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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明区法院主审法官从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谈《民法典》重大意义

2020年08月07日 10阅读 来源:贵州日报

近日,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对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10岁的侵权责任人王某某父母王某、方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万余元。

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但这类案件往往因找不到具体的侵权人而遭遇维权困境,怎么赔?找谁赔?法律怎么管?

日前,负责审理该案的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鲁迪接受记者专访,为大家解读该案背后的意义。

有纠纷?

案件发生后,双方已达成初步协议

“其实在事故发生后,当事双方及物管公司在当地派出所已经达成了初步的赔偿协议。”鲁迪回忆。

案件发生在2019年7月2日下午。王某某放学后准备回到位于该小区的舅舅家中,因家中无人,便在楼道徘徊。步行至7楼时,王某某从楼道墙上消防柜中取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推开7楼步梯间防火门,将灭火器竖立放在楼道打开的窗台靠外一侧,先后两次从窗台处将两个灭火器推下。

第一次,灭火器掉落后弹进附近草丛中;第二次,灭火器砸中正在楼下晾晒洋芋片的受害人袁女士头部,导致其当场倒地晕迷,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事各方对案件事实是没有争议的。”鲁迪回溯案件时,提到一个关键点,“发生事故后,物业公司第一时间封锁了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迅速查找到案件的责任人。”

由于派出所位于事发小区内,公安民警很快抵达了现场。通过一层一层搜索,询问现场安保人员、保洁人员后,王某某遂“浮出水面”。

为了谨慎起见,公安机关在给男孩做笔录之外,还进行了指纹比对、尸体解剖,查明受害者死因,最终锁定其为侵权责任人。

“公安机关在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是整个高空抛物案件的突破点,重点就是找到实际的责任人。”鲁迪说。

在派出所达成初步协议后,当事方一致决定走诉讼程序,受害人亲属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的父母赔偿80余万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25万元),该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谁担责?

肇事者无论年龄,物业失职不可免责

贵阳市南明区法院根据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进行审理判决,其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民事案件来说,未成年也不是法外之地。他所做出的侵权行为,由监护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鲁迪说。

而该案件的另一意义,在于纳入了物管公司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鲁迪提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多次现场实地勘验和查看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后发现,案发地点为通道,案发时间又正值小学生放学时段,两次灭火器坠落时间间隔七分多钟,物业公司对于占用通道晾晒洋芋片的行为不加制止,对人流高峰时段有重物落下而未及时发现,存在管理上的疏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物管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监管的疏漏,因此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难维权?

明确各方责任,彰显公平正义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对现有的关于高空抛物案件的法律体系进行了完善。”鲁迪介绍说。首先,《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由此,拒绝高空抛物不再是一种倡议,而是正式成为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民法典》完善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规定,规定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此外,《民法典》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的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除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该事件发生外,也确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守土有责”,可作为赔偿责任人之一。

同时,《民法典》直接要求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将大大减少“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

鲁迪认为,《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对高空抛物的受害者而言,维权将有更清晰的主体,同时对物管公司履行职责、改善管理也有着促进作用。(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韦一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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