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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长三角一体化需进一步加强法治协同

2020年05月11日 10阅读 来源:上观新闻

在此次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中,法治提供了有效保障。以长三角地区为例,为了有效应对疫情,尽快恢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三省一市针对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例如,2月7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2月8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月9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三省一市纷纷以地方紧急立法形式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从实践效果看,这些法规的及时出台取得了不俗的治理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长三角一体化还处于进行过程中,面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立法和依法治理准备不足;另一方面是各省市对于突发事件缺乏成熟的联动应对机制,难免出现各自为政、先己后彼的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要“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人员流动等方面的一体化进程正不断加快,当前有必要站在长三角一体化的高度,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角度,就应对区域内疫情等突发性公共事件进行法治化思考。

第一,长三角一体化区域应当加强立法协作。

针对疫情这类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立法,除国家层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其他基本法律外,长三角地区各省市虽有自己专门的应急办法或实施条例,但相关的专门立法仍暂付阙如。重大决策需立法先行,从区域共性层面看,完善区域协作立法是解决区域共性问题、完善区域治理的必要之举。对此,以本次长三角联防联控疫情为契机,可以从以下层面加强立法协作:

一是明确区域立法主体和程序。不论是以地方人大还是地方政府作为主体成立区域协作立法委员会或其他立法性机构,都应当充分考虑疫情这一突发事件的实际性质,兼顾长三角人流、物流高度互通交融的现状,吸纳疫情防控方面的专业人士以及对此类突发事件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立法。在程序上,需兼顾立法本身的严谨性和针对特殊事件的紧迫性,加强各省市间的交流与合作,对立法的难点、重点部分应做到充分沟通、信息共享、相互理解和支持,以提高协作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就重点问题进行专项统筹立法。应尽快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上位法,就疫情防控和社会治理背景下的区域重点共性问题进行统筹立法,对于暂无必要上升到法律层面的问题可采取其他手段。区域协作立法应主要针对以下方面: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疫情防控部署响应问题;疫情等突发事件下企业“减负”、利益保障以及劳动用工问题,特别是针对中小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波动最大的企业(如餐饮类、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业等);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和生活保障问题;疫情等突发事件防控时期的联合治理问题,包括医疗资源和生活资源有效配置、抗击疫情的区域合作等。此外,对于企业复工复产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等也要做好立法协同。

三是赋予区域协作立法成果相应地位。明确区域协作立法与各省市单独的专门法律法规的法律位阶关系,各地区如就疫情防控相关问题单独立法不得与协作立法成果相违背,且应在区域性立法出台后对照修改各自的相关法律。

第二,长三角一体化区域应当推进联动法律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区域协作立法只有顺利贯彻实施到区域治理实践中才具有生命力。具体而言,在执法过程中,长三角区域内各省市对于区域立法已经规范的问题应当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加强彼此间的联动协同机制,具体要抓住以下重点:

一是联合布防布控,加强联动管制。特别是在区域内各省市行政界域之处开展合作,联合“抗疫”。在这方面,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的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区牵头与西塘、陶庄、金泽等兄弟乡镇合作联防、跨省防疫就是良好的示例。

二是成立区域联动防控指挥部。要实施信息实时共享,在进入常态化防控阶段后,要用好大数据,协调基层统一执法。

三是联合打击区域内防疫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特殊时期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各地应为执法工作提供充分便利,以提高打击效率,体现法律威严。此外,针对长三角区域内发生的与疫情直接相关、或是受疫情影响的各类案件,各省市司法机关应加强司法协作,尽可能统一案件审理的裁判尺度,切实发挥区域法治保障作用。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安全与治理智库研究员)


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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