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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严厉谴责破坏共享单车行为

2020年10月12日 10阅读 来源:成都日报 2017/3/1

严查严管 让不良行为“刹住车”

几天前,一条共享单车被烧毁的消息传遍网络,倡导低碳、于民便利、广受欢迎的共享单车却遭如此暴行,让人感到遗憾、惋惜、愤怒。昨天,这则新闻一经报道,便引起了不少市民的关注,大家纷纷拨打党报热线962211,在严厉谴责破坏行为的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依法处置、强化监管,避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不少市民认为,对于共享单车这样的新业态,社会各界都应该持开放和包容的态度,从共同利益的角度出发,做大做强这个产业,“其中,培养文明的土壤十分重要,所有的新生事物都必须在健康的环境中才能茁壮成长!”一位市民说。

并非无主物

破坏共享单车属侵权行为

看到共享单车被烧毁,不少人的第一感受是愤怒,昨日打来电话的市民,无一不对此表达了严厉谴责。市民周大姐说,自己每天出门都要骑共享单车,看到这么多车被故意焚烧,她感到十分气愤,希望相关部门及时调查,严惩破坏者,“如果涉及犯罪行为,该抓就抓,该判就判,一定要依法处置,让破坏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她认为,这种放火烧车的行为,除了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还有纵火之嫌,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必须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此外,市民杨先生则认为,共享单车虽然有公益属性,但它毕竟是有主之物,并非无主之物,这种情况下随意破坏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得到处罚,“这种行为说小了是损坏自行车,说大了是侵犯公众的交通权益,还会形成非常不好的社会影响,产生极其负面的示范效应。”因此,他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快速处置、加强监管,及时刹住这种不良风气,倡导规范文明用车。

接纳新业态

共享单车不是“砸饭碗”的

共享单车倡导低碳环保的生活理念,确确实实给市民出行提供了便利,但作为一种新的业态,它却可能对一些传统行业造成冲击,甚至被一些人看成“砸饭碗”的对手。“这是一种非常狭隘的想法!”从事教师工作的张女士认为,如今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带来了大量的机遇和挑战,一些传统行业如果不与时俱进,必然会面临较大的冲击,“这种情况下,不是共享单车在抢饭碗,而是陈旧的思想和僵化的意识让你丢了饭碗!”她认为,如果是出于这种排挤对手的思想,而对共享单车施以暴行,那不得不说破坏者的行为不仅卑劣,而且愚蠢。

市民孔先生也认为,对共享单车应该抱以开放和包容的态度,要明白保护共享单车,就是保护大家的公共利益,“一方面政府要加强监管、规范使用,另一方面企业也要推出更多技术手段,对共享单车给予保护,比如加强防盗、防破坏、追踪识别等等,这对公共利益也是一种保障!”(记者 俸奎 杨甦)

原标题:市民纷纷拨打党报热线962211,严厉谴责破坏共享单车行为 严查严管 让不良行为“刹住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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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公安介入调查共享单车烧毁事件 调查结果将第一时间公布  2月26日,让成都市民痛心的一幕发生在了锦江区三圣乡一农家乐停车场,数辆共享单车在停车场内被烧毁,事件经网络曝光后,立即引发了市民纷纷谴责。26日17点10分,锦江区公安分局官方微博“@平安锦江”发布权威消息称,事发后锦江公安立即全面介入,依法对此事展开调查。28日下午,锦江公安刑警大队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该负责人表示,目前调查正在依法有序进行中,一旦调查结果出炉,将第一时间通知媒体向全社会公布。

共享单车被烧毁的事件发生后,锦江公安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力前往现场进行了详细勘查,刑警大队负责人介绍说,公安机关对任何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都秉持严格依法侦查破案的原则,共享单车被毁坏事件社会影响很大,警方一定会尽快侦破案件,并将结果公之于众。(记者 俸奎) 


  烧车涉嫌触犯刑法 将受严厉惩处  

“不管烧毁单车的人目的是什么,其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了《刑法》。”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耀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李律师认为,共享单车作为一种绿色环保的新型生活方式,已经走进了成都市民的生活,单车的公共属性不可否认,“如此损坏单车的行为,给全社会造成的危害很大,其本质和破坏其他公共设施完全一样,个人认为应该对这种行为进行严惩,体现出法律的惩戒和教育功能。”同时,李律师还告诉记者,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关犯罪论处,也就是说如果嫌疑人在公共场合烧毁单车,并且已经具备了威胁公共安全的情形,那么对嫌疑人的处罚罪名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量刑上自然也就更重,“具体情况需要等待警方调查结果公布后才能判断,不过相信很多市民和我一样,都是共享单车的受益者,内心对这种破坏行为非常气愤,在依法惩处时,这种社会影响应该是日后法律惩罚应当适当考量的地方。”

同时,李律师也提出了个人的建议,共享单车作为互联网产业的新兴经济业态,需要广大市民的共同理解和支持,除了在道德上呼吁大家共同爱护外,诚信体系的早日建立也是对公共设施保护的有力手段,“诚信体系的建立,将大大规范大家的行为,对于那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情况,将得到有效的遏制,大家的言行举止,都会在诚信体系中得到适当的评价和考量,这是制度约束人的好办法。”

全市首例共享单车盗窃案开庭审理

被告盗窃罪成立,被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下班路上看到路边停着共享单车,一时起了歹意,偷回家想自己骑。昨日下午,龙泉驿法院开庭审理全市首例共享单车盗窃案,被告人吕某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法院依法判处吕某某盗窃罪成立,考虑其初犯并主动认罪,酌情从轻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庭审实录

被告当庭认罪 请求酌情轻判

吕某某今年51岁,在龙泉驿打工。2016年12月11日21时许,他下班后骑三轮车回家,经过龙泉驿白家路与雅士路交叉路口时,发现路边绿化带内停放有一辆上锁的自行车。吕某某不知这是共享单车,只是觉得样式好看,如果偷回家自己平时骑着方便。于是他将自行车搬到三轮车上运回家,然后用钳子强行打开GPS定位锁,还用银漆把车重新漆了一遍,以免被人认出。2017年1月5日,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经鉴定,被盗单车价值人民币2150元。

昨日下午2点半,此案开庭审理,吕某某对以上事实和呈堂证据没有异议,表示愿意认罪。吕某某称自己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将自行车偷走是贪小便宜。看见自行车时,车已经上锁,他把车偷回家,放置了几天也没弄明白锁是怎么回事,索性强行破坏。自己偷车肯定是不对,但做都做了,也没有什么可以辩解的,但吕某某提出,自己生活非常困难,并且有高血压、肩颈痛,希望法官考虑他的实际情况,酌情轻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吕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并且没有前科,法院也酌情考虑他的身体状况,作出判决,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声音

  不知啥叫共享单车 但偷东西肯定不对

整个庭审过程中,吕某某都没有提出异议,他情绪平稳,思路清晰地回答法官和公诉人的提问。宣读判决后,他也默默低头接受。吕某某告诉记者,他没文化,但做错了就应该受到惩罚,法院的判决公正,他认罪。“我之前不晓得啥子叫共享单车,都是被挡获之后大家反复提我才晓得。不管是啥子车,偷东西肯定不对。大家千万不要学我,要老老实实做人,不要去偷去抢。”吕某某表示。

关注焦点

单车价值超1600元 达到盗窃入刑标准

本案审判员胡栋梁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共享单车虽名为“共享”,看似谁都能用,但实则为其所属公司的物品,使用人与公司之间是短期租赁关系。本案中被告人将共享单车搬回自己家里,占有了该自行车,排除了单车公司对该单车的支配,明显构成非法占有。

在本案中,共享单车的价值是一个关注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满足盗窃罪入刑的条件。四川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600元,本案中自行车鉴定价值为2150元,属“数额较大”,应当构成盗窃罪受到法律的制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 杜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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