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和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今天正式公布施行。这是我州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州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条例的公布施行,集中体现了我州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恐龙化石保护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标志着恐龙化石保护管理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阶段。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实施,使恐龙化石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条例公布施行之际,我们在这里举行座谈会,主要目的就是对学习贯彻实施条例作动员部署,推动全州各级各部门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的新高潮,推进条例的全面实施。
下面,结合条例的贯彻实施,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公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地方民族立法,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做好地方民族立法工作,对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我州的有效实施,依法科学管理好地方事务,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地方民主政治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为切实有效加强对恐龙化石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在州委的领导下,州人大常委会坚持从彝州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在遵循与上位法“不抵触”原则的前提下,运用地方民族立法的自主性和创制性,在现行国家法律框架下,制定了具有鲜明区域特点和地方特色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
大家都知道,恐龙化石是开展地球演变、生物进化等研究的重要资料,是研究古代恐龙的生物习性、繁殖方式及生态环境的珍贵实物论据,是探索地球演化史上生物死亡、灭绝事件的重要实体,是应当切实加以保护和开发利用的重要稀有资源。我州地处滇中高原中北部,在中生代,彝州大地曾经是爬行动物的天堂,这里成为恐龙沉睡的故土。禄丰、武定、元谋、双柏、楚雄、牟定、大姚、永仁等县(市)境内,都有恐龙化石资源分布,特别在禄丰境内发现的恐龙化石,是我国发现恐龙化石最早(1938年)、属种和个体数量最多、密度最高、可供研究价值最高的地区。禄丰县恐龙山镇阿纳村和金山镇大洼村发掘出世界上恐龙最多、个体最完整、内容最丰富的恐龙化石。楚雄市苍岭镇黄草村委会元吉村后山坡上分布面积约0.8平方公里,累计有584个元吉屯恐龙足印化石,其中晰脚类恐龙足印570个,其余种类14个。为加强恐龙化石资源保护与管理,我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了恐龙化石保护条例。今天召开座谈会,即日起条例公布施行,对依法做好恐龙化石资源科学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加快恐龙化石科学研究、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全面推进全州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恐龙化石是我州重要的地质遗迹、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和宝贵稀有的物质财富,具有极高的科学研究价值和旅游观赏价值。条例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有利于加强对恐龙化石资源的保护,把恐龙化石作为优势、作为品牌、作为资源、作为文化旅游产业来发展,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把恐龙化石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科普、教育、探秘和旅游观光等活动,打造好恐龙文化这一具有魅力的知名品牌,培强做大文化旅游产业,形成楚雄民族文化强州建设的重点和亮点,吸引更多的中外科研机构和游客到我州开展科普研究、探秘、文化旅游观光,提升彝州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对促进我州的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条例的公布施行,有利于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全面推进。恐龙化石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既涉及国家的有关法律关系,又涉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条例的公布实施,不仅为我州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而且为国家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条例公布施行后,对进一步依法正确处理好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调整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推进我州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规范恐龙化石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恐龙化石资源真实性和完整性,促进恐龙化石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转变,进一步加强生态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具有积极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条例的公布施行,为依法治州,加快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依法治州,必须以健全法制为前提。我州制定的单行条例,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恐龙化石保护条例,从立法初衷到具体条款都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我州依法加强恐龙化石保护管理、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恐龙化石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高度重视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加快地方民族立法步伐,推进依法治州进程的具体体现,也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党委决策部署,把党的意图通过法律程序变成人民群众自觉行动的具体体现。条例的公布施行,还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我州民族自治地方法律体系,将恐龙化石保护管理工作推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填补了我州在立法保护恐龙化石历史文化资源方面的空白,为推进依法治州进程,加快彝州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二、深入学习,准确把握,认真贯彻实施好条例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法规制定和公布,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下一步的关键是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使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个组织以及全体公民做到学法、知法、守法和依法管理。深入学习、广泛宣传是贯彻实施条例的关键环节,也是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保障。各县(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和州级相关部门要站在贯彻法律、执行法律的高度,不折不扣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和实施的各项工作,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遵守条例、执行条例的自觉性,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全面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公布施行的恐龙化石保护条例共五章三十六条,规范了恐龙化石保护管理的适用范围、应当遵循的原则,对恐龙化石保护管理的体制机制、发掘收藏、开发利用、执法主体、行政处罚、执法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还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恐龙化石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权利和义务。全面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对贯彻实施好条例,进一步规范保护管理恐龙化石行政行为,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参与意识和保护意识,推进依法保护和管理恐龙化石资源进程,促进全州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切实抓好学习宣传,为贯彻条例奠定基础。贯彻实施好条例,就是要通过学习宣传,正确认识和理解条例立法的目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特别是一些新的提法和具有一定前瞻性的规定,要作为学习宣传的重要内容。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纳入全州“十二五”普法计划,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基层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学习宣传为重点,以学习宣传条例为契机,在全州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新高潮,以此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依法促进恐龙化石的保护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全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内容,对本地区、本部门学习宣传条例的工作进行认真研究,作出安排部署,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宣传条例、执行条例,准确把握条例内容,熟知条例所赋予的各项职责,增强执行条例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要通过印发条例单行本及有关宣传材料,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办好宣传栏、黑板报和开展文艺演出等方式,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通过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和群众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贯彻条例、遵守条例、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舆论氛围。
(三)抓紧制定条例的配套实施办法。制定和完善配套实施办法,是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基础。恐龙化石保护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有些条款只能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这些原则规定需要在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发展变化的客观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增强可操作性,从而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和实施。因此,州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加快工作进程,在切实抓好对已制定和实施的各项政策、制度、规定、办法进行清理和修订的基础上,依据条例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细化完善相关措施,建立恐龙化石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和相关激励机制,进一步增强条例的全面性、操作性、有效性,切实保障条例各项规定的全面贯彻落实。
三、抓好执法监督,切实维护条例的权威性
法律法规制定公布执行之后,今后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严格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原则,是法治建设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对政府依法行政、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单行条例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职权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加强对恐龙化石保护条例贯彻实施的监督工作,是保证条例全面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各县(市)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把恐龙化石保护条例的执行情况纳入监督重点,对同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情况开展监督,切实增强监督的实效性,督促和支持政府将恐龙化石保护条例真正落到实处,保障条例在全州行政区域内得到贯彻执行,维护条例的严肃性、权威性。各级人民政府和执法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转变思想观念、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自觉性,认真贯彻执行好条例,主动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对所属职能部门贯彻执行条例工作的督促和检查,保证各部门认真遵守和执行好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把贯彻落实条例变为依法行政的自觉行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同志们,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为我们做好地方民族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以条例公布施行为契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中共楚雄州委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地方民族立法工作,不断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民族自治地方法规,为推进法治彝州、文化彝州、美丽彝州建设,促进彝州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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