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开发区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的《湖北省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所有类型开发区一并纳入法规调整范围,开发区的管理服务、规划建设、设立调整、产业服务将有法可依。《条例》共六章47条,明确要探索实行开发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高级职称直聘制度。
湖北省于1984年筹建开发区,按照2018年《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共有国家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6家,设在开发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3家,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共84家。开发区生产总值占全省GDP总量的一半以上,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省总量的70%以上,开发区已经成为全省经济的主导力量。开发区作为产业转型升级的主战场,创新发展的新引擎,区域经济的增长极,需要以法规形式将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传承固定下来,推动开发区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新旧动能转换。
《条例》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责,为开发区赋权减负。开发区管理机构主要履行制定和实施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省、市(州)两级开发区发展规划,编制本开发区综合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依法或者根据授权对开发区权限范围内的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协调落实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难题等职责。
同时,全省不同发展阶段的开发区管理权限需求不尽一致,为赋予开发区更大的改革自主权,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能放尽放的原则,条例规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和承接能力,提出行使有关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开发区管理机构实行权责清单式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监管。
针对当前开发区管理体制僵化,选人用人机制不活的问题,新的条例也包含了一些创新性规定。《条例》规定,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制定高层次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服务、激励等相关办法,为开发区人才签证、停(居)留、项目与奖励申报、执业、创新创业、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提供便利,探索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殊人才可实行特职特聘、特岗特薪,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可实行高级职称直聘制度。
条例的另一亮点在于,鼓励和支持开发区推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实行管理机构与运营企业分离的制度,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开发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形成特色产业园区。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统一服务标准,优化办事流程,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一网通办的政务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水平,并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将开发区建设成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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