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城市管理条例》解读之三
珠江网讯(记者 徐武)市容环境是构筑城市形象框架的基石,它美化着城市形象的外观,展示着城市形象的整体,肩负着净化城市环境,服务城市经济发展使命,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展示城市现代化水平、提升城市综合功能的关键。
随着曲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街道亮了起来,小区的宠物多了起来,工程拆建等施工越来越多,商业广告充斥大街小巷……市容环境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如何管理户外广告、施工工地,规范市民行为和城市养犬,在5月1日即将实施的《云南省曲靖市城市管理条例》中对这些行为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的门前我清洁 我的区域我负责”
尽管城市很大,但只要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做好自己卫生责任区的清扫和维护工作,那整个城市都会清洁美丽。《条例》第二十条对城市建成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进行了规定。对责任区提出的要求为:无乱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等行为;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蚊蝇孳生地;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要规范化
户外广告、招牌是城市亮化工程的一部分,形形色色的户外招牌为城市增色不少,但乱挂、乱摆、乱放的户外招牌会大大影响城市形象。
《条例》第二十四条要求,城市建成区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展示牌、电子显示器、灯箱等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安全和日常维护,文字错漏、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理、更换或者拆除。
八类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被禁止
城市的环境卫生需要每个市民的共同努力,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八类常见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占道作业、摆摊设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区域、时段,允许摆摊设点,但不得妨碍道路通行、消防安全,影响环境卫生。
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物门窗需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当采取内置方式。临时占用城市建成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举行活动的,应当经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准。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宣传品或者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需要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按照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自行清除干净。
《条例》第二十七条还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香口胶渣等;(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三)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四)在城市建成区公共场所非指定地点烧烤食品;(五)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各类垃圾处理须按规定处置
随着曲靖城区人口日益增长,城市生活垃圾的排放量也逐渐增大。这些城市垃圾,不但影响人们生存的环境,还污染了与生命至关重要的大气、水和土壤,对居民的健康构成威胁。
《条例》中对各类垃圾的处理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第二十一条要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收集,并逐步做到减量化、分类化、无害化。
《条例》规定,对于建筑工程垃圾,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倾倒废弃物和排放污水。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设施。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运输砂石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并按照规定处置。运输易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物体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
《条例“规定,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及宾馆、饭店等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条例》第三十条也指出,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工作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养犬要办准养证
养犬管理,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难点,国家和省对城市养犬管理没有相关规定,在此次实施的《条例》第三十一条做出了相应规定,饲养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对可能伤害他人的宠物,应当严加看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养证。
提倡文明办丧事和祭奠活动
大操大办丧事造成交通堵塞;每年中元节市民在大街小巷燃烧祭品,既影响环境又造成火灾隐患。对此,《条例》第三十四条提倡文明办丧事和祭奠活动,并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居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游丧等行为。违反以上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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