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闭幕大会上,审议通过了《泸州市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立法法》规定,《条例》还需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再公布施行,这是《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我市的首部法规。从此泸州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地方立法,将有法可依。
解读《泸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是怎么来的?
地方立法权是新修正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的一项重要职权,合理完善立法程序是行使地方立法权的重要保障。为规范我市立法活动,保证地方性法规质量,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需要根据《立法法》制定一部规范地方立法活动的法规。
2015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组建了泸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筹备工作组(以下简称市法制委筹备组)。市法制委筹备组成立后,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了考察、调研、征求意见和《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通过借鉴外地经验,参照省立法条例(草案),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初稿形成后,多次征询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法工委)的意见,征求市人大各专(工)委、县(区)人大常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立法专家的意见。
2015年12月,《条例(草案)》文本发送给了各位市人大代表。
2016年1月初,《条例(草案)》在泸州日报、泸州人大网上登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和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充分采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几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提请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文本。
《条例》内容有哪些?
《条例》分总则;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地方性法规报批;其他规定;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审查;附则,共八章七十一条。
《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范围确定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和报批地方性法规,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条例》何时开始实施?
由于地方性法规需要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说,在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上通过了《泸州市地方立法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批准的准确时间,就是《泸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实施时间。
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条例》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全市立法工作。规定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确定立法项目应当认真研究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人大代表意见,邀请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立法调研、听证会、论证会应邀请人大代表参加。
健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
《条例》规定,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建立立法论证、听证、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机制。建立多种形式的审议和表决机制。《条例》规定了三审制、二审制和一审制的法规审议机制,以及整体表决、单独表决、合并表决、分别表决制度,还规定了暂不付表决和搁置制度。规定了法规通过前评估、法规清理、配套规定制定、立法后评估等一系列推进科学立法的措施。
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
《条例》规定,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在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立法选题和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论证、评估;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规定了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条例》保障政府规章的合法性,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规章报送备案的程序。二是规定了备案审查程序,明确了审查主体,规定了主动审查制度。三是规定了备案审查工作机制,规范审查、建议、处理和公开程序。四是强化备案审查实效,建立与制定机关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提出研究意见、建议意见等形式加强工作交流,加大督办力度,督促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相关文件,对明显违宪违法、拒不纠正的,依法启动撤销程序,及时作出撤销决定。
地方立法要经过四个环节
《条例》规定:一是明确审议的基本程序。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且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对于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经两次主席团会议、两次代表团会议、两次法制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二是明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职责。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把好法规案的“进口关”,《条例》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积极主动提前介入法规草案的前期调研和起草工作,以便更好地了解法规草案论证和调整范围,拟建立的制度以及相关专业性问题等,把握起草的进展和动态,了解各方面建议和分歧所在,对法规草案进行可行性、必要性和专业性审查。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第三次审议法规案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
三是规定统一审议制度。统一审议制度是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制统一的基本保障。《条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第三次审议法规案,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并规定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四是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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