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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 取消50万罚款上限

2020年09月22日 10阅读 来源:常州晚报 2016/1/3

201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这也是新《环保法》通过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

市环保局污防处工作人员介绍,新大气法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主旨,将立法重点放在了坚持源头治理、区域联防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大气法提出了“规划先行”,这在之前是从来没有过的。

提出“规划先行”,这是之前从没有过的

新大气法通篇围绕大气质量改善目标这条主线展开并明确提出,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转向以质量改善为核心提供了法律保障。

市环保局污防处工作人员表示,这样的转变也是顺应了公众对改善环境质量的新期待,前些年,各地加大了大气污染治理力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总量明显下降了,但空气质量改善并不明显。环保部门经常会接到某地小区居民投诉,反映附近一家厂有“味道”,环保部门对这家厂进行检查以及在日常巡查中,并没有发现有超标排放的情况,但是,面对这个结果,老百姓总是无法满意。

所以,考核环境质量改善比考核总量减排更便于公众监督。检验环保工作的唯一标准应该是环境质量的改善,改进考核方法,让环保考核工作和老百姓的感觉直接挂钩。这就对地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他们进一步完善工作思路,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提高治理措施的针对性、全面性、科学性。

规划先行是新大气法的另一个亮点。比如第二章第十四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有关机动车限行的法律授权条款,这次被删除了

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污染源已经呈现出越来越复杂和多元化的态势,除了常见的燃煤、扬尘、机动车、船外,还有非道路移动源造成的污染。在这个过程中,既要抓重点污染物,也要抓其他污染物,更需要建立一种科学的体系来进行大气污染防治、考核。

最受公众关注的机动车限行的法律授权条款,在新大气法已经被删除。

实际上,在2013年的“国十条”出台以后、新大气法出台之前,江苏省已经于2015年出台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并于同年3月1日正式实施,当时,它被称为“史上最严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根据我省的《条例》,在江苏,不能“一夜限牌”,必须提前公告。《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市区摩托车的保有量。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必须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实施30日前向社会公告。

新大气法强调了要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同时提出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召回。

加大处罚力度,取消大气污染事故50万元罚款上限

对照老的大气法可以看出,新大气法取消了大气污染事故50万元的罚款上限,同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总体而言,加大了处罚额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新增了一些处罚措施,罚则和种类约90种。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再比如,“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只要有这三种行为中任何一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新大气法还增加了处罚细则,比如“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新机制:江苏将有望和上海、浙江一起治理大气污染

空气污染具有典型的区域连续性特征,每次重污染天气来临,江浙沪三地几乎都是连片污染。在全国的空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江苏省相比同处长三角的上海、浙江,压力最大。因为这里人口密度高、工业密度大、工业结构偏重。以2013年的空气质量监测结果作为基数,江苏省的PM2.5浓度最高,2014年、2015年两年,臭氧超标也比较严重。

能源结构不合理是江苏省的痛处,全省燃煤消耗大,还是个化工大省,可以说,江苏所处地理位置、产业结构、能源消耗、机动车排放这四大因素,决定了我省的大气污染治理会比较困难。

新的大气法中新增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内容,提出了“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实际上,早在2013年国务院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中,就已经提出了“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实质性的区域联防联控其实早已经有过,比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2014年南京青奥会、2015年北京APEC会议、2015年抗战胜利70周年阅兵式,在这些重大活动举办期间进行的空气质量管控活动,确实起到了效果,也积累了一些实战经验。

新手段:今年元旦起

江苏再次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2016年1月1日起,江苏对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作大幅度调整,这是江苏继2007年在全国率先全面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后的又一次提高。其中,主要污染物征收标准将提高3倍,并执行差别化收费。

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分为两个阶段。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1.2元调整为3.6元;将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1.4元(太湖流域)和0.9元(非太湖流域)统一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2元。

第二阶段从2018年的1月1日开始,此时的费额较目前的标准将上涨4倍。即将上述废气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8元,将上述废水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5.6元。不仅如此,在每一污水排放口,还将对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换句话说,企业的污染物量越大,种类越多,排污费缴纳将是目前标准数倍之多。而且上述基准收费标准还只是最低收费标准,全省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和执行更高的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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