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为了充分发挥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我省地震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基础上,我省结合实际印发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47条省级支持灾后重建的政策措施,包括财政、税收、金融、国土资源、产业扶持、工商管理、就业、社保、粮食和其他10个方面,明确了部分国家出台政策的实施范围与内容。
财政支持
——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意见》提出,省和受灾市(州)、县(市、区)三级要整合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彩票公益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含捐赠资金),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与国家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统筹安排,用于灾区恢复重建。恢复重建期间,省直各部门在分配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时,要重点向受灾严重且财政困难的县(市、区)倾斜。
给予重灾区过渡期财力补助,三年恢复重建期间,对受灾严重且财政减收较大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给予过渡期财力补助,支持灾区保障政权机构正常运转和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优先启动应急项目,先期安排与灾区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税费减免
——免收39项政府性收费
《意见》提出,实施政府性收费减免政策,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免收灾区照类、管理类、服务类和其他四大类39个品种的收费。
其中,包括对因地震灾害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居民户口簿、暂住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等。
因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在3年内减征五至九成个人所得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它住房的(除安居房外),契税减征80%。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天然气除外)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免征应缴资源税。“五至九成”的减征标准,省政府授权给各灾区县(市)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金融支持
——增加重灾区再贷款、再贴现限额
《意见》提出,要开启绿色授信通道。制定信贷支持计划,从信贷总量、信贷资金和授信审查等方面优先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增加重灾区再贷款、再贴现限额。新增成都、绵阳、德阳、雅安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限额,支持重灾区城市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创新信贷产品。针对不同的受灾对象,制定恢复生产经营、重建家园、安居工程和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等专项授信产品,并实行灵活的贷款方式。
放宽机构准入条件。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到灾区设立分支机构;扶持地方金融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成都、德阳、绵阳等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督促北川富民村镇银行股东增加资本金,积极发展适合灾区特点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为灾区中小企业和旅行社恢复重建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助;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和首发上市中涉及的灾区土地、环评、项目审批等,提供直通车服务,由终审机构直接受理。
国土资源
——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用地纳入“绿色通道”快速审批
《意见》提出,要确保恢复重建用地,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方法,提高用地审批效率,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用地审批一律纳入“绿色通道”快速审批。
妥善解决农民住宅用地。灾区农村居民原宅基地已灭失或存在安全隐患确需另行选址建设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重新分配宅基地。确有必要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重建的,可以采取调整、互换方式解决。也可相对集中宅基地建设农民新村予以安置。
维护城镇居民土地权益。城镇居民原住房垮塌或严重受损,经法定机构认定不能继续使用应拆除的,在拆除和重建前,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建设(房管)部门应当现场完成对原居民土地使用权属的调查和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原地重建和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改变规划条件的,应当依法保护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招工优惠
——支持灾区企业吸纳就业
根据《意见》,灾区企业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政策,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各地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的,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
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调整重灾县营业税起征点。三年恢复重建期间,重灾县(市)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就业援助
——优先安排受灾群众参与重建
根据《意见》,优先安排灾区劳动者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对组织企业招用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灾区外出务工劳动者,提供全程免费就业服务。
对有就业去向的灾区城乡劳动者实行免费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提供免费职业技能鉴定。对赴境外务工的灾区劳务人员实行免费定向、订单培训和派出服务;对外派劳务企业给予补贴。
优先安排灾区毕业生参与“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部队在高校毕业生中录取士官等国家项目,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和“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鼓励灾区毕业生在当地或异地从事基层工作。
同时,将地震灾区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村劳动者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结合灾后恢复重建,继续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组织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就业。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障
——提高城市 “三无”人员供养标准
《意见》提出,受灾企业可在1至3年内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因灾停产、歇业并积极组织恢复生产经营的,给予职工培训补助,并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预先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保险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给予创业补助。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灾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规定的,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因灾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单位及职工经批准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对无住房、无生活来源、无生产条件的受灾困难人员实施定期定量的临时救助。继续实施对“三孤”人员的救助政策,提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标准。
产业扶持
——重灾区可建立“飞地产业”
《意见》提出,支持重灾县(市)恢复重建工业区,不适宜发展工业的灾区可建立“飞地产业”集中发展区。建立“飞地产业”,即通过税收分成等方式,支持这些地方将工业产业移至其他地方发展。目前,这种方式在我省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已有尝试,比如成都和眉山联合办工业园区等。事实证明,这种方式对于整合资源提高利用率有很好的效果。
根据条件经按程序批准可增设或扩大部分省级开发区,重建项目原则上向园区、集中发展区聚集,逐步形成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节约使用、环境综合治理、功能有效发挥的产业集聚发展区。恢复重建期间,适度调整煤炭新建项目规模限制,实行直购电试点。据悉,直购电试点,意味着在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四川企业以更低的用电价格推动电力资源就地转化。
工商管理
——放宽市场准入,实施商标战略
《意见》提出,要放宽市场准入。支持因灾造成《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适当放宽设立登记和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期限,简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手续,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1年内可多次使用。允许个体工商户跨登记机关辖区申请经营地址的变更登记,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灾区个体工商户可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实行备案监管制。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和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管理相关费用。
实施商标战略。对灾区已申请还未发布初审公告的商标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以及涉及商标变更、续展、异议、争议等商标确权事项,主动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提出优先受理、加快审理的请求。认定一批对灾后恢复重建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灾区企业商标为四川省著名商标。以灾区内“百亿工程”企业为重点,积极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推荐认定一批中国驰名商标。
粮食政策
——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促进粮食生产发展
《意见》提出,要稳定灾区粮食市场。适时充实灾区省、市(州)、县(市、区)粮食储备,增加市场供应。对已安排出库的抗震救灾地方各级储备粮,新粮上市后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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