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江北”人才计划十策》构建了从金字塔尖到塔基的全方位人才政策体系,在持续推进《“创业江北”人才计划十策》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升级重点人才工程政策机制,深化创新名城先导区建设,加快将江北新区打造成为长江经济带创新支点,特优化升级《“创业江北”人才计划十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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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新区企业引才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业江北”人才计划十策》及优化升级实施办法精神,推进实施企业引才支持计划,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企业引才支持计划由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党群工作部、科技创新局、社会事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其中人才进阶奖励由党群工作部、科技创新局分别按照业务条口组织实施;博士后补助、引才中介费用补贴和海外中介机构奖励由党群工作部牵头组织实施;高层次人才奖补由科技创新局牵头组织实施;名校优生补贴由社会事业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 引才企业须依法在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进行注册登记、纳税,开通社保账户缴纳社保,符合江北新区“4+2”产业发展方向,并实际生产经营。
第四条 引才企业须与引进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高薪人才及外籍人才可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二章 政策兑现和办理流程
第五条 人才进阶奖励
1. 申报条件。在新区自主培养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省“双创计划”的人才及团队。
2. 扶持政策。新区自主培养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业类)、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省“双创团队”的,每人(个)给予所在企业100万元奖励资助;自主培养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长期创新类、外专类)、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省“双创人才”创业类的,每人给予所在企业50万元奖励资助;自主培养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短期创新类)、省“双创人才”创新类、省“双创博士”的,每人给予所在企业30万元奖励资助。
3. 办理流程。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进阶奖励由党群工作部在办理国家、省扶持资金拨付时,同步将新区奖励资金,按比例直接申请拨付至相关企业;国家“万人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进阶奖励由科技创新局在入选后拨付新区奖励资金。
第六条 博士后补助
(一)企业设立博站补助
1. 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推荐申报市级“准博站”:
(1)在新区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企业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不低于1000万元。
(2)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具备必要的实验设备,且设备原值不低于 500万元,已取得2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3)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能开展技术领先、具有市场前景的博士科研项目,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应在 10人以上。
(4)能为博士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当年度申报文件规定的,可推荐申请国家级和省级博站。
2. 扶持政策。新入选国家级博站、省级博站的新区企业,分别给予 60万元、20万元资助,新入选国家级博站或省级博站分站的新区企业,给予 10 万元资助;入选市级“准博站”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分站升级、省级博站升为国家级或市级“准博站”经批准设立国家级博站、省级博站的,分别按相应资助标准补齐差额。对市级评估优秀的国家级博站、省级博站,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3. 办理流程。企业分别按照年度申报文件向党群工作部提交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推荐申报;收到相应入选批文或评估文件后,由党群工作部会同财政局,按照相应资助标准将资助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
(二)企业博站引进博士后补助
1. 申报条件。新区已设立各级博站的企业,招收符合条件的人员进站(或全职引进),并在相应博士后管理部门完成进站备案手续(或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申请人员一般须为博士后流动站的博士后或新近(一般为两年)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 扶持政策。企业博站每新招收一名博士后或新引进一名全职博士,资助企业科研项目经费3万元;全职在站博士后或全职博士每满1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最长支持2年;在站博士后获得国家级、省级博士后资助的,给予3万元科研资助/项目;在站博士后出国(境)参加亚洲地区国际性会议或学术交流的,给予2万元补贴,参加亚洲地区以外国际性会议或学术交流的,给予4万元补贴。
3. 办理流程。企业博站完成博士后进站备案手续或签订产学研协议后,向党群工作部提交申请。进站资助、生活补贴需提供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及批文(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博士毕业学历学位证明,企业、高校流动站、博士后三方联合培养协议(企业、高校、博士三方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协议)等文件;项目资助需提供国家、省级博士后资助文件批复,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及批文等文件;博士后国际会议和学术交流资助需提供国际性会议或学术交流邀请函,往返交通凭证、护照及出入境记录,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及批文,论文收录证明、活动现场照片,学术活动总结报告等文件。由党群工作部会同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办理。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奖补
1. 申报条件。
(1)在符合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企业任职三年以上,年薪酬收入(含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超过50万元,且任职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备案新型研发机构运营公司;
②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参照给予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支持的研发服务企业;
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威机构发布的独角兽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瞪羚企业;
④获得“双软”认定的软件企业;
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⑥“创业南京”英才计划科技顶尖专家领创企业,以及创业5年内达到营业收入超千万元、税收缴纳超百万元、吸纳备案风投超千万元等优质孵化水平的人才计划企业。
⑦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类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⑧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资质的人才猎头公司;
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各类科技型企业。
⑩本市其他有关科技、产业政策中明确纳入本政策享受范围的企业。
(2)新区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含培育)、独角兽企业(含培育)、瞪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本市其他有关科技、产业政策中明确纳入本政策享受范围的企业中,新引进年薪收入超过50万元的人才。
新引进人才,指三年内未在本市企业任职,且无相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个税缴纳记录的高层次人才。
2. 扶持政策。符合上述第(1)类条件之一的科技产业高层次人才,根据其个人对本市经济贡献予以奖励。符合第(2)类条件的人才,按实际支付人才应纳税收入30%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连续三年的引才奖补,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补100万元,主要用于对所引人才的绩效奖励和项目支持。
3. 办理流程。高层次人才奖补政策对象实行薪酬认定制度,每年4月,由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职能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目录,根据税务部门管理数据,由市大数据管理局核算生成奖励名单和金额;经市人才办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确认后,由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对接收集资金拨付账户信息,及时落实奖励拨付兑现工作。
第八条 名校优生补贴
1. 申报条件。新区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企业、人才企业中新引进的名校优生,世界知名高校(年度《泰晤士报》发布的世界前300 强高校)或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毕业,年龄满足一定条件,到新区企业工作满一年。
2. 扶持政策。对引进时满足条件的名校优生, 25周岁以下的本科生每人给予最高2万元、30周岁以下的硕士生每人给予最高3万元、35周岁以下的博士生每人给予最高4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3. 办理流程。每年度由社会事业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出生时间、毕业院校、专业等要求,引进符合条件人才的相关企业向社会事业局提交申请,并附企业资质证明、引进人才名单、身份证明、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由社会事业局会同党群工作部、科技创新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办理。
第九条 引才中介费用补贴
1. 申报条件。企业通过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引进的人才,三年内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包括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省“双创计划”、市“创业南京”英才计划、市“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核心成员,或其它相当层次的人才计划。
2. 扶持政策。通过中介新引进人才三年内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新区按引才中介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贴,单个引才项目最高补贴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
3. 办理流程。每年度由党群工作部发布申报通知,引进符合条件人才的企业向党群工作部提交申请,并附引进人才名单、入选人才计划证明、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及支付费用凭证等材料,由党群工作部会同科技创新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办理。
第十条 海外中介机构奖励
1. 申报条件。经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的海外人才协会等中介机构,推荐人才在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创新创业,三年内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包括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省“双创计划”、市“创业南京”英才计划、市“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核心成员,或其它相当层次的人才计划。
2. 扶持政策。海外人才协会等中介机构推荐海外人才在新区创新创业,三年内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按照每名人才5万元的标准给予中介机构奖励,每家中介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3. 办理流程。海外人才协会等中介机构推荐人才在新区创新创业的,需向党群工作部备案;满足奖励条件的向党群工作部提交申请,并附入选人才计划证明,由党群工作部会同科技创新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办理。
第三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区直管区范围,由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如与其他同类政策重复的,区级扶持部分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支付给个人的,由人才所在企业代为申请和发放,企业不得截留、挪用,否则取消该企业申领政府各类资助的资格、追缴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和人才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将取消扶持资格,并计入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创业江北”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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