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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晋川:价格管制、行政垄断及利益集团的博弈

2019年01月16日 10阅读 来源:《浙江社会科学》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农产品价格改革一直处于改革的重要地位,到80年代末我国大部分农产品已经实现了市场化改革。然而,蚕茧作为一种既是农产品又是丝绸工业初始原料的特殊产品,一直是国家实行收购价格、收购管理、收购标准三不放开的重要农副产品。从蚕桑生产、蚕茧收烘、到茧丝产品的收购管理,长期采取严格的指令性计划。1995年前蚕茧收购价格和厂丝出厂价格由中央政府制定,1995年之后改为中央政府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2001年7月,国家大规模放开商品价格之后,厂丝已实行市场调节,由生产经营者自主定价,但鲜茧收购价格依然由省级物价主管部门管理。2002年2月4日颁布的《茧丝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8号令)第十一条仍然规定:“桑蚕鲜茧和干茧实行省级政府定价或省级政府指导价。

每年初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当年蚕茧的预测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提出的预测价格,结合本地实际并在与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充分协调衔接的基础上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价格政策。各地不得将桑蚕鲜茧收购定价权下放到市、县,不得擅自放开价格“。

长期以来国家对蚕茧的价格管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与蚕茧价格管制密切相关的是受管制的茧丝流通体制。由于蚕茧的商品率较高及其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特殊地位,作为我国重要的工业原料和出口物资,我国建国以来对鲜茧的购销管理除建国初期外,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管理手段,如1956~1960年间的统购统销;1961~1985年间的派购;1986~2001年间的统一经营。2001年开始实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制度后,各地对鲜茧的收购管制已经有所松动,但总体来说,多数地区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收购垄断。与蚕茧价格管制制度和蚕茧流通体制相对应,我国的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滞缓,未能跟上经济转型发展的现实需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对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进行了多次改革:1978~1986年,成立中国丝绸公司,茧丝绸经营管理由分散走向统一;1986~1995年,撤销中国丝绸公司,茧丝绸经营管理又从统一走向分散;1996年至现在,实行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再次从分散走向联合。但总的来说,茧丝绸业目前仍然是我国改革滞缓、问题最多、管制体制最复杂的行业之一。

为什么在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价格放开以后,不关系国计民生的蚕茧价格迟迟没有放开?为什么对蚕茧价格的管制会延伸到对蚕茧流通乃至丝绸经营和流通体制的管制从而影响整个茧丝绸业的发展?本文第二部分在回顾农产品价格管制研究的基础上,试图寻找转型时期中国政府对农产品持续价格管制的原因;第三部分则从政府、企业与农民三方博弈的角度来分析蚕茧价格管制的深层原因;第四部是本文的结论与拓展。

二、农产品价格管制研究回顾

价格管制(Price Regulation),又称价格规制,是政府管制中最重要的一种管制方式。在管制经济学中,价格管制被定义为在自然垄断产业,管制者从资源有效配置和服务公平供给观点出发,以限制垄断价格为目的,对价格水平和价格体系进行的管制(植草益,1992)。因此,对于自然垄断产业的产品价格管制几乎所有的管制经济学文献都有所论及,如丹尼尔。史普博(1999),植草益(1992),W.吉帕。维斯库斯,约翰M.弗农,小约瑟夫E.哈林顿(2004),王俊豪(2001,2002),J.K.Galbraith(1952),Joseph P.Kalt,(1981),J-J.Laffont and J.Tirole(1993)等等。

而在微观经济学中,价格管制是指政府根据形势需要和既定政策,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产品直接规定偏离均衡价格的价格。因此,在竞争性产业(指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行业)中,以政府或协会定价取代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价格的行为也称为统一的价格规制(王恒久、刘戒骄,2000)。从这个意义上讲,不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垄断经营产品的价格限定,还是对竞争性产品的价格干预;不论是计划经济下政府直接规定产品价格,还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对产品价格控制的沿续,只要是政府根据形势需要和既定政策,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产品和劳务实施的直接和间接的价格干预行为,都可以称为价格管制。

农产品市场通常被认为是或接近是完全竞争市场,理论上农产品的价格应该由市场供求决定,但在现实中,从低收入国家歧视农民的低价格政策到中、高收入国家保护农业的高价格政策,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对农产品价格进行某种程度的管制。

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对农产品实行价格管制的直接目的是稳定价格,保护农业和筹集收入;间接目标则是促进经济的高效率增长,改善收入分配状况,保证全体公民的最低营养水平,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保持政治稳定等。对农产品实行价格管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农业是个弱质产业;(2)蛛网效应下农产品价格的自发波动规律;(3)某些农产品(如粮食)的公共产品特性;(4)工业化进程中农业比较利益的相对下降;(5)利益集团寻求管制的结果;(6)开放经济对本国农产品的高价保护和低价倾销。(李建琴,2006)

然而,蚕茧所在的蚕业、蚕丝业或更广泛的茧丝绸业并不具有自然垄断的经济特征,而是一系列竞争性产业,因此,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以后,从管制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政府不应该再对蚕茧价格实行管制,而应该像对待其它竞争产品一样,取消价格管制,由市场供求来决定价格。同时,蚕茧不同于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也不同于石油、煤炭等能源产品,既不关系国计民生,也不涉及国家命脉,仅仅因为蚕业属于农业、蚕茧价格的自发波动、中国是世界最大的茧丝生产国等理由,不足以说明蚕茧价格需要管制。因为,如果是这些理由需要对蚕茧价格实行管制的话,那么对几乎所有的农产品都可以实行价格管制。

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如日本,由于农业利益集团的力量十分强大,政府对国内农产品价格保护的结果,一方面导致其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下降,另一方面没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产品反过来导致农业协会要求保护农业的呼声更加高涨。

因此,在这些国家,政府对农产品实行价格保护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利益集团对管制的寻求。但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农业组织发展缓慢,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还很低,根本还没有上升到利益集团,不能与政府和企业抗衡。在蚕业领域,绝大多数蚕农都是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因而无法用利益集团来解释蚕农寻求蚕茧价格管制的可能。

所有适合市场经济国家对农产品实行价格管制的理由,都不构成中国蚕茧价格管制的原因。那么导致转型时期中国蚕茧价格长期受管制的原因是什么呢?中国蚕茧价格管制的动力不是来自蚕茧的生产者,而是来自蚕茧的购买者。事实上,中国蚕茧价格管制是茧丝绸业行政垄断的产物。长期以来中国的蚕茧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买方垄断市场,即使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数次的蚕茧价格管制、蚕茧流通及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甚至推行贸工农一体化改革,但都没有改变蚕茧垄断收购这一根本性质。

与市场垄断和自然垄断不同,行政垄断是政府为保护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企业的利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的形式,维护这些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阻止竞争市场形成的行为。由于它是通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形式取得垄断权力的,因此也常称为法定垄断。行政垄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该政府部门本部门、本地区所属企业的利益。

行政垄断不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而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之后,旧体制遗留下来的问题。计划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行政垄断。几乎所有的行业,从市场准入,到原材料的提供、价格的制定、产量的规定,都由政府直接规定,垄断经营。1979年之后,政府放松或放弃了对大多数行业的管制,竞争的局面逐渐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但是在某些改革缓慢的茧丝绸等行业,政府仍然处于垄断地位,常常以行业管理和维护市场秩序为名,通过法令、政策、行政法规等手段从事各种反竞争活动,结果导致了事实上的行业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的另一个原因是地方利益。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财政体制上实行了财政分权和行政分权,扩大了地方和行业的行政权力,本地区、本部门企业经营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到地方财政收入的高低。当本地区的企业竞争乏力,经济效益下降,政府和部门往往不是用市场的手段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而是用行政命令,排斥、限制、阻碍外地或者部门外企业的进入。这种地方部门利益强化带来的追求本地本部门利益的欲望,是产生行政垄断,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动力。

行政垄断的两种表现形式:地区垄断和行业垄断,又称为“块块专政”和“条条专政”。地区垄断指的是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利用其行政权力设立市场壁垒的行为。地区封锁的表现可归纳为两大类:一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二是限制本地商品、原材料及技术流向外地市场。行业垄断指的是政府或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为保护其特定行业的企业及其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碍其他行业参与竞争的行为。正因为如此,行政垄断的范围很广泛,不限于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事业,就是像茧丝绸这样的竞争性行业也可以通过进入管制形成行政垄断,从而基于行政垄断势力要求政府制定相当于买方垄断价格的管制价格。

买方垄断力主要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卖方的供给弹性、买方的数量和买方的行动目标。一般来说,要素的供给弹性越小,买方垄断的市场势力就越强。受动植物(蚕与桑树)自然规律的限制,蚕茧生产的短期供给弹性很小,因此,蚕茧买方垄断势力较强。

当蚕茧市场存在多个买主时,没有一个买主能够完全控制价格,这时买方的垄断力就会受到削弱。然而,当买主的数量受到限制时,买方垄断的潜力也在增长。1986年以前,茧丝绸的生产、销售、价格制定统一由中国丝绸公司管理,形成独家垄断经营的全国性的行政公司。1986年以后,鲜茧以省、市、县级行政地域为单位,实际中由各县市丝绸公司收购,不得跨地区收购鲜茧。这些规定相当于将全国蚕茧市场分割成许多个垄断的地区市场。2001年实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制度后,一些缫丝生产企业、丝绸企业等经营单位也开始收购鲜茧。但是,准入制度对于保护蚕农利益、打破买方垄断并无实质性的进展。首先,具备鲜茧收购资格的企业必须符合一些基本条件:(1)与蚕农建立长期稳固的产销关系,逐步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2)具有固定的收购场地、评茧仪器、烘茧和仓储设施。(3)具有相应的收购资金。(4)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制度。这些条件显然是以往的国有丝绸企业所具备的,对于大多数中小型民营丝绸企业并不满足;其次,取得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行政审批仍然给收购企业设置了不小的市场进入壁垒。第三,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经营单位只能在与农民签定的合同规定的地区范围内收购鲜茧,而不能跨地区收购。

在计划经济时代,蚕茧收购企业的行为目标是多重的,并不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标,当时的国有丝绸企业既不能自主经营,也不用自负盈亏,他们虽然是买方垄断者,但控制茧价的买方垄断力不是很强。事实上,政府在制定鲜茧收购价格时兼顾了蚕农与丝绸公司之间的利益均衡。但经济转型过程中,国有丝绸企业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以“利润最大化”为自身目标。此时丝绸企业开始充分利用自己的买方垄断力来影响政府,控制管制价格。

三、政府、丝绸公司与蚕农:利益集团、博弈与制度变迁

为什么在经济转型时期具有竞争性质的茧丝绸企业能够影响政府,从而在蚕茧市场上长期保持买方垄断地位?政府管制的俘虏理论认为,管制是为适应利益集团最大化其收益需要的产物。一个特定的利益集团能够通过说服政府实施有利于自己的管制政策而把社会其他成员的福利转移到自己手中。斯蒂格勒(Stigler,1971)还通过大量实证研究,认为管制通常是产业自己争取来的,管制的设计与实施主要是为受管制产业的利益服务的。从博弈理论的角度,管制均衡、制度变迁都是利益各方博弈的结果。

利益集团是指“为某种共同的利益的冲动所驱使而联合起来的一些公民,不管他们占全部公民的多数或少数,而他们的利益是损害公民的权利或社会的永久的和总的利益的。”从这一政治学定义可以看出,如果说存在着一个所谓的社会的公共利益,那么,利益集团的存在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群体的权利可能是有害的。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利益集团的出现来自经济人的本性,来自部分人对其共同利益的维护,所以利益集团不可能自动消失,也不应该使用强制的方法将其消灭。因此,有必要依靠一个利益集团的“野心”与另一些利益集团的“自私倾向”相互对立的办法来使“利益集团的祸害”受到遏制。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新制度学派在西方经济学界崛起后,诺斯(1994)、青木昌彦(2001)等人在经济史和组织结构研究中专门研究了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对经济制度变迁的影响过程。他们认为,制度演进的方向与一个社会中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过程及结果相关。因此诺斯说:“如果说制度是游戏规则,那么利益集团是玩家”。新制度学派还认为,从静态上看,制度演进的方向是由社会中处于强势地位的利益集团决定的;而强势集团之所以能够决定制度演进的方向,又主要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获取国家政权的支持,或通过赎买,或通过强制。诺斯曾举例说,16世纪初,当英国的新生资产阶级与旧的封建地主阶级发生矛盾时,前者用金钱赎买了封建特权,获得了英国王室的支持,使得资本家投资的积极性空前高涨,资产阶级迅速崛起,英国也迅速走上了兴盛之路,才有了后来的“日不落帝国”;同时期的西班牙也出现了相似的矛盾,但政府却支持了代表封建利益的羊毛团(即羊毛出口商和专门养羊的地主组成的利益集团),从而使西班牙这个原来实力比英国强大得多的国家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过程更艰难,因而其地位也逐渐被英国所取代(诺斯,1994)。

与政治学对利益集团的研究相比较,诺斯等经济学家对利益集团在制度演进中的作用的研究有很大的不同。政治学研究的利益集团是在制度均衡状态下的利益集团,假定政府的角色是在利益集团之间寻找平衡,因此尽管某一项决策也许有利于某一利益集团,但在长时期内政府决策还是照顾到所有利益集团的利益的;但诺斯将利益集团作为研究的基本单元对待时,他关注的是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利益集团,假定各利益集团的势力是不平衡的。因此有的学者将诺斯等人所说的利益集团称为“压力集团”,压力集团本身是利益集团的一种;但只有社会中的强势利益集团才有力量对政府形成压力,以各种手段获得政府的支持──最极端的情况是迫使现任统治者下台并扶持自己的利益代理人上台,因此社会中的强势集团就是该社会中的压力集团。值得注意的是,压力集团的出现往往是一个社会中利益集团之间力量失衡的结果与表现。

中国改革开放之前,高度集中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在农村是以“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形式出现的,农民不是独立的生产经营者,他们的利益服从于国家利益;企业都是国有企业,企业利益也与国家利益相一致。然而,随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农民开始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

但国有丝绸公司改革滞缓,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依然服从于国家利益。所不同的,只是在财政分权和行政分权以后,地方国有丝绸公司更多地服从于本地区利益。

如果将政府(包括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丝绸企业和栽桑养蚕的农民看作三个利益集团,就可以构建一个简单的利益主体博弈结构,用来分析政府与丝绸企业,丝绸企业与农民,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关系,并在其博弈过程中,搞清楚中国茧丝价格管制制度及经营流通体制变迁的根源。

政府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宏观制度安排,其基本功能是为社会提供法律、秩序、安全等公共产品,同时界定产权,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但与此同时由于政府拥有巨大的强制力量,而其本身也是由自利的个人组成的,不可避免地会利用权力来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因而政府的存在可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可能对社会尤其是个人的权利造成损害。

茧丝绸业的特征决定了该行业在安排就业、发展工农业生产、上交利税、出口创汇等方面都有重大贡献。尤其在建国初期,我国工业尚不发达,茧丝绸工业及其在对外贸易方面的贡献,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更加深远的意义。事实上,新中国成立以来,丝绸一直是我国最主要的具有竞争力的出口创汇商品。据统计,1950~1999年的近50年间中国丝绸类商品出口创汇额达446亿美元。

由于茧丝绸业的重大贡献,政府尤其是一个地方政府为取得更多的税收收入(相对于支持蚕业来讲,支持丝绸工业能获得更多的税收收入)必然采取各种的措施支持丝绸工业的生产和出口,甚至不惜长期进行蚕茧价格和蚕茧收购的管制,以保护丝绸企业的利益,从而维护税收收入的稳定性。

一直以来,甚至在改革开放后的相当长时间里,我国的丝绸企业都是国有的,政企不分,企业利益目标与政府利益目标一致,并且完全服从于政府利益。因此,政府与丝绸企业本质上是一个利益同盟。哪怕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入以后,改革后的国有企业和新兴的民营企业已经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的情况下依然如此。一方面,国有丝绸公司不想解散自身与政府的政企同盟,导致国有丝绸企业体制改革滞后于其它行业的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并且改革速度缓慢;另一方面新兴的民营企业作为真正的市场经济微观主体,开始了与国有丝绸企业之间的博弈,突出地表现在1988年以来为争夺茧丝原料而进行的“蚕茧大战”。

但由于持续的蚕茧价格和收购管制,以及国有丝绸企业和民营企业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相互之间是竞争者,但他们相对于种桑养蚕的农户来说,却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理论研究表明,对于庞大却分散的团体来说,往往存在着搭便车问题。假设个人从事集体行动的收益为R ,成本为C ,存在n 个同质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如果集体联合行动有nR>nC ,即具有很大的规模收益效应,那么团体成员就会按照集体利益行动;但是当n 增大到一定规模时,个人就会认为集体行动的有效性并不取决于他的参与,只要别人参加,他就可以从中分享成果,反而没有主动参加的动力。小规模但组织严密的团体却可以成功地克服这一点,对参加行动的个人依据贡献来提供具体的奖励和惩罚,即选择性激励(selective incentives)。(奥尔森,1995)。

种桑养蚕的农民规模庞大却极其分散,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组织,他们根本无法做到一致行动,与组织严密、同政府利益一致的丝绸企业相抗衡。在蚕茧买卖中他们没有办法与政府或丝绸企业讨价还价,蚕茧以什么价格出售,到哪里出售,甚至是否能直接拿到现金等,都由政府或企业说了算。在“蚕茧大战”期间,农民想以较高的价格将自己生产的蚕茧卖给出价较高的“茧贩子”或相邻地区,却不得不遭受当地丝绸企业及与丝绸企业利益一致的地方政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围追堵截,甚至发生蚕农因这种私售行为而被没收蚕茧的情况。从某种意义上讲,由于养蚕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利益表达的能力被严重限制,农民只能算是利益阶层或利益群体,还称不上利益集团,而且种桑养蚕的农民群体相对于有政府支撑的丝绸企业,显然是一个弱势群体。

分析作为利益团体的政府、丝绸企业和蚕农以及他们之间的博弈,就会发现,原本是一个三方博弈,但从政府与丝绸企业之间的政企不分到受管制市场里的政企同盟(余晖,2000),实际中,不是他们之间的三方博弈,而是变成了政府与丝绸企业的政企同盟与蚕农之间的双方博弈,并且博弈的双方的力量悬殊,结果必然朝着博弈的强势利益集团,也就说,如同产品市场上管制被受管制企业(生产者)所俘虏,在中国蚕茧市场上,政府对蚕茧价格与收购的持续管制及相应的买方垄断则是政企同盟的结果。

四、结论与拓展

制度可以看成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利益安排,制度变迁则是指由于制度环境的变化导致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进而通过利益集团相互博弈所达成的新制度安排。所以,制度变迁的实质不过是利益的重新分配,当改革(制度变迁)所导致的利益再分配对某些人损害越小,或者受损者越少,则制度变迁的成本越低,成功的可能性越高。中国渐进式改革的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y )性决定了利益分配必然是从非均衡到均衡发展。政府强制推行一种新制度安排的预期的边际收益应等于边际成本。如果制度变迁的受损者得不到一定的补偿,他们将反对这一过程,而一个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也可能维持有利于这个集团的旧制度安排或促进有利于这个集团的新制度安排,尽管这种安排会对中国社会发展造成长期损害。

在政府与丝绸企业组成的政企同盟和蚕农的双方博弈中,政企同盟是强势的既得利益集团,而蚕农只是一个分散的利益群体,尽管长期以来中国对茧丝价格和流通进行的严格管制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甚至阻碍了整个茧丝绸业的改革与发展,(李建琴,2006)但它依然是强大的政企同盟维护既得利益的必然选择。

对中国农产品价格改革的研究一般侧重于从农产品价格放开和市场化角度进行的,而对蚕茧价格管制的原因分析表明,有关农产品价格改革进程的研究也可以反方向,从农产品价格管制的角度来进行。转型时期中国农产品价格管制的实质是行政垄断。因而,对农产品的价格管制往往不只是价格管制问题,而是伴随了一系列的管制,其中最典型的是进入管制,表现为行业壁垒与地区分割。一种农产品的价格依然受管制还是被放开,取决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更深层次上,取决于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企业和农民之间的三方博弈。

注释:

①过勇、胡鞍钢:《行政垄断、寻租与腐败——转型经济的腐败机理分析》[J],《经济体制比较》2003年第2期。

②③诺曼。杰。奥恩斯坦等:《利益集团、院外活动和政策制订》,世界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13、14页。

④道格拉斯。诺思:“历时经济绩效”,《经济译文》1994年第6期。

参考文献:

1.过勇、胡鞍钢:《行政垄断、寻租与腐败——转型经济的腐败机理分析》[J],《经济体制比较》2003年第2期。

2.诺曼。杰。奥恩斯坦等:《利益集团、院外活动和政策制订》[M],世界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

3.道格拉斯。诺思:《历时经济绩效》[J],《经济译文》1994年第6期。

4.W.吉帕。维斯库斯、约翰M.弗农、小约瑟夫E.哈林顿:《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5.[美]丹尼尔。史普博:《规制与市场》[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6.[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M],经济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

7.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M],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8.王俊豪:《中国自然垄断产业民营化与政府管制政策》[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

9.王恒久、刘戒骄:《竞争性产业的价格规制》[J],《中国工业经济》2000年第1期。

10.李建琴:《中国转型时期农产品价格管制研究——以蚕茧为例》[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1.[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2.余晖:《管制的经济理论与过程分析》[J],《经济研究》1994年第5期。

13.[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4.[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版。

15.StigIer,G.J.(1971),“Theory,ofEconomic Regulation ”,BellJournal of Economics,2.Spring.

16.Barzel ,Yoram (1974),“A Theory of Rationing by Waiting”,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7(1):P73—96.

17.Galbraith ,J.K.(1952),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8.Kalt,Joseph P.(1981),The Economics and Politics of Oil PriceRegulation:Federal Policy in the Post-Embargo Era.Cambridge ,Mass.:MIT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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