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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

2020年10月16日 10阅读 来源: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7/5/3

5月2日下午,毕节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省政协副主席、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建琨同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王炳荣、副主任黄光江、吴学军、罗昌琪等同志出席新闻发布会。

周建琨强调,举办此次新闻发布会是依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的。制定《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是完善人大制度,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生动实践;是党通过人大制度,按照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全市人民一体遵循的共同行为规范和自觉行动;是落实市委依法治市,创建“法治毕节”的重要举措。制定《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也是通过立法把加强和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系列工作措施作为一种长效机制固定下来,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带有全局性、长期性和深层次的问题,持续加强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抓好《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宣传、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法治宣传领导体制下进行《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学习和宣传。作为执法机关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要依据《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原理,依法行政,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市、县(区)两级人大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执法监督工作。

发布会指出,《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于2016年12月25日经毕节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17年3月30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是毕节市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是毕节市人大常委会自成立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是在全省范围内第一部针对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进行立法保护的地方法规。《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制定标志着我市地方立法水平又向前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据悉,《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共6章57条,分别为:总则、水源保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制定《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坚持了“以问题为导向”的立法原则,《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重点是针对毕节市1000人以上集中式供应生活饮用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存在的五大类问题,通过立法,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职权职责,规范相关利益群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行为,为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为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详细法律规定,为司法机关等有关单位办理相关人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案件提供直接的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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