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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新区开始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20年09月03日 10阅读 来源:贵阳晚报 2020.01.22

近日,记者从贵安新区社管局就业与社会保障处获悉,从1月1日起,贵安新区将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据了解,为建立贵安新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新区社管局、财政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局、税务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五部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于1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

新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将实现覆盖范围、参保缴费、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基金管理的统一。原来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将整合为城乡居民医保。

《方案》对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原则、覆盖范围及对象、参保筹资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就医管理、基金管理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方案》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按自然年度缴费,采用以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的参保方式。参保人员应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征缴期内缴纳次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原则上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按新的集中征缴期规定执行。

集中征缴期内缴纳次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参保人员,按次年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次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可以通过零星缴费方式参保,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参保费用,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实行动态参保,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停缴费后60日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动态参保,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并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方案》还明确,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上,新区普通门诊报销限制在县级及以下贵安新区定点医疗机构,在省/市级的贵安新区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不予以报销。具体报销标准为村级70%,乡镇级60%,一级医院、二级医院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参保人员在省内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报销比例为60%;在普通住院上,住院报销在县级及以下贵安新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区外三级医院起付线为1500元、区外二级医院起付线为800元、区外一级医院起付线为500元。参保人员经有效转诊实行全年度累计起付线政策,住院起付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扣减一次最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不含大病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参保患者在贵安新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根据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予以报销。具体报销标准为:乡镇级80%;—级77%;二级75%;三级60%。此外,《方案》还对贵安新区参保人员相关转诊制度进行了说明。

在重大疾病上,新区将按照省级确定的以下25种重大疾病实行定点救治。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和定(限)额支付标准按照现行重大疾病政策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需按规定完善异地就医手续。参保人员未经转诊或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在统筹地区外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线每次2000元,支付比例为30%。

在大病保险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赔标准为7000元;医保扶贫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参保人员住院、慢性疾病门诊和重大疾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进行支付。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医保扶贫对象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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