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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09月30日 10阅读 来源:成都日报 2020/6/12

支持在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 开展改革创新和先行先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升城市发展能级和核心竞争力,记者昨日从市政府网站获悉,昨日起至7月12日,《成都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点击参与意见征集活动

科创中心建设不是一个单维度的建设目标,这其中包含载体、人才、环境等多方面的配套建设。《条例》共8章46条,提出了坚持紧扣发展,为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供源动力;坚持改革引领,以制度创新促进科技创新;坚持人才优先,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创造价值实现;坚持开放合作,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的成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基本原则。

在建设目标方面,《条例》提出,按照国家、四川省的战略部署,聚集发展科技创新要素资源,改革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将成都建设成创新载体多元、创新主体活跃、创新人才集聚、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环境优越的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引领带动西部地区跨越式发展,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科技创新载体

各区(市)县规划建设产业功能区

在产业功能区建设科创空间

在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方面,《条例》提出,本市推进建设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聚集发展高水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平台、科技型企业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构建先进要素富集的创新生态圈,建设全国重要的创新驱动动力源、高质量发展增长极、高端创新要素集聚地和创新创业生态典范区。《条例》还提出支持在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开展体制机制、财税政策、人才政策、科技金融、统计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与股权激励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和先行先试。

《条例》提出,本市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特色,突出各区(市)县主导产业方向和细分领域,规划建设产业功能区,形成集生产、研发、居住、消费、服务、生态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城市社区,支撑产业生态圈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同时,本市在产业功能区建设具有研发设计、创新转化、场景营造、社区服务等综合功能的科创空间,建立完善科技创新综合服务体系,吸引创新创业团队、企业、创投机构、孵化平台入驻,促进产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

此外,在科研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条例》提出本市支持建设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推进建设大科学装置,推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发展。同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工业互联网、城市物联网、数据处理运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实现网络大带宽、广链接、低时延全域互通,城市海量设备、资源全时互联,数据资源高速传输、安全存储、超力运算,发展数字共生的科技创新中心。

科技创新主体

拟赋予高等院校、科研事业单位

更大的自主权

根据《条例》,成都将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参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支持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建立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创新平台。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考核范围。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本市建立综合推进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事业单位增强科研能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和世界一流学科。高等院校、科研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扩大选人用人、编制使用、职称评审、薪酬分配、机构设置、科研立项、设备采购、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同时,《条例》还提出,本市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市场化管理动作、从事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创新成果转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符合条件的可以由财政性资金给予资助,可以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等方面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相关政策。

此外,在产学研合作方面,《条例》提出本市搭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产业功能区企业对接平台,收集发布科技创新成果清单和技术创新需求清单,推动形成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对接合作机制。

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条例》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创业孵化、新经济培育、场景供给和数据开放、新产品采购、开放合作8个方面提出了支持。例如,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国家重大需求和成都经济主战场,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在颠覆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取得突破等。

科技创新人才

对创新成效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

给予重点支持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人才发展计划,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机制,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条件和平台,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效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给予重点支持,对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给予普惠性支持。

同时,在人才培养和引进、人才激励、人才评价、人才流动方面,《条例》提出本市优化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紧扣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用人单位完善收入分配机制,体现创新贡献的价值导向,科研人员的收入应当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科技创新人才在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间合理流动等。

金融是浇灌科技创新的活水。《条例》提出,本市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境内外各类资本和投资机构在本市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母基金等专业投资机构,开展创业投资;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展科技创新的企业上市扶持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支持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形成的底层基础资产,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科技创新环境

设立专章

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记者看到,此次立法设立了“科技创新环境”专章。《条例》提出,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全社会弘扬崇尚科学、尊重人才、勇于创新的社会风尚,推动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同时,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大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学者、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以及科技信息、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开放共享。

此外,《条例》还提出本市建立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科研信用信息、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支持、融资授信、推荐评比奖励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等。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特别提出了“免责”条款: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作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同时,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探索性强、不确定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但已严格履行科研项目合同,未违反诚信要求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记者 赵荣昌 张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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