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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判处一起安全通道摔伤致残案件

2020年10月09日 10阅读 来源:上海杨浦市人民政府 2017/10/15

家住控江路某小区的居民罗先生因所住大楼突然停电,楼内电梯无法正常使用,在从安全通道步行下楼时不慎摔伤。罗先生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

伤愈后,罗先生将管理该大楼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物业公司与罗先生均有过错,应各承担一半责任。

去年9月22日,长白地区突然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罗先生居住的控江路某小区大楼也紧急停电。停电事故发生时,罗先生因大楼电梯无法使用,便从安全通道返回家中,后因有事需外出,又从楼梯安全通道步行下楼,在二楼至一楼的通道内踩到不明物滑倒并滚落到一楼。随后罗先生被送往医院救治。伤愈后,经司法鉴定,其损伤后遗症相当于交通事故八级伤残。

罗先生认为,他居住的大楼所属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安全通道内长期堆放物品未及时清理,停电发生时也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提供照明,致使自己遭受人身损害,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累计近35万元。

物业公司则辩称,因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的损害,应由物品所有的个人或者单位负责,因此罗先生追究责任的主体应当是致其滑倒的不明物体的主人,而非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相关的义务,停电发生时,已按照公司正常操作程序对事故进行排查,罗先生不应苛求物业公司派出保安在没有照明的每个楼道进行管理。此外,罗先生本身也有过错,作为成年人,他在电梯停电、只能从安全通道通行的情况下,应该更加谨慎,因此只同意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作为管理事发大楼的物业部门,明知大楼的一楼至二楼楼道存在安全隐患,但在停电的数小时内并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消除安全隐患措施,致使小区居民罗先生受到伤害,物业公司存在一定过错。但是罗先生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先后在停电期间两次往返于事发现场,根据本人经验,理应对停电时行走在具有安全隐患的楼梯中作好高度注意和谨慎的心理准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罗先生的行为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杨浦法院确定物业公司与罗先生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物业公司依法履行对罗先生共计17万余元的损失赔偿责任。■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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