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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2020年09月25日 10阅读 来源: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8/5/31
附件1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汇总)
单位(盖章):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报人: 杨涵 联系电话: 0875-8122373 日期:2018年5月30日

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类型办理
类型
是否进
驻政务
中心
是否录
入管理
平台
行政职权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
1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
155一次不跑办结承诺件
2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八条一款: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155跑两次办结承诺件
3内资企业核准登记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十六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00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主席令第四号, 2000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主席令第八十二号,2006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二十号)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55最多跑一次承诺件
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二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根据2007年5月28日第498号国务院令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根据2007年5月28日第498号国务院令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三款: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根据2007年5月28日第498号国务院令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日国务院令第498号)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155最多跑一次承诺件
5广告发布登记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9号公布,12月1日起施行)
52最多跑一次承诺件
6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110跑两次办结承诺件
7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110最多跑一次承诺件
8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行政许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7日予以修改)2110最多跑一次承诺件
9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2110最多跑一次承诺件
10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行政许可《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2010最多跑一次承诺件
11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行政许可《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管理办法》
国发[2010]21号《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6最多跑一次承诺件
1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予以修改)
当场办理当场办理最多跑一次即办件
13动产抵押登记行政确认法律:《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201最多跑一次即办件
14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行政确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部门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201最多跑一次即办件
15县政府质量奖评审行政确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保山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试行)》(保政办发〔2012〕190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
6030视调查评定情况承诺件
16企业联络员备案其他行政权力部门规章:《关于建立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制度的通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工商外字[2014]9号)为进一步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确保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的信息是企业真实情况和真实意愿的表达,防止企业信息被非授权人故意误报或恶意篡改,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要求,省局决定建立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制度。201最多跑一次即办件
17公司备案登记其他行政权力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8号)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七条 第四款“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151最多跑一次即办件
18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登记其他行政权力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301最多跑一次即办件
19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营业执照补办、换发、增加副本其他行政权力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4次修订)第五十六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
151最多跑一次即办件
20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补领、更换其他行政权力部门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151最多跑一次即办件
2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登记其他行政权力行政法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151最多跑一次即办件
22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补领、更换其他行政权力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151最多跑一次即办件
23个体工商户标注、恢复经营异常状态其他行政权力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9号)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52最多跑一次承诺件
24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其他行政权力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151最多跑一次即办件
25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98 号)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151最多跑一次即办件
26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其他行政权力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正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52最多跑一次承诺件
27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名单列入其他行政权力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部门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52最多跑一次承诺件
28对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其他行政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七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2010最多跑一次承诺件
29“消费满意示范店”认定管理其他行政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工商局流通领域商品“消费满意示范店”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云工商消字(2013)4号)
11最多跑一次即办件
30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消费者协会分会,在行政村、社区建立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其他行政权力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一会两站”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09]236号);为了加快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消费维权网络,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分会、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以下简称“一会两站”)服务基层群众的作用,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11一次不跑办结即办件
31消费者投诉行政调解其他行政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部门规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6030视调查调解情况承诺件
32消费争议调查调解其他行政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6030视调查调解情况承诺件
33实施食品风险分级管理其他行政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11一次不跑办结即办件
34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其他行政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六条第二款: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应当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第十七条第一款: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11最多跑一次即办件
35产品质量申诉处理(12365)其他行政权力部门规章:《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51号)第二条: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6030视调查调解情况承诺件
36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其他行政权力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6030视调查情况承诺件
37诚信市场、文明集市、平安市场创建其他行政权力部门规范性文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56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2、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64号),为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职能,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自律能力,提升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建设和管理水平,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发展环境。国家工商总局研究决定,在全国工商系统广泛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3、云南省工商局云南省综治办关于印发云南省平安市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工商市字〔2013〕40号)。11一次不跑办结即办件
38县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其他行政权力部门规范性文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06〕16号);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企业合同履约的客观记录,经过严格评价,对合同履约信用程度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向全社会予以公示、表彰,是弘扬企业诚信守约的行为,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立的一项重要措施。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工商市字〔2014〕223号);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合同行政监管职能组织开展的旨在推进企业信用建设的“守重”企业公示活动,是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3.《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云工商市字〔2008〕6号);第四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企业信用自律组织、行业协会及社会共同参与,企业重在创建的原则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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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拍卖登记备案其他行政权力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四)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五)拍卖标的清单。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企业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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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处罚违法网站其他行政权力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11一次不跑办结即办件
41责令生产企业召回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销售者停止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其他行政权力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缺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医疗器械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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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公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的情况其他行政权力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2010一次不跑办结承诺件
43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开展调查其他行政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11一次不跑办结即办件
44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其他行政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11一次不跑办结即办件
45对未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其他行政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五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11一次不跑办结即办件
46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公布检验结果其他行政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11一次不跑办结即办件
47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其他行政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11一次不跑办结即办件
48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对食品安全事故其他行政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两小时内两小时内一次不跑办结即办件
49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进行调查处理,并封存有关食品及相关原料与产品其他行政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11一次不跑办结即办件
50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11一次不跑办结即办件
51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其他行政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11一次不跑办结即办件
52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其他行政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11一次不跑办结即办件
53按照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其他行政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11一次不跑办结即办件
54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组织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其他行政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11一次不跑办结即办件
内部审批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1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公共服务事项《食品安全法》(全文)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3号令)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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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公共服务事项法律:《食品安全法》(全文)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3号令)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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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食用农产品监督检查公共服务事项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0号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等,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本行政区域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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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餐饮企业食品经营许可检查公共服务事项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2.《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全文)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全文)
4.《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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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餐饮企业食品经营监督检查公共服务事项1.《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全文)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全文)
3.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章第十条、第三章、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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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药品经营日常检查公共服务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号) 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九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五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 第四十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确认认证合格企业是否仍然符合认证标准。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三种形式。跟踪检查按照认证现场检查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应将结果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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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药品经营飞行检查公共服务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号) 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九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五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3、《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总局令第14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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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公共服务事项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 第五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风险管理原则,对医疗器械生产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医疗器械监管的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并监督实施。第五十九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有关记录,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应当增加检查频次。
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号) 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经营活动。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全项目自查的年度自查报告,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并监督实施。
4.《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8号)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并纳入监督管理档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相关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维修服务机构等进行延伸检查。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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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医疗机构药品飞行检查公共服务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号) 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五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3、《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总局令第14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4、《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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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检查公共服务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7号)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五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3、《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2015年6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4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的现场检查以及日常的监督检查。
11一次不跑办结即办件
说明:1. 附件1、2、3、4均需填报备案,经梳理确认没有相关事项的,填“无”。其中附件1(汇总表)向社会公开公示(说明栏内容不公示)。
2. 承诺时限:承诺时限必须低于法定时限50%。法定时限为1个工作日的,无需再次压缩。承诺时限为1个工作日,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均为“即办件”;1个工作日以上的为“承诺件”。
3. 服务类型:按照“最多跑一次(含即到即办,一次可办结事项)”、“一次不跑办结”服务进行分类。其他按实际情况填报(如:跑两次办结、跑三次办结)。
4. 是否进驻政务中心、是否录入管理平台:已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事项填“是”;未进驻的填“否”;已录入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的事项填“是”;未录入的填“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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