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全面做好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近日,宝山区安监局编印并发放《宝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告知书》,明确主体责任、规章制度、管理规范等内容,指导企业按照要求进行安全生产。
《宝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告知书》
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和行业许可,并在核准的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投入。
4、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教育培训、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安全用电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的操作规程。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应主动申报参加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的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6、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要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7、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8、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并制定计划落实整改。制定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经常开展演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重大危险源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9、进行爆破、电焊动火、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实施作业。
10、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在发包、出租过程中,必须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严禁“三合一”,需改变厂房使用性质的必须经所在街镇园区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
11、生产经营单位在每年年初招复工阶段,应及时制定落实本企业用工及培训计划,并将计划上报所在街镇园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1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贯彻落实上述事项以外的安全生产各项规定。
附件1:特种作业目录(部分)
附件2:相关培训单位联系表
宝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二月
相关附件下载:
附件1:特种作业目录(部分).doc
附件2:相关培训单位联系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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