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上午,合肥中院发布2018年度合肥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生物科技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人工果蜡是一种食品添加剂,涂抹于水果表面以达到保鲜、美观的目的。2015年12月,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管稽查大队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的果蜡中含有对羟基苯甲酸丙脂成分,且该产品已销售至全国众多省市。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某生物科技公司的违法行为后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生物科技公司消除危险,收回其销售的尚未被使用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果蜡,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并判令该公司通过公开媒体在其销售地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该生物科技公司已在报纸上刊登了道歉公告,并正在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案例评析
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惩戒侵权行为,如何有效监督该公司收回已出售的尚未使用完的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果蜡,减少社会危害,才是本案审理过程中需重点考虑的问题。为了监督产品召回行为的落实,人民法院要求道歉和召回公告内容须经公益诉讼人同意,要注明负责收回产品的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由公益诉讼人来确定,切实保障监督产品召回工作的落实。
吴玄与安徽耀徽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安徽耀徽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系一家健身会所的经营者,吴玄系该健身会所的付费会员。2018年8月14、22日中午,吴玄在该健身会所更衣室内换衣服时,被甄虎用手机偷拍和偷窥。吴玄认为,安徽耀徽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对其经营的健身会所管理松散,在发现有人偷窥拍照侵犯吴玄的隐私时,工作人员没有采取妥当措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徽耀徽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其会费、私教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47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安徽耀徽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吴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安徽耀徽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在宣判后及时履行了赔偿款项。
案例评析
健身场馆的经营者应依法保障场馆内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未尽到危险预防义务及危险消除义务,导致损害发生的,应对第三人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承担消费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徐和兴诉台州贵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徐和兴于2017年2月在网络购物平台天猫商城购买了台州贵和贸易有限公司出售的燕窝食品。后徐和兴认为台州贵和贸易有限公司所售食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系不合格产品,侵犯了徐和兴的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向台州贵和贸易有限公司退货,由台州贵和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购物款18522元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台州贵和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燕窝外包装无法识别强制标示内容,判令徐和兴有权向台州贵和贸易有限公司退还所购买的燕窝980克(按原包装退货),退货同时台州贵和贸易有限公司向徐和兴返还货款18522元。徐和兴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不法行为具有重大意义,但该条同时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以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
蒋某与某生物医药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30日,蒋某通过“1号店”网上购物平台购买了某生物医药公司生产销售的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50瓶。后蒋某认为其所购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生物医药公司赔偿其购物价款损失7900元,并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蒋某提起本案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判决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例评析
涉案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确实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该生物医药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蒋某主张权利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应积极主张权利,保留证据,以防止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利受损。
李琴华诉北京爱特生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芯月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李琴华通过北京爱特生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络购物平台“超级社区”上发布的广告了解到张芯月在该平台上推销宁夏枸杞。李琴华与张芯月通过网络数次联系协商达成如下购货条款:1、购货数量1200袋。2、单价22元。3、包邮,送货上门。4、自己和送亲戚朋友吃,还有一部分是发福利的,质量必须保证。2016年9月19日,李琴华收到张芯月快递发售的14件(1200袋)枸杞。当日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该1200袋枸杞涉嫌(存在)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的情况,将1200袋枸杞全部查封(扣押)。后李琴华诉至法院,要求北京爱特生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芯月赔偿十倍的购货款264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张芯月支付李琴华赔偿金79200元。
案例评析
张芯月提供的枸杞并非买卖合同约定的品种,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院判令张芯月给予李琴华三倍货款的赔偿。
昌某与某汽车经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7日,昌某与某汽车经纪公司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昌某购买一辆二手奥迪轿车。公司承诺该车无重大交通事故、无泡水、无火烧,购车时该车行驶公里数为34000公里左右。2018年5月9日车辆办理好了过户手续。后昌某得知该车在2017年11月22日实际行驶里程就达到了70397公里,并曾进行过三次保险理赔。昌某认为,某汽车经纪公司明显存在隐瞒车辆实际情况的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车辆转让协议,某汽车经纪公司返还车辆转让款并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案例评析
作为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所售车辆的基本信息,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及宣传,或者故意隐瞒车辆存在的质量问题。由于二手车本身就是已使用过的商品,对于某些隐蔽的质量问题未必能够及时发现,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方对车辆状况在书面协议中作出承诺。在发现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时,要注意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徐向新诉蒋绍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1日,徐向新在蒋绍峄开设的某淘宝店铺购买某品牌的辅酶Q10胶囊(CoEnzyme Q10 150mg)4瓶,支付货款992元。后徐向新以该产品在普通食品中非法添加“辅酶类药”且推荐食用量超标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蒋绍峄退回购物款992元及支付十倍赔偿,并赔偿误工费等损失16912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蒋绍峄退还徐向新购物款992元。
案例评析
涉案商品系某澳大利亚保健品品牌,产品包装上有相关的认证标志,而含辅酶Q10的保健食品的生产及销售在国内是被允许的。对徐向新提出涉案商品中添加了药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但蒋绍峄向徐向新销售的涉案进口产品无中文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的规定,鉴于该产品的外文标识及店铺的销售宣传信息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且不影响食品安全,故仅对徐向新要求退还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某学校诉某粮油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8日,某学校在某粮油中心处订购了价值2000余元的大米,供学校食堂使用。2017年4月27日,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学校食堂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粮油中心配送的大米,生产日期为2017年1月5日,袋子外包装标明保质期“三个月”。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据此对学校处以没收大米和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后学校诉至法院,要求某粮油中心退还购米款,并赔偿购米款3倍损失及罚款损失等。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某粮油中心同意返还某学校米款并赔偿部分损失,本案最终以该学校撤诉结案。
案例评析
粮油中心作为销售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大米,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作为学生食品的供应者,对食材选择、采购等食品安全问题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其未能查验出所购商品已超出保质期仍继续购买、使用,对自身损失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最终,学校经与对方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粮油中心通过本次诉讼也深刻认识到了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该案取得了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热点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