企业和党政机关,支出主要用在城市居民,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身上,普通工人、特别是农民却缺医少药。改革开放以后,这一套体系完全无法运转了。因此,1993年的改革方案里对建立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出了框架性的设计。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这一设计也是基本正确和大体可行的。如果能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完全有可能为中国居民编织一个能够有效运转的安全网。
可是14年过去了,由于某些部门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采取消极甚至抵制的态度,使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方案由于国有企业老职工“空账户”补偿问题未获解决而不能实现。
如果说他们对中国社会问题所作的“诊断”属于“误诊”,他们开出的“处方”,即回到“全面专政”时代,就更是有害无益了。我国社会中目前存在的种种权贵资本主义现象,究其根源,就在于不受约束的权力对于经济活动的干预和对于经济资源的支配,旧路线和旧体制的支持者要求加强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加强政府及其官员不受约束的“专政”权力,不正是强化腐败的制度基础,和他们所宣称的目标南其辕而北其辙吗?
这样,虽然旧路线和旧体制的支持者利用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的煽情和他们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某种优势,在对医疗、教育、住房以及国企改革等具体问题的讨论中,通过蒙蔽蛊惑大众,取得了某种程度的成功,但是一当他们亮明底牌,即扭转历史车轮,回到给中国人民造成了巨大民族灾难的旧路线和旧体制去的时候,那些虽然对于改革开放的某些具体做法和中国社会的现状怀有意见,但能够理性思考问题、并不反对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大方向的人们,也就离他们而去了。
对于这种开倒车的主张,中国的党政领导也明确地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胡锦涛总书记2006年3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海代表团的讲话中指出,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200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七大,在中央委员会的报告中尖锐地提出“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对那种走回头路的主张进行了正面的批判。这份报告指出:“改革开放符合党心民心,顺应时代潮流,方向和道路是完全正确的,成效和功绩不容否定,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中国是否能够在未来的30年续写辉煌,将取决于我们能否正确应对新一轮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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