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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运用“四种形态”,构建“1+4+5”制度体系的探索和实践

2020年09月28日 10阅读 来源:楚雄日报 2016/5/31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党规党纪成为管党治党的戒尺、成为党员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楚雄州在落实“四种形态”过程中,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大胆探索和创新实践,出台了具有楚雄特色的从严治党“1+4+5”制度体系。楚雄州从严治党“1+4+5”制度体系,力求实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理论层面细化到工作层面,由“虚抓”变成了“实干”,破解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谁来抓、抓什么、怎么抓等现实难题,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开辟了新的实践途径。

“1+4+5”制度体系是从严治党要求的具体化

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过程中,楚雄州全面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出台了具有楚雄特色的从严治党“1+4+5”制度体系。具体为:楚雄州制定下发的1个《意见》,4个文件和5个制度。1个《意见》就是楚雄州委制定下发的《中共楚雄州委关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纪律建设的意见》;4个文件分别是楚雄州委印发的《楚雄州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开展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楚雄州纪委和州委组织部联发的《楚雄州关于在监督执纪中加强和规范组织处理的暂行办法》、楚雄州纪委印发的《关于开展“两项主体业务”专题讲习活动的通知》和《中共楚雄州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纪要》;5个制度分别是楚雄州纪委监察局印发的《楚雄州纪委监察局在纪律审查中加强与司法机关协作配合的暂行办法》、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印发的《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办理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楚雄州公安局印发的《楚雄州公安机关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楚雄州司法局印发的《楚雄州司法行政系统在工作中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暂行规定》。这10个文件构成了楚雄州破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一个完整制度体系。

楚雄州制定出台的“1+4+5”制度体系,对于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完善全州党的纪律建设制度体系,着力以制度的刚性约束,加强全州纪律建设、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执纪执法的无缝对接,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具有深远的历史意识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1+4+5”制度体系涵盖了党的纪律建设、党内政治生活、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纪法衔接等各个领域,抓住了党的领导这个核心,通过加强纪律建设、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执纪、加强纪法衔接,让全州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找到了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抓手,真正从制度层面解决了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问题。

楚雄州“1+4+5”制度体系是楚雄州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的重大举措,是从制度层面解决基层如何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的重大设计,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理念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

“1+4+5”制度体系10个文件既自成体系,又一脉相承

楚雄州从严治党“1+4+5”制度体系10个文件之间具有严密的逻辑关系,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10个文件既自成体系,又一脉相承,既有责任主体,又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和方法,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同向发力。

“1个意见”是统领,对全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进行全面部署,主要解决党的领导问题,重点在以纪律建设为牵引,把全面从严治党延伸到基层,把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到全州每个支部、每个党员,深化标本兼治,净化政治生态,为全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4个文件”是机制,主要解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谁来抓、怎么抓”的问题,“4个文件”的重点在通过建立“四项谈话”、“三种情形”下规范组织处理、“两项主体业务”专题讲习、“一项协调配合机制”,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实现一致性、协调性和统一性,让纪检监察干部熟练掌握党纪政纪条规、实现精准执纪,让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建立纪法衔接工作机制、确保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逐条得到落实。

“5个制度”是延伸,主要解决纪法分开以后,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司如何形成更高水平的协作配合机制,重点在州委统一领导下,在州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框架下,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案件和案件线索的通报、移送和接收、处理过程中以及办案过程中的协作配合机制,打破条块分割和部门界限,让5部门各司其职又配套联动,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

“1+4+5”制度体系内容具体,职责细化

楚雄州把破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在广泛深入开展调研和实践的基础上,从制度层面探索建立的从严治党“1+4+5”制度体系,内容具体,要求明确,易于操作,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方法措施。

《意见》规定,各级党委要旗帜鲜明地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章要求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和组织、审计等部门依纪依法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框架机制作用,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楚雄州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开展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规定,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形,分别开展责任主体提醒谈话、组织提醒谈话、函询谈话和诫勉谈话。责任主体提醒谈话由各级党委(党组)对存在工作不在状态、履职不到位等问题的党员干部开展谈话;组织提醒谈话由各级党委(党组)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谈话的方式予以教育引导并督促纠正;函询谈话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有群众反映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谈话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存在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干部,或者存在轻微违纪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

《楚雄州关于在监督执纪中加强和规范组织处理的暂行办法》规定,纪检机关在执纪审查、执纪审理、责任追究三个阶段,针对不同情形,视不同情节可分别作出停职、调整、免职、重大职务调整等组织处理。其中,执纪审查中的组织处理,是指在执纪审查中,被审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视情节给予停职、调整、免职的组织处理。执纪审理中的组织处理,是指被审查的党员干部已违犯党的纪律,视情节予以调整或免职、降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等组织处理。责任追究中的组织处理,是指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等,在追究领导责任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的组织处理。

《关于开展“两项主体业务”专题讲习活动的通知》规定,“两项主体业务”专题讲习活动计划从2016年3月8日开始至6月30日,以“六大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两项主体业务为主要内容,每周各开讲一堂,共计各讲15堂。“六大纪律”专题讲习由案件审理室负责主讲,主要围绕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大纪律各种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证据运用、违纪事实描述、错误定性描述、情节认定、条规适用等内容逐一讲解,全面覆盖,各纪检监察室及干部监督室全体干部参加;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题讲习由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主讲,主要围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各个类别的各种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证据运用、违纪事实描述、错误定性描述、情节认定、条规适用等内容逐一讲解,全面覆盖,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全体干部参加。

印发《中共楚雄州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纪要》。2016年3月10日,楚雄州委召开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专题研究纪检监察机关对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进行跟踪监督有关问题,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线索的程序、时限、反馈、跟踪监督、相关责任等问题。通过建立“一项协调配合机制”,既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又确保了执纪与执法的无缝衔接,实现了全面从严、全面覆盖,凝聚起管党治党惩治腐败的合力。

《楚雄州纪委监察局在纪律审查中加强与司法机关协作配合的暂行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承办部门要加强与审判、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依纪依法做好案件和案件线索的通报、移送、接收、处理及办案协作配合工作。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办理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规定,州、县两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并对涉案当事人的政治面貌等身份信息进行核实。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规定,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工作中,坚持密切协作与依法履职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协助采取相关措施、借用人员、协同办案、商请初查、协助调查取证、案件定性咨询、案件线索相互通报移送等方面的协作配合。

《楚雄州公安机关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规定,全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查办案件中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尤其是在办理行政案件中要进一步加强对涉案人员身份信息的识别,必须对涉案人员是否为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查证核实。

《楚雄州司法行政系统在工作中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暂行规定》规定,全州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要对刑罚执行的在押罪犯和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及核实。

“1+4+5”制度体系操作性强,破解现实难题

楚雄州委制定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意见》,是楚雄州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纪律建设的指导性文件。该《意见》通过明确任务、载体、抓手和责任,让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动有目标、部署有载体、工作有方法、问责有依据,真正从制度层面解决了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问题。

“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这一形态强调的是运用好批评教育手段,守住纪律和规矩的第一道防线。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来,为减少腐败存量,遏制增量,楚雄州以“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在全州开展“大起底”谈话,对在提醒谈话中及时纠正错误的115名党员干部,按三类六种情形进行处理。对主动说清问题的,分别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三种方式处理,这是楚雄州对“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的有益探索。在此基础上,2016年2月4日,州委制定出台《楚雄州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开展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要求全州各级党组织要以责任主体提醒谈话、组织提醒谈话、函询谈话、诫勉谈话“四项谈话”制度为抓手,让党员干部在触碰纪律“红线”之前,通过设置“四道防线”,保证党员干部不行走在纪律的边缘,并把全面从严治党任务落实到抓提醒、抓教育、抓日常中,让纪律要求覆盖到全体党员。

“四种形态”中第二种形态是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第三种形态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第二种形态、第三种形态当中都涉及组织处理,以前纪委负责纪律处分,组织部负责组织处理,两个体系相对封闭,缺乏协作。为此,楚雄州纪委和州委组织部于2016年2月26日联发《楚雄州关于在监督执纪中加强和规范组织处理的暂行办法》,把第二种、第三种形态有机融合起来,不仅解决了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情形不规范、程序不规范的问题,而且把第二种、第三种形态有机融合起来,建立了纪委与组织部门之间完全通透的通报机制、沟通机制、协调机制,使纪委与组织部门在党的领导下形成实践“四种形态”的高度协同,并通过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的结合,发挥了在党员干部监督管理中“1+1>2”的效应,实现了党内监督的一致性、统一性和协同性。

“四种形态”中第四种形态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对涉嫌犯罪党员干部移送司法机关的处理和开展协作配合等方面,虽然已相继出台了工作规则和实施细则,但实践中各部门仍然存在配合不紧密,案件和线索移送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为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州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及时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进行跟踪监督问题,并形成“一项协调配合机制”,有效破解了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

为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在实践运用中的深刻内涵,楚雄州纪委监察局在委局机关开展了“两项主体业务”专题讲习,旨在通过专题讲习,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打牢精准执纪的基础。

在与审判、检察、公安、司法机关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一项协调配合机制”框架下的五个配套规章,既从州委统筹协调的角度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和纪委组织协调作用的发挥,又健全了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的机制制度,便于实现纪法分开后的有效衔接。

“1+4+5”制度体系在彝州取得初步实践成效

全州各级党组织在楚雄州委的坚强领导下,把纪律建设落实到了每个党支部,覆盖到了全体党员。“1+4+5”制度体系已在彝州取得实效。

“四项谈话”制度实施以来,楚雄州在内容上全面拓展谈心谈话外延,将落实“四项谈话”和党内“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干部任前谈话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层层压实责任,层层设置防线,将“四项谈话”要求落实到每个支部,覆盖到全体党员;在方式上要求“四项谈话”触及思想、触及灵魂、触及痛处;在程序上着力规范“四项谈话”审批、实施、处置等各个环节;在执行上积极构建州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抓总、各纪工委监督推动、州属各部门具体落实的“四项谈话”工作机制。为使“四项谈话”管到经常、管到日常、管成常态,州纪委6个纪工委纷纷联动,深入61个监督检查单位、14个监督联系单位、38个联系指导单位,督促抓好“四项谈话”的落实。今年以来,楚雄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开展责任主体提醒谈话378人次,组织提醒谈话28人次,函询谈话65人次,诫勉谈话65人次。

楚雄州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密切配合,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使纪委与组织部门在党的领导下形成一种更为强大的监督力量。在具体实践中,组织部门把在干部考察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给纪委,纪委把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给组织部,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沟通以后该纪律处分的纪委来研究,需要组织处理的纪委和组织部门协商一致后向党委提交意见进行组织处理,不仅强化了党委的统一领导,而且通过纪律手段和组织处理手段的恰当运用,强化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纪问题的惩戒和处理,从高从严管理党员干部。楚雄州纪委常委会议在研究处理全州商务系统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领域腐败案件过程中,对涉及的4名正科级干部,在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给予组织处理。其中,1人由正科级降为副主任科员,3人由正科级降为科员。

楚雄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司等部门针对办案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协作配合程序不够规范、信息沟通不畅、案件移送不够及时等问题,进一步加强了5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在实践中构建了更高水平的协作配合机制,实现了纪法衔接,并提高了查办案件的效率。比如,楚雄州总工会一副调研员因交通肇事,法院决定免予刑事处罚,纪法衔接后,法院及时将这一案例移交州纪委,对其给予了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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