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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把楚雄州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

2020年10月10日 10阅读 来源: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5/17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的意见》精神,楚雄州委、州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建设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提出建设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建设目标、建设重点、具体措施。

建设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实现示范点组织机构健全、服务和管理功能完善、基础设施极大改善、生态和人文环境良好、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围绕这一建设目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县市、乡镇、单位、社区、村、企业六个创建活动,全面开展民族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保障、民族文化繁荣、民族教育振兴、生态文明建设、民族干部培养、民族法制建设、民族理论研究、民族工作创新、民族关系和谐十个示范创建工作,率先在民族经济发展、民族文化繁荣、民族教育振兴、民族干部培养、民族关系和谐五个方面走在全省前列,争当全国先进,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力争到2016年,在全州建设五个州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50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150个民族团结示范村和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

建设重点:一是着力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制定实施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跨越发展规划,公共财政、公共设施、公共服务、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向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倾斜。二是繁荣发展优秀民族文化。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不断完善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一批标志性文化设施。三是着力发展民族教育。优先发展基础教育,重点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农村学前教育,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率。四是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人才教育培训,制定实施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培训计划,创新培养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通过上下互派、对口帮扶、基层任职、交流轮岗等多种形式的实践锻炼,使少数民族干部进一步开阔视野、丰富阅历、健康成长。五是着力促进各民族和谐发展。依法管理和协调民族关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用法律手段解决民族工作中突出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民族工作领域依法行政,健全和完善维护民族团结稳定的长效机制,充实完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具体措施:围绕全面建设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这一目标,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中,我州认真按照云南省“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形成经验、示范全省”的思路,实施创建示范区“3121”工程,即3个重点联系州、10个示范县、20个示范乡镇、100个示范村(社区),我州的武定县和楚雄市紫溪镇已分别被省上纳入示范县、示范乡镇,还将争取6个自然村(社区)作为示范点重点帮扶。同时我州成立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任务分解到州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就示范区建设工作提出“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上下联动,整体推进;整合资源,合力攻坚;加强领导,高位推进;提升经验,总结推广;严格奖惩,扎实推进”的思路,结合省上实施的“3121”工程,我州今年将重点实施“112”工程,即选择1个县市、10个乡镇、20个自然村(社区、学校、企业)作为示范点重点帮扶、先行先试,率先实现十大示范的建设目标,形成类型多样、各具特色、以点带面、示范带动的生动局面,不断推进实践创新、理论创新。此外,将围绕推进示范区建设的总目标,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总结宣传一批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营造争当示范区建设排头兵的良好氛围,推进我州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不断取得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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