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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常州幼儿园入学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

2020年09月09日 10阅读 来源:中国常州网 2011/5/10

  2011年常州市区幼儿园、小学、初中入学指南2011年常州市幼儿园入学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意见》和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办好每一所学校,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学有所教、学有优教”为目标,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推进全市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分级负责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学校的招生工作,切实履行管理职能,以方便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为导向,根据学校招生规模与适龄儿童少年居住情况,合理划定公办学校施教区,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具有一个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

  (二)免试入学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意见》(苏教规【2010】2号)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或测试,也不得以“奥数”等竞赛或获奖证书作为依据,“择优”进行招生录取,更不得以举办“实验班”、“双语班”等各种名义进行招生、分快慢班。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照“自主招生、免试入学”的原则自主决定招生办法,但其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应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幼儿园招生以就近入园、方便家长和有利于幼教发展为原则。

  (三)以人为本

  1.围绕创建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工作,通过委托管理、校际合作、教育集团等形式扩大并科学配置优质教育资源,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

  2.严格控制班额。在确保学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有一个公办学校学位的前提下,从今年起,小学起始年级的班额原则上不超过40人,初中起始年级的班额原则上不超过45人。并且,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要积极进行小班化教学试点。

  3.各地设立接待站,努力保障区域内流动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的权利。对稳定居住于区域内、符合就读条件的流动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就读。各地、各校要挖掘潜力,扩大公办学校的吸纳力度,具备吸纳流动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条件的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部分公办学校确因办学条件所限,不能完全吸纳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统筹安排,确保每一个孩子都能入学就读。

  (四)规范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接受和及时查处群众来信来访。坚决整治乱收费,各收费项目要严格按照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对乱收费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常州市教育局举报电话:85681366,电子信箱:jubgs@czedu.gov.cn。

  三、幼儿园、小学、公办初中、特殊学校招生政策和流动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均见《常州市区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指南》。

  四、民办初中招生政策

  (一)招生原则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意见》(苏教规【2010】2号)的精神,今年全市民办初中的招生政策和去年保持稳定,继续实行“自主招生、免试入学”的政策,各民办初中,必须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严格按照市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方案以及规定的招生时序,同步实施招生,努力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提供服务。

  (二)招生流程

  1.公布方案。5月26日下午3:00,各民办初中在各自校园网上公布自主招生方案(含艺体等特长生招生办法)。

  2.自主报名。6月4-5日,有报考民办初中意向的本市应届小学毕业生,根据招生方案自主报名;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戚墅堰区和市教育局直属小学应届毕业生,统一在就读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其它地区应届小学毕业生直接到报考学校办理报名手续;每名学生限报一所民办初中,违反规定者取消其报名资格。

  3.信息审核。6月10日前,各小学逐一审核反映学生小学阶段综合素质的有关信息,信息经公示确认无误后加盖公章,于6月14日报送至相关民办初中。

  4.初中录取。各民办初中根据招生方案,按规定的程序,全面衡量、择优录取。拟录取名单确定后,于6月24日在各自校园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再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三)说明

  1.民办初中录取不是由小学推荐,小学只负责对学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和公示,录取权限在民办初中。

  2.今年,民办初中将以小学生素质报告单上,五年级及六年级第一学期成绩的等第,为择优录取主要依据。

  3.今年,由学校评定的各种校级荣誉(如:三好生)将不再作为择优录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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