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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202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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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州日报 2015/8/14
8月13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常州市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常州市从8月起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相比之前,对救助的困难程度进行了分类,范围扩大,救助标准提高,不具有本地户籍但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市民,也可以进行申请。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受理方式包括申请受理和主动受理。经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的形式,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还可根据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目前,常州市已建立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平台。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经济收入核对、审批等环节全部在常州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平台上实现网上操作完成。
溧阳市和金坛区、武进区临时救助标准各自另行制定。
常州市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救助标准视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其中:
(1)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2)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3)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4000元,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
(4)个人因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4000元,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
(5)以上分类救助中属于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最高标准增加1000元。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同一申请中申请救助的情形叠加的,可视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程度,在叠加项最高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13日同时获悉,针对临时救助,常州市还将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或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同时,还将不断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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