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今天正式颁布实施。该《条例》是我州第一部全面规范恐龙化石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在我州恐龙化石保护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我州恐龙化石保护工作从此步入法治化轨道。刚才,州人大常委会显林主任作了重要讲话,对全面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应该说,《条例》从起草到通过,集中体现了州人大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对恐龙化石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功不可没。显林主任的讲话,很全面也很到位,希望大家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结合《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我讲3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对加强恐龙化石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恐龙化石是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恐龙实体化石和遗迹化石,是进行地球演变、生物进化等科学研究的最重要证据,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之一,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对恐龙化石的兴趣越来越浓厚,普查、发掘古生物化石的热度不断提升,新的重大发现层出不穷,大批恐龙化石不断被发掘,开发与保护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就我州的情况来看,虽然境内地质构造复杂,恐龙化石资源丰富,但在如何开发与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恐龙化石保护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恐龙化石发掘、收藏、出入境等管理薄弱,“重开发、轻保护”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民群众保护恐龙化石的意识不强,非法交易恐龙化石及破坏恐龙化石的现象仍未得到全面禁止,恐龙化石资源正面临不同程度的威胁。《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管理,规范或纠正不科学、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行为,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为我们今后进一步做好恐龙化石保护和开发工作明确了方向、提供了依据。希望大家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对加强恐龙化石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并以此为契机,不断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入推进我州恐龙化石保护工作。
二、各司其职,狠抓落实,努力推动全州恐龙化石保护工作迈向新台阶
从保护对象上看,《条例》涵盖了我州恐龙化石的发掘、收藏、利用和管理等活动。从保护主体看,《条例》不仅明确了州、县两级政府以及国土资源、文化、工商、公安、规划、建设、林业、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的职责,还明确了社会公众等各方力量广泛参与恐龙化石保护工作的义务。加强恐龙化石保护和开发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希望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对照《条例》明确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狠抓落实,努力创造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环境,推动全州恐龙化石保护工作不断向新的台阶迈进。
一是州国土资源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履职,全面负责恐龙化石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有效禁止和杜绝非法采掘、收藏、买卖、贩运、转让恐龙化石等行为。
二是公安、工商、文化、林业、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恐龙化石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日常监管工作。
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恐龙化石资源。这是一条禁止性的规定,也是一项需要所有公民遵守的基本义务,要加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三、当前应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培训,认真制定学习培训计划,采取集中学习或自学等方式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干部职工进行培训,特别要注重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以确保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二)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要把《条例》的宣传贯彻活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当前,要尽快做好建立恐龙化石档案的基础工作,及早着手开展清理完善恐龙化石保护相关法规、恐龙化石调查评估、编制恐龙化石保护规划、完善恐龙化石保护网络、建立恐龙化石保护数据库等工作。
(四)加强恐龙化石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条例》明确了恐龙化石保护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赋予了国土部门行使管理职责的必要权力和手段。相关县市政府要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上给予国土部门大力支持,以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指导监督,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坚持严格管理、依法行政,加快建设业务精通、廉洁高效的工作队伍。
同志们,恐龙化石是我州重要的稀有资源,保护好、开发好、利用好这一资源,对于提升我州的知名度和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等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我州对不可再生的恐龙化石资源的科学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促进恐龙化石资源管理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转变。希望大家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工作,把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抓紧抓好,努力做好恐龙化石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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