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面临的战略问题
(一)行政色彩相对浓厚,协调机制不完善
虽然长三角三省一市之间建立了合作交流机制,但是合作交流的计划经济色彩依然存在,市场化机制发育尚待完善、跨行政区的统一市场仍未形成,行政区划经济的管理体制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具有明显的地方特征,区域创新体系不能着眼于区域整体科技资源的系统规划和整合,这导致彼此间协同的行政区划壁垒仍然存在,由于跨区域的创新要素流动直接影响到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长三角区域各地出于各自科技、经济发展的利益需要,没有形成协同一致与分工合作的机制,区域科技合作的制度安排很不够,在科技规划的相互衔接、计划的相互开放、联合开展重大科技创新、共建创新载体等方面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条块分割、资源分散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皮宗平,2009)。加上诸多城市间行政隶属关系复杂,科技创新要素的流动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行政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人才、技术等创新要素的跨区域流动存在障碍。特别是各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的认定均存在不同的标准,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创新成本的上升和资源的浪费,也严重阻碍了科技创新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降低了科技创新的效率。
(二)科技资源布局分散且差异性较大
长三角各类创新资源布局分散、自成体系、缺乏区域联动和互动,尚未形成“相互开放、知识共享、联合公关”的协同网络,2007年6月科技部牵头联合教育部、国家环保部、知识产权局的“增强长三角自主创新能力”专题调研发现,由于行政区划的限制和产业结构的雷同,科技创新资源在长三角地区不能自由流动,难以实现现代化配置。如在科研院所的大型仪器、科技信息共享方面,虽然长三角三省一市签订了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协议,从表面上看似乎已经不存在障碍,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真正放开。且目前各省市在科技项目、科技规划、科技标准等方面都存在不一样的情况,差异性较大。
另一方面,由于受地方短期利益和干部政绩观的影响,各地片面强调以自我中心的指导思想,创新体系小而全,功能定位趋同,不同城市之间创新体系在功能与定位等方面缺乏互补性,彼此同质竞争,拼资源、拼政策、拼成本和拼服务,各自的优势与特色得不到发挥。这不仅支撑和强化了长三角城市之间产业同质竞争的局面,也造成了地方科技投入重复与不足并存的局面,无法将有限的财力、科技、人才等资源聚焦于支持本地优势产业创新,无法有效吸收和利用外部创新资源来协作开展重大工程的创新攻关,制约了有限创新资源的服务效度(李树启,2013),难以集中有限的科技资源,捏紧跨区域的“拳头”去攻克重大科研难关。
(三)科技创新中介缺乏且能力有限
目前在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上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就是缺乏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包含科技创新服务的行业组织、企业或个人等,这些市场力量缺失造成科技创新要素的空间分布和分散难以实现区域价值间的无缝对接,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形成诸多市场壁垒,阻碍科技创新要素资源的跨区域流动。另一方面,即使存在的科技创新服务中介也存在能力问题。虽然长三角地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包括科技咨询、技术市场和人才市场等在内的科技中介服务架构,但由于科技中介机构相当一部分是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的,在运行方式上仍然遗留着许多行政机关的烙印,如机制不活,人浮于事,等客上门,对政府的依赖性强,服务内容单一等问题,其主要业务也仅仅限于原有的行政管理范围。且属地化明显,跨区域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育不好,规模小、能力弱、服务质量和水平低下,既缺乏长三角统一的技术市场和网络,且市场不规范,技术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四)尚未建成市场化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的机制
科技创新协同本身就是一项复杂的过程,这就需要协同的各方建立共建共担共享共进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的机制。但是由于各种行政壁垒的存在,阻碍了彼此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地方政府R&D投入具有排他性,不愿意其他区域共同分享由R&D投入带来的技术外溢,区域科技合作缺乏引领创新的动力机制和政策环境。如为了增强本地的科技含量,长三角各省市政府不考虑本地区的经济承载能力,大力兴建高科技园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力、智力和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上海充分发挥长三角龙头的功能,已与江苏、浙江、安徽等地建立了多个合作园区和开发区分区,但在园区共建过程中,仍然存在较为明显的产业差异性,对于上海来说,高端产业不愿意放手,而其他地方又由于其自身的产业政策也希望引进较为先进的产业部门,不愿意接受低端产业的局面,这样就导致了双方之间的协作陷入两难困境。
此外,由于科技创新协同的法律、政策、制度等层面长效机制存在障碍,长三角各省市群的科技创新合作较多地体现在企业和民间层面上,政府的作用尚未到位。即使是各省市领导和部门之间都有一些学习考察活动,进行交流互访、商讨合作事宜,但主要是学习借鉴对方的经验做法,谋求本地经济的发展,实质性的经济协作主要还是反映在企业和民间层面上,带有自发性,合作的难度大,成功率低。而长三角虽然已经建立一些了大型仪器共享平台,推进了长三角各省市群的科技资源共享,但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还远远没有完成,各省市间科学数据库、专家库等创新的要素资源仍然未开放共享。
(五)长三角区域内有全国乃至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企业、企业家和科技品牌与其经济总量不相称
《麻省理工科技评论》评选出50家最具创新力的公司,在入选2016年“50大创新公司”的明星中,长三角只有一家(阿里巴巴第24位),其余中国的企业有百度(第2)、华为(第10)、腾讯(第20)、滴滴出行(第21)。长三角在有产业号召力和市场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企业和企业家方面与北京和广东也有些差距,如2016年《财富》中国最具影响力50位商界领袖榜中,前20的长三角只有2人,占10%,前50的也只有10人,占20%。从品牌上来看,2015年整个长三角地区进入亚洲500强的品牌数量是47家,仅占当年227家企业的1/5强。这与长三角经济总量占全国1/4还存在较大差距。
注:排名第15的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郭台铭和排名第31的美高梅中国主席、信德集团董事总经理何超琼没有统计在内。
二、推动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战略路径
走科技创新合作、科学发展之路,既是未来长三角地区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地区经济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战略需要。因此,以共需共担互赢互利为原则,“以政府为引导、以市场为基础、以企业为主体”,打破行政阻隔,增强区域内整体科技创新协同优势、实现整体发展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拓宽合作领域,完善合作机制,实现长三角地区的科技创新协同尽快从事务性合作向政策性对接转变,从局部性合作向整体性谋划转变,从阶段性合作向长期制度安排转变,从而在更大范围内整合资源,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优势互补。包括:
(一)有抓有放,重点突破
1、抓科技创新规划协同
协调布局是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协同的基础,因此,要从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入手推动彼此间的科技创新协同。包括在功能布局上加强协同与规划,逐渐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业梯度转移承接创新中心的战略格局。重点规划跨重要区域的调控目标、需要统一布局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区划、政策措施的统一性等。在科技产业发展上,要共同编制行业科技合作发展规划,加快构建三地行业技术转移网络,促进区域间专门技术转移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发展具有竞争优势的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区域特色经济,使长三角成为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的策源地,从全球生产网络节点向创新网络节点转型。
2、抓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协同
长三角地区的科技创新要考虑以一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和创新产业项目为引导,通过在基础科技领域的创新,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重大突破带动全局创新。为此,长三角地区要联充分发挥区域内国家创新中心和科研中心的作用,在及时跟踪世界科技创新动态的过程中,精心组织、联合申报科技部重大攻关科技项目,并争取列入国家重点支持计划。同时,根据联合的科技创新规划,集中力量、联合支持一些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所突破,占据高新技术的前沿领域。并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改造提升现有产业结合起来,整合三省一市的重点开发区,推进技术创新链和产业链的融合。
3、抓民生科技和生态环保科技
民生问题和生态问题是未来中国发展的两大重点问题,因此可以考虑从民生方面入手,加大政府对民生科技工作的财政投入,大力拓展国内外民生科技的交流与合作,吸引区域外资金甚至国外资金参与长三角城市群民生科技发展事业。加强民生科技基础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加强民生科技领域的人才培养,联合建设科技创新载体和共建相关基础设施条件等方面。实施重点专项行动计划,如节能减排联合行动计划、人口与健康科技联合行动计划、公共安全科技联合行动计划等。
同时,围绕区域共同关注的环境保护问题,开展科技联合攻关。共建长三角地区生态文明,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依靠节约环保带动,使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重点在加强区域环境联防、联控、联治和共同构建区域生态安全屏障上下功夫。
4、抓城市群建设的科技创新
借力于长三角的城市化进程,建设长江经济带和长三角城市群,加快科技创新中心布局建设。长三角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有助于进一步形成产业集聚,加快非专利技术的扩散速度,大大降低创新试验的成本,形成良好的创新氛围。集聚程度的提高,会带来企业竞争加剧,迫使企业不断创新。城市化的实质是要素资源在空间的集聚,会促进多元知识和文化的交流,带动人才集中,形成区域创新的动力源泉。基于产城融合,智慧城市建设带动的科技创新理念,有必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来构建长三角城市群间的功能协调及带动长三角科技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共同建设有世界级和区域性成体系的科技创新中心。
5、产业转型升级中的科技创新协同
借力于长三角区域的产业分工体系,推进国际化和多元化发展,加速要素配置流动,加快科技创新中心体系建设。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创新多发生在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和区域。国际化和多元化有利于国外文化和技术的引入,能够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影响创新的形成,促进要素流动,产生创新成果,在区域内根据各地的禀赋优势,形成和优化产业分工体系。如以金融服务创新为切入点,加强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扶持,如创设产业投资基金,试行资产证券化,创新浮动利率债券等
(二)构建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五重体制”
为了更好地促进长三角区域间创新协同,有必要在组织构架上自上而下地逐渐形成各类合作交流体制,包括:
1、建立推动政府间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固定体制
借助长三角城市群建设和发展的契机,在已有的政府间合作交流办公室的基础上,就科技创新协调的内容在政府间合作方面形成突破。这方面的协同创新机制包括:
一是机构及职能部门的协同。各省市合作建立起一套功能性的组织机构,尽快形成国家层面的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长江经济带的规划、政策和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科技部牵头,会同沪苏浙三省建立“长三角科技创新合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从省部级层面,协调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合作关系。在省市级层面上则可参考长三角区域合作已形成的“三级运作,统分结合”协调模式。
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选择一些典型地区,建立“国家科技创新综合试验示范区”开展科技创新协同的试点,以形成经验并推广复制。
二是政策协同。在参照国家和各省市科技规划和科技政策的基础上,率先在鼓励创新的政策方面上实现区域协同,形成长三角区域内科技创新跨区域集成式发展的格局,如近期可以考虑三省一市联合制定如长三角区域科技合作的跨省市项目管理的相关办法、长三角区域内科技资源相互开放与共享的相关管理办法、推动跨区域的产学研合作管理办法、区域内科技协同创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行动方案等。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跨区域协同,联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网络,建立政府间知识产权保护的约定例会制度,由三省一市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定期交换案例、动态、立法、工作计划、工作经验等信息,协调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通报、移送制度、开展联合查处和协同办案。完善区域内保护知识产权的的执法协作关系,设立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处理中心。
2、构建政产学研各类科技创新主体间的跨区域协同体制
形成以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为依托,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广泛的区域创新合作机制。借力于长三角城市群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合理定位城市群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功能与布局,重点发挥城市群五大区域科技创新中心体系包括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资研发机构等的作用。并构建科技资源服务系统、科技创新服务系统、科技管理服务系统等三大系统,提供包括建立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化服务平台等四大类重大创新平台在内的服务,构建公共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行业创新平台和区域创新平台等三大研发科技服务平台体系。
一方面,要发挥大学和科研院所创新源与知识库的作用,积极发挥大学和科研院所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领域的重要作用。同时,要巩固企业的主体地位,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创造条件、优化环境、深化改革,切实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和活力,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在技术创新中发挥主体作用。一要发挥经济、科技政策的导向作用,加快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通过财税、金融等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推动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使企业成为研发投入的主体。二要改革科技计划支持方式,支持企业跨地区联合承担国家研发任务,区域内的科技合作计划要更多地反映企业重大科技需求,吸纳跨省市企业间参与。三要完善技术转移机制,促进企业的技术集成与应用。
3、构建长三角科技创新载体之间的协同
要从“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视角出发,积极发挥高新技术园区作为科技创新载体的重要作用,加强区域内高科技园区的协调和互动,包括:一是要引导大企业、大项目进园兴业壮大园区经济实力。二是要走专业化园区的路子,增强园区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培育主导产业,形成各具特色、良性竞争、竞相发展的园区经济。三是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园区经济活力,充分利用国家级高新区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优势,整合园区资源,走“一区多园、一园多基地”的路子。突出抓好企业技术中心为主要形式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以产学研联合为纽带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以区域技术中心为主要载体的技术支持体系,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的技术创新中介服务体系,以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为主要形式的政府技术创新调控体系等五个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快体制和机制创新的步伐,形成新的优势。
4、建立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转化和交易市场间协同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长三角区域产业分工与合作模式的推进与优化,离不开区域内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建立。政府而言,所能做的就是构建统一的市场竞争规则,实行统一的非歧视性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贸易原则,消除资金、人才、技术、资产重组、人口和产品流动的跨地区障碍,从而推动长三角区域从行政区经济发展模式向面向世界的开放的经济区发展模式转变。
同时,政府要积极转变职能,积极理顺政企关系尚未完全理顺,通过构建统一的市场竞争规则,实行统一的非歧视性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贸易原则,消除资金、人才、技术、资产重组、人口和产品流动的跨地区障碍,从而推动长三角区域从行政区经济发展模式向面向世界的开放的经济区发展模式转变。
5、积极建立长三角区域内科技创新中介间协同机制
要通过积极弱化政府职能,推动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的市场化运作,并加强行业自律建设。政府要积极推动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的市场化和公司化运作方面发展,完善政策和法规环境。要积极搭建公共信息平台,促进行业协会发展,通过协会、联盟加强对科技中介机构的引导和管理。同时,要实施一些必不可少的科技服务行业准入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强化对科技服务机构的资格认证、认可监督、纠纷处理、违规处罚以及执业人员经营行为监管等方面的管理;另一方面要规范和完善科技机构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科技服务体系的诚信度、合规度。
(三)构架三省一市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五套机制”
一是信息共享机制。在推动科技创新协同发展过程中,各地政府应按照“统一标准、合作建设、资源共享、推动应用”的思路,建立三地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争取在全国率先建成。目前,可以首先建设统一的政务信息共享发布平台,实现政务信息的联通与共享。探索建立区域性统一市场准入标准,使三地科技合作的框架能够更加清晰,合作机制更加深化。联合进行重大整治专项活动;建立三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调机制,形成促进创新发展和保护地方品牌的发展环境。
二是共决互信机制。包括建立共同的专家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对长三角地区区域间科技创新协同重大问题的研究,相关政策出台前的共同研发、出台过程中的共决和出台效果的共评等。可以考虑以区域性信用体系建设为抓手,探索跨区域的协同服务机制,研究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制定区域性科技基础条件共建共享的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
三是风险共担和利益互惠机制。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创新:共同成立科技创新产业投资基金,对长三角区域规划中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进行联合投资,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长效机制。在园区共建方面可以考虑开展的股份合作模式、援建模式、托管模式、产业招商模式以及“异地生产、统一经营模式”,共建产业园等,共同分享产业园区带来的投资收益。
四是制度共信和共守机制。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就是缺乏立法保障和相关法律体系支撑,区域合作和协调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省市领导者对区域合作和一体化理念的偏好程度,区域协调发展的政策方面和重大战略指向缺乏连续性。因此,需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形成制度性的长效机制。同时,合作各方需要按照制度的安排,切实将相关科技创新协同中德制度性成果落到实处,形成依规行政依法协同共同进步的新局面。
(撰稿:刘亮 上海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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