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 今起纳入“法眼”保护
《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华西医学院校门 (成都日报资料图片)
欣庐 (成都日报资料图片)
位于大慈寺片区的欣庐作为成都中心城区为数不多的保留了原有风貌的老宅院,是传统川西民居的典型代表,浓厚的民国风情与现代化街巷的打造交相辉映,已成为成都最时尚的消费地标。
毗邻华西口腔医院,位于人民南路一段14号的华西协合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旧址,与其他华西坝老建筑一道见证了中西方文化在成都的和谐交融,体现了中西合璧的文化价值。
……
这些见证了成都历史变迁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将正式纳入法眼受到法规保护。近日,成都市发布《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记者昨日从市房管局获悉,《条例》将从8月1日起正式施行,弥补了长期以来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上地方性法规的空白。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我市成立了“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委员会”。
创新举措 建立“抢救性”的保护制度
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是如何界定的?市房管局介绍,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保护”的原则,《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承担保护责任。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承担保护责任,“这里所说的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管人就是《条例》界定的保护责任人。”
《条例》规定,市房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资源的普查工作。为弥补普查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不足,进一步拓宽保护渠道,还规定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相关部门推荐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相关主管部门在提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议名录后,需进行一系列的征求意见程序,才能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其后,还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被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将有自己的“身份证”,将以市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与2014年出台的《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相比,新《条例》建立了“抢救性”的保护制度,即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等情形的,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勘,经初步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可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按照条例规定程序予以申报、认定。
分类保护 合理利用是最佳的保护方式
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条例》还有另一个创新,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即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类,并就各类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
《条例》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有何规范?市房管局介绍,由于历史建筑本身的特性,合理利用可能是最佳的保护方式,“条例规定的若干保护举措也是为了引导保护责任人更合理、更科学地利用历史建筑,进而实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的双赢。”
《条例》要求针对每处历史建筑都应当编制保护图则,鼓励、支持利用历史建筑开展与保护要求相适应的文博创意、休闲旅游、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等活动。还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参与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和利用。
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条例》规定,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一年内,相关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完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单独编制工作。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中,必须使其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历史风貌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得以保持和延续。
为确保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取得实效,《条例》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责任条款。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的,如果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专家·观点
建立永久性机制加强法律保护
成都是首批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我市自2011年起便全面启动了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在市图书馆副馆长、作家肖平看来,近年来虽然保护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随着保护范围的扩大、保护进程的深入,保护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涉及保护图则制定、抢救保护、修缮利用等,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立法层级。
肖平表示,成都市此次发布《条例》,对历史建筑保护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进行一并规范,十分必要。这是一种可以建立长效保护机制的办法,能够更好地留住我们城市的根和灵魂,“从法律角度看,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像成都一样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进行立法保护的并不多,成都走到了全国前列。”
原《科幻世界》杂志社总编、作家谭楷也表示,承载着文化和历史的老房子就是一个城市的魂魄,传承了一个城市的历史记忆,如果成都市没有杜甫草堂,没有华西坝,成都会很单调,成为一座毫无特色的城市,“现在我们建立永久性机制,从法律法规上加强保护,可以传承历史文脉,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
谭楷还认为,对于“老房子”的保护,还可以给全民有一个示范作用。因为人们发现老房子的历史文化价值后,会自觉地爱惜他们居住的地方,使各种文化和美的东西传承下来。“我们需要生活在有城市文化氛围的地方,通过文化的传承功能提高整个民族的素质。”(记者 缪梦羽)
原标题: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 今起纳入“法眼”保护——《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8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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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还有这些地方法规正式施行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模不得缩小
今天起,成都将有一批地方法规正式施行,涉及燃气管理、城乡规划等方面,与你我生活息息相关。
燃气经营者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
新版《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对燃气的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及燃气设施管理等做了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与其供气规模、燃气用户数量相适应、可持续改进的服务规范体系;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性、透明性、及时性原则的要求提供燃气服务。
此外,《条例》从满足燃气用户需要、提供便民服务方面,要求燃气经营者应当通过书面、电子信息等方式提醒燃气用户缴纳燃气费,并利用多种方式为燃气用户缴纳燃气费提供便利。
《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设施事故或者接到燃气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实施抢修、抢险。《条例》还对燃气使用者和经营者双方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燃气经营企业需要每两年至少为燃气用户提供1次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最高将处10万元罚款。”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模不得缩小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和需求相适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其中,垃圾转运站、电力基础设施、通信设施、公共厕所、再生资源回收站等设施应当提前建设。
含有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报建时,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标注该地块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同时单列公共配套设施的相关规划指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具体类别、建设规模、设置位置等。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缩小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其使用性质。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本次《条例》的修订,还坚持因地制宜,注重体现不同城市区域的规划特色,对中心城区、周边区(市)县、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分别提出了规划思路和建设要求,旨在杜绝“千篇一律”的城市发展模式,从而打造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城市组团。(记者 张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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