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不胜防、形形色色的仿冒侵权,一直是国内知名企业深感头痛的问题。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不仅仅是对知名品牌和企业的保护,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充分保障。尤其是在我国经济环境越来越开放的时代,有力打击各种傍名牌、仿名牌现象,更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
3月4日,位列中国名酒三甲的“剑南春”收到了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历时一年半,剑南春状告绵竹东圣酒业和重庆璧南春酒厂侵权案终于有了结果,二被告合作加工的“璧南春”酒被判侵权成立,需赔偿剑南春50万元。
细心的人士会发现,与很多知名企业不同,有关剑南春遭遇侵权走上法庭解决的报道十分少见,而侵权行为发自其身边的例子就更是从未有过。尽管一些媒体上对此案已经有了相关报道,可是个中的一些细节却鲜为人知。
3月10日,一个阳光明媚的春日,为全方位地了解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笔者赶往了绵竹。
鼠象之别
从成都到绵竹80公里左右的路程,十几块高耸在路旁的巨幅“唐时宫廷酒盛世剑南春”广告牌陆续跃入我们的眼帘。进入德阳境内,路边的墙体上才偶尔见到“东圣酒业——四川八大原酒基地”字样的广告,直到绵竹,市内公交车上不时展现着东圣酒业的广告,然而与剑南春的广告明显存在着气势和档次上的差别。
由于剑南春的存在,绵竹也可以称作一座酒城,这座城市的很多地方都可以感受到剑南春的气息。一个公开的数据是,剑南春的贡献占到了绵竹市财政收入的80%。而绵竹市领导也一直有一种说法:“要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剑南春”。对于绵竹这样一个县级市来说,剑南春的存在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全国名牌那样简单了。
而同样身处绵竹的东圣酒业,始建于1992年,因主打品牌“东圣粮液”而被四川省酒类专卖局确定为“四川八大原酒生产基地”,同时还被四川省工商局评定为“四川省著名商标”。应该说,这样的企业如果换作别的县级市,也可以算作一个重量级的企业,可是面对着剑南春的规模和市场影响力,无疑是一种尴尬的处境。
消费者举报引发侵权诉讼
其实,事件的起因还是源于剑南春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和口碑。
2002年6月,重庆市工商局陆续接到多位消费者举报:在重庆辖内的璧山县和周边县市出现了一种名叫“璧南春”的瓶装白酒,看上去酷似“剑南春”,使很多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了误会,然而两种酒在口感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此情况立即被反馈给了剑南春集团公司,剑南春马上向璧山派出了自己的调查人员,在璧山县市场上发现了由绵竹东圣酒业和重庆璧南春酒厂合作生产的“璧南春”酒,这批酒在商标图案、色泽、瓶型的设计使用上都与剑南春瓶装酒外观形象很近似。剑南春调查人员随后以每瓶13元的价格在一个体小店买下了12瓶酒作为证物。据调查,璧南春在当地一直以15元一瓶的价格销售。
当月19日,重庆市工商局依法查获了重庆市璧南春酒厂销售的155件“璧南春”酒,而此时,璧南春已经在当地和周边地区销售了10个月。
调查取证后,重庆市工商局认定璧南春酒厂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5988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此,璧南春酒厂并未申请复议或上诉。
同时,剑南春就此事向绵竹市工商局投诉。经查,东圣酒业于2001年4月与璧南春酒厂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东圣酒业为璧南春酒厂加工“明飞”牌瓶装白酒600件,东圣负责选用酒瓶,璧南春酒厂则自备纸箱、瓶盖、封口胶并负责销售,在酒的包装、瓶贴上都标注了双方合作出品字样。随后,绵竹市工商局同样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东圣酒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但在具体执行处罚时,工商部门遇到了一点麻烦,因为东圣酒业加工生产璧南春酒的收入没有入账,而且在调查过程中,东圣没有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致使其违法所得难以确认。绵竹市工商局最后只好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的范围,对东圣酒业实施了罚款16000元的处罚。
与璧南春酒厂一样,收到这样的行政处罚,东圣酒业没有申请复议或上诉。事情至此,东圣和璧南春的甘愿受罚,无论是业内人士还是广大消费者都应该明白了个中的是非。
在常人看来,侵权行为已经得到了制止,侵权企业也受到处罚。似乎没有必要再去计较,何况都是同一地方的企业,似乎一切可以就此结束了。
可剑南春不这样认为,2002年10月20日,剑南春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商标权侵权,包装、装璜侵权将东圣酒业列为第一被告,璧南春酒厂列为第二被告,一并告上法庭,索赔300万元。
剑南春知识产权保护处这样解释起诉的原因:东圣酒业作为同样身处绵竹的酿酒企业,对剑南春的商标、包装、装璜应该很清楚明了,可仍然实施了这样的侵权行为,从情节上和事实上都存在着主观故意,性质是很恶劣的。而且,“璧南春”酒对“剑南春”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使剑南春酒一段时间内在璧山及其周边少销26吨多。可是,两地工商部门对两侵权单位的经济处罚都只有区区万余元,力度太小,不足以惩戒这种违法行为。据悉,2001年8月,首批试制品400件“明飞”牌、“璧南春”瓶装酒运到璧山县。当地要求把璧南春作为接待酒,打造地方品牌,而当地工商部门则认为这批酒在包装上和“剑南春”相似,建议在县内伙食团、招待所等地方内部消化。
一波三折的审理
剑南春起诉后,案件的第一次开庭却是在一年多以后。剑南春方面认为这是二被告滥用诉权的行为所致。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经济诉讼案件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即原告需到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提起诉讼,据此,剑南春向绵竹市法院提起了诉讼。
可是,两被告旋即向德阳中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该在重庆进行审理。在被驳回后,东圣酒业和璧南春酒厂又向四川省高院申诉,前前后后按法律程序走了一年多后,这起官司最终由四川省高院指定德阳市中院进行审理。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东圣酒业和璧南春酒厂完全有权提出异议,然而从案件的诉讼成本而言,二者的这一行为就完全是滥用诉权。代表剑南春进行诉讼的米恒光这样认为,因为剑南春和东圣酒业都身在绵竹,如果案件及时在绵竹审理的话,对于双方都可以尽可能地节省诉讼成本。
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两被告不断提出管辖异议,而剑南春方面一直静观其变,米恒光表示剑南春一直是成竹在胸:“也许他们是想采取拖延战术,想考验我们的耐心,他们不知道,从决定起诉开始,我们就一定会把这个官司进行到底。而且无论到哪审,搞仿冒侵权的人都肯定要受到惩罚。”
2003年12月9日,德阳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剑南春”代理人提出:在2002年8月到2003年6月“璧南春”被查的10个月里,“剑南春”在重庆销量损失300多万元,因此索赔300万元,并要求法庭判令两被告道歉。而被告代理人认为,“璧南春”有自己的“明飞牌”商标(但笔者在《中国商标数据库》里并未查到该商标注册的情况),和“剑南春”商标差别明显,字形、字音等方面也有很大不同。璧南春酒厂地处璧南关,“璧南春”是对当地地名和原厂名的合理利用,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同时,“璧南春”每瓶15元,“剑南春”每瓶138元,客观上也不会误导消费者,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剑南春酒厂称,查获的璧南春瓶装酒其包装装璜与中国驰名商标剑南春的整体标识极为相似,其外包装的纸盒及酒瓶的图案组合、颜色与剑南春并无多大差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以及《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其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且重庆市工商局及绵竹市工商局都分别对二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并未在有效期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说明其对工商局的处罚并无异议,默认其行为是违法行为。
双方据理力争,经过3个多小时的首次庭审,按照惯例,法官询问双方是否需要调解时,剑南春方面表示对方在明知理亏的情况下仍进行辩驳,这样的侵权行为不可以调解。
历时一年多后,剑南春终于赢得了诉讼。其知识产权保护处表示,尽管离要求的300万元赔偿相去甚远,但法院的判决表明法律保护了剑南春的知识产权。不过没有判令对方道歉让剑南春感到比较遗憾,因为既然做出了对方侵权行为成立的判决,那么赔礼道歉也应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截至笔者走访当天,法院方面还没有传来东圣酒业和璧南春酒厂上诉的消息,不过剑南春并不在乎对方是否上诉,因为他们相信无理寸步难行。
非告不可
剑南春作为知名大企业,行事风格一贯比较低调,面对层出不穷的各种侵权行为,鲜有闹上法庭的情况。针对各种侵权行为,剑南春一般都是采取“先礼后兵”的方法,在确证对方有无意侵权行为后,先发函告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如对方坚持侵权并有意侵权才会寻求司法途径。
在剑南春知识产权保护处的办公室里,笔者见到了很多的仿冒侵权产品,其中甚至有一些曾经名噪一时的“名酒”,但侵权事件几乎都是以双方的和平解决而终止,这样的处事方法也使剑南春在业内得到了很大的尊重。
坚持起诉东圣酒业和璧南春酒厂,是因为这件事情实在是让剑南春“想不到”,想不到侵权行为竟然出自身边,而且“璧南春”酒的出笼几乎就完全是东圣的故意所致。
据《中国食品报》记者陈吉勋调查,重庆璧南春酒厂实质是一家“三无”企业。1999年,在春季糖酒会上,璧南春酒厂法人代表钟守明认识了东圣酒业总经理钟坤明。本打算与东圣建立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