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日,我市正式发布《泸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介绍,《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医疗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妥善、依法处置”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泸州市、区(县)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可以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专业机构,依法独立、免费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全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责任保险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推行。
预防医疗纠纷
医院公布投诉电话
医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
《办法》规定,泸州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严格监督和管理职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努力实现把矛盾解决在源头、化解在萌芽状态。公安机关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健全安全防范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措施。应当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警务室,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处置信息共享和接处警快速反应对接工作机制,及时排查和消除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医疗安全隐患,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组织机构,建立医疗纠纷排查化解机制,采取日常排查、定期排查等方式,及时发现、掌握可能存在的医疗纠纷苗头,逐一建立台账,并报当地卫生行政、维稳、大调解等部门,及早防范化解。应当制定完善医疗纠纷处置预案,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公布投诉电话和医疗纠纷处置程序。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保卫部门建设,配备足够的内保人员。
医务人员应当树立敬业精神、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诊疗规范,保护患者隐私,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应当规范手术风险告知事项和程序,保障患方知情权,减少医疗纠纷发生。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处置医疗纠纷
发生纠纷封存证据 索赔金额未超2万元可双方协商
根据《办法》规定,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时沟通协调,封存和启封相关证据。医疗纠纷发生后,要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并及时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认真倾听患方投诉及咨询意见,告知其处置医疗纠纷的途径和程序。医疗机构同患方代表共同封存或启封与医疗纠纷及医疗行为相关的现场实物、相关病历资料等,并配合相关部门和调解组织做好随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对于死者遗体的处理,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家属将死者遗体移放医疗机构太平间或在12小时内移放殡仪馆,患者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进行尸检明确死因,并按照规定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医疗机构太平间具备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遗体在医院太平间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医疗机构在报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应委托具备火化条件的市、区(县)殡仪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死者遗体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一般不超过5日。
对可能引发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出现不稳定事件苗头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要迅速启动应急处突预案,及时将情况上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公安、维稳、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患者家属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方通过和解、调解、诉讼方式等解决医疗纠纷,不得有过激或者违法行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处理死者遗体,不得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或其他场所。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的报告后,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医疗机构实施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及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及时向医疗纠纷处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纠纷情况,协调有关各方做好调查取证和稳控、调处等工作。
公安部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制止过激行为,防止事态扩大,维护医疗秩序;依法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对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死者亲属拒绝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公安机关可责令其消除妨害;经劝阻无效的,可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调解优先,合法、自愿”的原则,由医患双方进行协商。对索赔金额未超过2万元的,可由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患者及其家属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索赔金额超过2万元,医患双方当事人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的,应当向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患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调解不成功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医疗纠纷
医调委免费调解 一个月内调结
《办法》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市属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区(县)及区(县)以下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由同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在医患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医患双方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医患双方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人民法院委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除外);卫生行政部门已受理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书后,双方当事人可自愿依法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书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应当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之一,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赔偿。
法律追责
提供虚假证据、寻衅滋事
将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现场实物的;未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对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委等部门和机构的调查取证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证据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处理的行为。
医疗纠纷中,相关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医疗设施及公私财物;抢夺、毁损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拒绝将死者遗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国家机关、公共场所等场所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利用医疗纠纷,通过组织、策划、煽动、串联等非法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经劝阻无效且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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