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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小学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教育

2020年10月12日 10阅读 来源:成都日报 2017/6/29

近日,市教育局、市城管委联合印发《成都市中小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并分步实施校园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计划通过三年时间,全市中小学校生活垃圾全部实现分类收集与处理,充分发挥中小学在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率先和示范作用。

据了解,为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垃圾分类工作规范开展,市教育局、市城管委、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下发了《成都市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简明指引》,对分类标准、处理方式、设施配置等提出了要求。据市教育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市教育局还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校长任职培训、环保师资培训、卫生人员岗位培训,以课程实施能力和指导能力为重点,培养一批骨干师资力量,同时要求各学校将垃圾分类教育与学校健康教育、德育工作、环保教育相结合,提倡校园垃圾减量,促进学生良好行为规范的养成。在做好校园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同时,市教育局、市城管委还倡导学校、家庭、社区三结合多形式、多途径开展以垃圾分类为主要内容的宣传互动活动,带动身边的家庭成员和社区成员参与、践行垃圾减量与分类收集,鼓励学生主动履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的责任与义务,积极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公益活动,

据悉,市教育局将以生活垃圾分类进校园为主要抓手,进一步推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实践活动,提高全市中小学在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中的认识站位,切实履行职责担当,为把成都建设成为天更蓝、水更绿、城市更亮丽、生活更宜居的美丽中国典范城市作出贡献。(记者 周波)

原标题:我市中小学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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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新增倡导性内容 

新版《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今秋实施 

日前,市教育局印发了《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2017年修订版)》,激励全市教育工作者践行总书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殷切期望,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全市教师队伍师德建设,推进教师廉洁执教,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据悉,新修订的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将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按规定,学校应当以《准则(修订版)》为基本内容,与教师签订《教师职业道德承诺书》;民办学校应将《准则》的相关内容在学校管理制度中予以规定,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据悉,对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者,在年度(聘期)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方面将予以“一票否决”。 

据介绍,《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2017年修订版)》较以往版本,增加了不少倡导性内容。 

禁止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 

《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2017年修订版)》特别强调,教师要“保护学生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时,认真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职责。对发现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制止、救助、报告等措施。注意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对其他人泄露学生个人隐私的行为及时制止或报告。妥善保管因工作需要收集的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禁止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2017年修订版)》还要求教师“积极学习掌握新课程改革对学生评价提出的新要求,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禁止在班级公告栏、家长微信群、班级QQ群及其他方式公布义务教育段学生的成绩及排名。禁止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禁止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行为;禁止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家长、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当利益馈赠。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禁止组织、要求、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禁止参与校外机构或他人组织的有偿补课;禁止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禁止为校外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学校将建立教师师德档案 

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对教师师德进行定期测评。学校将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并把教师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年度(聘期)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模范遵守《准则(修订版)》的教师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对违反《准则(修订版)》禁止性条款的中小学在职教师,情节较轻的,学校应当及时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依据《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并按照相关规定兑现工资待遇。”“对违反《准则(修订版)》禁止性条款的民办学校教师,学校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学校管理制度及《劳动合同》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开除体罚学生情节严重者 

按规定,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或通过煽动、组织、参与罢课罢教活动侵害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时,擅离职守或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力的;因违规操作或工作失职,致使学生受到伤害的;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给学校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违反考试保密纪律,违反考务工作规程,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的;其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或各类招生学校钱物,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国家、省、市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从事有偿补课的;违规向学生、家长指定或推荐成都市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外的教辅材料;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家长购买或捆绑购买教辅材料;违规向学生推销其他商品;在规定收费项目外另立名目收取费用的;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歧视学生,造成学生严重身心伤害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记者 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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