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已经取得了一系列的进展,现在无疑到了冲刺阶段。一系列的跨区域的制度创新需要推进,一体化发展新的体制机制也需要构建。在此情况下,创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确实是一个好办法。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关键是要突破跨区域的体制机制瓶颈。如何突破?一是要把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明确的一系列改革任务,凡是涉及地方的改革事项,应该在一体化示范区内集中落地、率先突破、系统集成,使它成为长三角乃至全国深化改革的“试验田”。二是针对以往一体化发展中的难点问题,特别是在涉及规划管理、土地管理、投资管理、要素流动、财税分享、公共服务政策等方面深化改革,成为制度创新和政策突破的“样板间”。
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自贸区建设强调要“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建设,也应如此。当然,示范区建设需要国家层面的关心、支持和指导。
——比如,在中央和国家层面出台指导意见和形成协调推进机制,统一指导和统筹协调国家战略的实施,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等。此外,也可以在国家层面设立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基金。
——重点支持建设一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大项目。对一批跨区域、跨流域的交通、能源、科技、信息、水环境综合治理等重大项目,要纳入国家战略布局,协调完善项目推进机制。例如,结合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实验室布局在上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推动G60科创走廊等一批重点区域的合作发展,增强极化功能和效应。再如,省际断头路打通已经紧锣密鼓地展开,下一步,应该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解决上海以车型收费而江苏浙江以吨位收费的收费标准不统一问题。
——支持长三角改革试点成果优先在长三角区域内复制推广。长三角承担着许多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试点任务,形成了不少创新成果,应该在国家支持下优先在长三角范围内复制推广,进一步深化升级,充分释放制度创新红利。这个优先,不是因为“近水楼台先得月”,而是一下子难以推至全国。例如,可以支持上海自贸区扩大FT账户和“单一窗口”服务范围拓展至长三角;可以考虑一体化示范区在充分借鉴各地“全创改”试验的基础上,开展新一轮更高标准、更高水平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为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提供法制保障。去年6月,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形成了《关于深化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协同的协议》。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加强对长三角立法工作协同的支持和指导。同时,结合示范区的建设推进情况和法制需求,适时授权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如有必要,还可能要因地调整相应的法律法规。
实际上,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与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异曲同工之处。中国经验表明,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很多好做法、好经验、好制度,都是通过先行先试取得了成果,然后得到复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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