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名驾驶人被终生禁驾
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震慑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昨天,成都交警向社会公布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我市 “终生禁驾”驾驶人名单,共计54人。这是成都交警首次向全市公布“终生禁驾”驾驶人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01条的相关规定,驾驶人被“终生禁驾”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上述两类驾驶员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终生禁驾”人员
将被列入管理黑名单
“这次公布的名单,我们从年龄、性别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昨天,市交管局事故处民警刘小保介绍说, 本次向社会公布的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 “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共计54人,其中,年龄最大为58岁、最小为21岁;男性48人(占88.9%)、女性6人(占11.1%);30岁以下的19人(占35.2%)、30-50岁的33人(占61.1%)、50岁以上的2人(占3.7%)。据统计,自2013年以来,我市已有214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终生禁驾”。
成都交警通过全国联网计算机管理系统,将上述驾驶人列入管理“黑名单”,实施动态监管,一旦发现“终生禁驾”人员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系统将会自动锁定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肇事逃逸”“酒后肇事”突出
驾驶人要引以为戒
刘小保分析说,因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被“终生禁驾”39人,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终生禁驾”12人,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被“终生禁驾”3人,分别占此次公布“终生禁驾”人员名单的72.2%、22.2%和5.6%。
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不断增加,“酒后肇事”和“肇事逃逸”这两种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也较为突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成都交警此次公布54名“终生禁驾”人员名单,旨在震慑交通违法者,在全社会倡导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行为的同时,也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引以为戒,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共创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对话当事人
和生命比起来 驾照不算什么
2014年8月27日,因为一场事故,小静(化名)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当天6时40分许,小静驾车行驶至一环路南一段“九眼桥加气站”门前路段,与从汽车前进方向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赵某某当场死亡(经120医务人员当场确定)。事发后小静驾驶车辆逃逸。当日9时她到交警一分局投案。
2015年3月19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小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小静已经刑满释放,昨天,记者联系上了小静,对于过去的教训,她不愿多提,只是说了一句“和生命比起来,驾照不算什么,现在是追悔莫及。”
负责该案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施洪波回忆说,开庭的时候小静很后悔,当庭痛哭,悔罪表现较好。因为对酒驾的危害认识不足,她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典型案例
驾车肇事后逃逸 被判五年十个月
2015年1月16日,王凌云(男,四川省蒲江县寿安镇人)驾驶川AF0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寿高路由复兴方向往寿安方向行驶。7时40分许,王凌云驾车行驶至蒲江县西来镇寿高路15Km+400m路段处,与同向行驶由周某某驾驶搭载徐某某的人力三轮车相碰,相碰后,人力三轮车又与同向行驶由袁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碰。造成车辆受损,袁某某受伤,周某某、徐某某经医生确认当场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王凌云驾驶肇事汽车逃离现场。2015年1月16日23时许,王凌云被民警挡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确定:王凌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6月24日,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决:王凌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对王凌云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肇事后逃逸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8月31日,张哮宇(男,26岁,四川省成都市人)醉酒后(经鉴定,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99.0±9.4mg/100ml)驾驶川AR97××小型越野客车沿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由龙华路往航天北路方向行驶,2时55分,行至车城东七路1号门前路段时,与在车行道内的何某某相撞,致何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张哮宇驾车逃离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张哮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1月8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哮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对张哮宇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5年1月-2016年2月成都市“终生禁驾”驾驶人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驾驶证号 准驾车型
1 王凌云 男 43 51013119730330XXXX B1B2
2 张哮宇 男 26 51011219900210XXXX C1
3 黄霜霜 女 21 51132119941214XXXX C1
4 付润华 男 39 51012219760726XXXX C1
5 汪凯 男 32 51111219840310XXXX C1D
6 向乾鑫 男 22 51062319940129XXXX C1
7 岳峰 男 47 51190219690310XXXX C1
8 伍大伟 男 26 51382219890605XXXX C1
9 赵雅艺 女 29 50022219861128XXXX C1
10 陈奇 男 36 51010719800318XXXX C1
11 钟勋 男 29 51011219870315XXXX C1
12 丁战杰 男 40 41052619750813XXXX C1
13 金天平 男 41 51112319750226XXXX B1B2
14 李友洪 男 44 51011219720207XXXX D
15 陈立志 男 46 51011319701206XXXX B1B2
16 李井富 男 42 51222219730510XXXX C1
17 黄晓平 女 41 51222719740228XXXX C1
18 余绍龙 男 34 51102219820205XXXX C1D
19 兰继昌 男 58 51011319580121XXXX D
20 毛启东 男 22 51062319931109XXXX C1
21 陈凯 男 41 51010719750108XXXX A2A3
22 王尧 男 30 51332419851017XXXX C1M
23 罗华军 男 38 51013019770313XXXX C1M
24 吴健 男 31 51012319840701XXXX B1B2
25 姚兆伟 男 45 51012319700808XXXX C1
26 龙云宇 男 30 51012519850511XXXX E
27 陶江文 男 43 51022519720914XXXX C1D
28 杨福宾 男 40 51012319750718XXXX C1M
29 周玉林 男 49 51013019660820XXXX C1
30 邓万棋 男 26 51012419901015XXXX C1
31 陈祖元 男 27 51062319880702XXXX C1
32 冯孝春 男 41 51012419750317XXXX C1
33 程洪 男 35 51012419800525XXXX B1B2
34 周江 男 30 51018219860219XXXX C1
35 肖驰 男 42 51012519730801XXXX C1
36 魏爽 男 48 51303019670722XXXX A2
37 陈俊 男 36 51012519800103XXXX C1M
38 罗密 男 28 43252419881101XXXX C1
39 刘玉凯 男 28 51012519870918XXXX C1
40 唐关全 男 42 51011219731012XXXX C1D
41 彭东 男 28 51112919880609XXXX C1
42 李波 男 33 51018119820624XXXX A2
43 周国 男 42 51012319731018XXXX C1
44 杨莉 女 27 51392219890102XXXX C1
45 孙良春 男 52 51013019640307XXXX G
46 侯志洪 男 37 51013019771102XXXX C1
47 余冲 男 33 51112719820912XXXX B2D
48 汪琼付 男 41 51013019741001XXXX D
49 冯杰 男 32 51102419831109XXXX A2
50 蔡红伟 男 29 51018319861123XXXX C1
51 邢红英 女 36 51292619790609XXXX C1
52 帅军 男 35 51013219800916XXXX A2D
53 蒋永强 男 25 51013219911025XXXX C1M
54 秦红彦 女 29 41072519861205XXXX C1
记者 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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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马儿”违法不仅要挨罚 还要到展示点前接受教育
成都交警首次设置5处非机动车事故车辆实体展示点
“你载人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还有相当大的安全隐患,来,到这边来看看。”市民刘女士被民警带到了路口,路口摆放着几辆已经被撞得面部全非的“电马儿”,看到这一幕,刘女士低下了头。
昨天,交警一分局在辖区内红照壁路口、磨子桥路口、双楠路口、跳伞塔路口、博美路口设置5个非机动车交通安全宣传点,宣传点首次增设了非机动车事故车辆实体展示点,用事实警醒交通违法者,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避免事故发生。
昨天下午两点半,一辆载人的电动自行车从红照壁路口经过,民警立即上前将其拦了下来,骑车的黄女士告诉民警,朋友因为穿高跟鞋脚痛,她就顺便搭了她,她们要到数码广场去。对黄女士的违法行为,民警对其进行了50元的处罚。随后将黄女士带到了路口的非机动车事故车辆实体展示点,看到一辆辆因为事故已经损毁严重的“电马儿”,黄女士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以后再也不这样做了,出了事后悔都来不及。”她说。
在一个小时的整治中,一共有8辆“电马儿”因为各种违法被处罚,民警也将其带到路口的非机动车事故车辆实体展示点进行了教育。(记者 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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