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打破中学小学相互独立职称体系 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
教师职称改革
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我省正积极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日前,结合我省实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方法的通知》,明确我省将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怎么改?
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
根据《四川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我省本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范围为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本次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为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具体而言,根据《方案》,我省将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首先,是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分别是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而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而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如何评?
实行评委会评审制度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相关要求,我省制定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办法》,明确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同时,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实行评委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需要分别组建中小学教师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委会根据管理权限按规定组建。其中我省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人社厅委托省教育厅负责组建。而正高级教师评委会成员主要由高等学校中熟悉中小学教育的正高级专家、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等专家组成。其他各级评委会成员按照业内评审、同行评议的原则确定。具备条件的应建立评审专家库,定期动态调整,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我省制定并出台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对各级教师有详细的评价标准,其中正高级教师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从教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8年以上,任现职以来获得1次以上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奖励)或2次以上市级奖励,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85%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等。
同时,高级教师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从教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5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等。
咋过渡?
按照对应关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根据《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实施意见》,对于过渡的问题,将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具体而言,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记者 徐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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