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公积金社保中心联合出台《贵安新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一经查实将根据金额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每起案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细则》明确了欺诈骗保行为及举报办法、举报奖励标准、举报受理查办时限、奖励发放领取程序和举报信息保密要求,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通过来访、信函、电话、网络、APP等方式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细则》明确界定了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以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欺诈骗保行为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8种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挂名住院的;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5种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4种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3种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以及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举报奖励标准为:奖励金额为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5%,不足300元的补足300元,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骗取金额或者经查实无法确定骗取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给予300元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奖励金额只计算相一致部分;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违规事实的,其他违法违规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或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提供可靠线索的,奖励金额为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6%,不足400元的补足400元,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细则》明确,公积金社保中心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至3个月内办结。特别重大案件,办案部门集体研究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对符合条件并愿意得到举报奖励的举报人发放奖励金额,公积金社保中心在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奖励审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举报人。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证件办理确认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举报人个人信息,贵安新区相关部门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新区还公布了打击欺诈骗保举报电话。公积金社保中心:0851-88121447;社管局:0851-88901700;党武镇:0851-83790221;湖潮乡:0851-83320580;高峰镇:0851-34668091;马场镇:0851-3815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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