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城乡贫困居民的合法权益,科学界定城乡居民家庭收入的范围,统一核算口径,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确定范围: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上一年末的收入总和计算),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三条 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一)家庭成员因意外伤害获得医疗费和丧葬费。
(二)城镇医保和新农合报销的医疗费。
(三)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城乡医疗救助费。
(四)新农村建设补助资金。
(五)因城市建设规划、国家建设等原因,获得的一次性土地征收补偿费,以及造成房屋、坟墓等拆迁后取得的政府补偿金。
(六)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四条 “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对象,其家庭收入计算为零。
第五条 工资性收入的计算:
(一)因任职而取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
有关的其他所得等收入,按所在就业单位(含主管单位)或者劳动部门提供的收入证明据实计算。若不如实提供,则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纯收入。
(二)因受雇而获得的薪金、劳动分红等劳务收入的计算:
1.被人雇佣驾驶大客(货)车、挖机、装机的按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200%计算其纯收入;其他驾驶小客货车(含小四轮)的按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算其纯收入。
2.长期(三个月以上)外出打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法核定收入的,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打工的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0%计算其纯收入,在其他省市打工的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计算其纯收入,在本地区打工的按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纯收入。
3.短期(三个月内)外出打工的,人力车运输、小商小贩以及雇工、钟点工、修理工等从事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和第二职业人员,月收入超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法核定收入的按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纯收入。
4.计算劳务收入时,对残疾人和超过就业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人员可按上述标准分别下调30%、20%计算收入。
第六条 家庭经营纯收入的计算: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按照《龙陵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种养业产值收入测算参考数据》计算纯收入,其中林产品以及核桃、草果、咖啡、石斛、重楼等经济作物的纯收入实行据实核算。
(二)从事个体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收入的计算:办理了营业执照的,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纳税营业额的20%计算其纯收入,达不到起征点的统一按营业额1万元的20%计算其纯收入。对残疾人和超过就业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人员可按上述标准计算后,分别扣减30%和20%计算其收入。
第七条 财产性收入的计算:
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所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实行据实核算。不提供收入的,依据村(居)民委员会、物价、房产、土地、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标准计算收入。
第八条 转移性收入的计算:
(一)各种转移支付金(包括各项惠农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等)按照村(居)民委员会统计数据测算。
(二)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测算。
(三)社会救济金(各种定期补助金)和遗属补助金按照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测算。
(四)赔偿收入按照法院判决书或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约定的,责任主体赔偿的数额计算。
(五)赡(抚、扶)养费的计算:
1.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其子女(继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其子女(继子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视为子女(继子女)无力向父母(继父母)提供赡养费;其子女(继子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超过部分的50%计算为赡养费。如果被赡养人有多个,则应付赡养人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每个赡养人的赡养费。
2.抚养费的计算。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的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20%计算,有多个子女的每增加一名子女,给付的抚养费增加其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其总收入的50%。有抚(扶)养能力的父母、兄姐,抚养残疾子女和扶养未成年弟妹按其收入超出低保标准以外部分的30%计算抚(扶)养费。
3.赡(抚、扶)养费的给付,经法院或协议生效的,实际高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判决书或协议书的实际数额计算。
(六)接受遗产和捐赠(赠送)收入按照实际接受数额计算。
第九条 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计算:
(一)对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若不如实申报填写收入,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纯收入。
(二)高消费隐形收入,对有固定电话的家庭核定为月电话费(含座机费)支出为30元,水费支出额定每人每月消费2吨,电费支出额定每人每月消费6度,超出消费部分按其前三个月超出部分的年均数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条 对隐形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自行维持基本生活,而又无法核定收入的特殊家庭,其收入可采取比较法(即把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与相同或相似职业的人员以及所在周边生活条件相近家庭作比较,得出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和收入)、评议法(即召开民主评议小组会议进行评议,决定其生活状况和收入)测算其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龙陵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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