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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连元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议 传达学习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

2020年09月22日 10阅读 来源:中国昆明 2017-01-11

昨晚,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程连元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议,传达学习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研究我市贯彻落实意见。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会议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保证中央、省、市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实施办法》明确了责任内容。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到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统筹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实施办法》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评价奖惩制度,自上而下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及部门(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应当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责任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本系统部署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并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制度机制,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综治、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应适时对各级各部门(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到位。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表彰奖励、责任督导和追究内容。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单位)以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嘉奖。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实施办法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实施办法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单位)在一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昆明日报 首席记者贾献培 记者傅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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