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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乡统筹农转城居民权益保障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续)

2020年10月10日 10阅读 来源: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8/9

四、社保政策方面

(十五)关于“农转城”居民自愿选择养老保险类型的问题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有用人单位并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转城”居民,应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没有用人单位的“农转城”居民,可选择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十六)关于“农转城”居民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养老保险如何衔接的问题

1.关于“新农保”与“城居保”的衔接。原已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衔接:(1)户籍转变时,未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终止新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划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满60周岁时即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户籍转变时,已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继续享受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不再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2.关于原农村养老保险与“城居保”的衔接。原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农村居民,其户籍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衔接:(1)户籍转变时,未满60周岁且尚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终止老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满60周岁时即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户籍转变时,已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

3.关于“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4号)文件规定,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衔接:(1)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按老农保养老金标准继续享受待遇;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2)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基金全部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达到或超过15年的,年满60周岁时,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也可按新农保规定继续缴费。折算年限未达到15年的,按新农保规定继续缴费。(3)参保人符合享受新农保待遇条件时,原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与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分别计算,合并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五、土地政策方面

(十七)关于保留和落实“农转城”居民在土地确权登记中土地权益的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无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特殊福利保障。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宅基地的农业人口,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符合有关条件在城镇落户的,允许其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宅基地的保留、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转城”居民意愿。

截至2012年末,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率已达55.4%,2013年起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于已确权登记,并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论其权利人是否转户进城,其土地权益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保护,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对拥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但尚未登记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已转户进城的居民,可依据公安部门出具的“农转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颁证。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应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如下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宅基地使用权人(户主或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及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农转城”证明等);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1)人民政府批准文件,(2)其他证明文件;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如房产证等)。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的基础上,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办理登记颁证手续。

六、住房政策方面

(十八)关于“农转城”居民保障房的问题

1.2012年3月开始实施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了住房保障范围。从2012年以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要求各地充分考虑每年预计新增“农转城”居民的数量,并对其中需要住房保障的人群进行预测后,列入各地上报的当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确保新增“农转城”居民保障房需求。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同时没有享受实物配租的“农转城”居民可以选择接受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根据中央和省政府有关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保障性住房中可以实行货币补贴的主要是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云南省规定,拥有当地城镇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低保金数额的3倍以内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3.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即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十九)关于“农转城”居民原农村房屋是否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扶贫安居、抗震加固工程等项目建设的问题

“农转城”居民在农村原居住地的房屋,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扶贫安居、抗震加固工程等项目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报项目建设;不能纳入的,可以采取房屋置换或房屋产权流转的方式解决(房屋置换是将农村部分闲置的但有使用价值的住房,在原住户自愿的前提下,由政府出面收购并进行改造和修缮加固后,供困难群众居住;房屋产权流转是指允许补助对象把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进城农户遗留或购买其他农户搬迁腾出的安全住房)。

(二十)关于“农转城”居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是否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问题

“农转城”居民在农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可以按农村自建房的相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如果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不能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完)(楚雄州农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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