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发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要求,解决当前科技人员反映比较强烈的政策性束缚和制度性障碍,《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昨日在蓉正式发布,“十六条政策”在支持力度、扩大自主权、奖励和报酬、管理和评价制度模式创新等方面有所突破,向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发放政策“红包”。在新闻发布会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及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还对“十六条政策”进行权威解读。
1 加大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支持力度
高层次人才最高给予个人200万元的安家补助
对来川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从安家补助、项目资助、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提出支持政策。对从国(境)外、省外来川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将给予个人20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和团队500万元的项目资助。同时提出省内优秀人才比照执行支持政策。着重对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业项目和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给予金融支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财政资金补贴和奖励。
2 完善引进创新创业人才配套制度
引进人才落户不受住所、居住年限、年龄等条件限制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不受住所、居住年限、年龄等条件限制,选择在居住地或工作地落户。经省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在抵达口岸申请人才签证,入境后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5年有效的工作类居留许可。逐步建立完善高层次人才从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的转换机制,为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开辟绿色通道,对纳入国家“千人计划”等重点引才计划备案项目的人选申请永久居留的,予以优先办理。
3 扩大企事业单位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自主权
高校可特设岗位引进人才不受岗位总量限制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根据岗位需要和具体条件实施聘用。引进高层次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在编制员额内直接办理入编手续,不受用编进人计划限制;已满编超编的,可按程序申请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自然减员后,改为占用用人单位编制。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依托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建立合同管理、议价薪酬、异地工作等用人模式,改革薪酬分配制度,探索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及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
4 加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力度
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高层次人才双创项目股权投资
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股权投资支持。该条政策提到,扩大政府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投入。完善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天使资本的投贷联动模式,缓解人才创业初期融资难题。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融资给予无需担保抵押的平价贷款。鼓励市(州)、县(市、区)财政设立人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风险投资进入人才科技创新领域,形成的项目增值收益等可按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管理团队和天使投资其他参与人。
对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川创办科技型企业,按规定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和奖励,加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四川省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及新建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
5 扩大企事业单位薪酬分配自主权
科技人员报酬奖励支出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企事业单位在转化科技成果、获得政府及社会组织科技奖励时,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奖励等支出,由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特别是对国有企业在转化科技成果、获得政府科技奖励时,给予核心科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个人年薪限制。
6 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时间延长为6年
着力解决成果转化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政策在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方面,重点解决离岗创新创业科技人员的后顾之忧,将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时间延长为6年,在保留离岗人员人事关系基础上明确财政部门不核减离岗人员经费,单位可继续为科技人员缴纳保险等,同时允许单位根据需要自主设立流动岗位。
7 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通过转让或许可获得的净收入可至少70%用于奖励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收益,按不同方式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允许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通过单位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可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8 允许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获得成果转化奖励
正职领导和非正职领导进行细化分类施策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得股权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9 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论文不再作为科技人员评职称和聘用“硬性”条件
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审与考核中,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成交额、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创办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资金等视同纵向项目经费,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
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参加职称评审,不受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限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不作统一要求;取得的业绩成果均作为评定或聘用的重要内容。对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可按规定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除了上述政策外,“十六条政策”还包括支持未上市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允许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约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扩大横向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扩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改进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推进中央在川单位执行激励政策。(记者 赵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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