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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进行财政改革?

2020年09月24日 10阅读 来源:德阳日报 2004/6/4






    在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能纳入预算的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改革预算编制制度,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的制衡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

  在2003年底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再次明确指出: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财政改革,切实加快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努力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目标之下,作为财政的职能也应发生深刻变化,过去的“生产建设型”财政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财政不能再大包大揽,要转变理财观念,财政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模式。同时,也只有不断完善财政体制,深化财政改革,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充分实现各级财政财力的共同增长,这也是我市必须全面实施和深化财政改革的根本原因。

  财政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什么?

  2002年底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对财政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公共财政的改革方向。今后一个时期的财政改革目标:就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的原则和要求,建立一个完善的公共财政体系,一个具有“严格的预算、合理的收支、规范的操作、严密的监督”的财政体系。

  公共财政的内容是什么?

  上述公共财政,是指建立在“公共产品”理论和“市场失灵”理论基础上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模式。而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从财政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这一本质特征出发,公共财政的定义可以概括为:它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政府的收支活动,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于履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总体而言,公共财政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公共性。公共财政的公共性是由“公共产品”理论决定的。其本质特征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人们常说,在市场经济下,市场能干的,政府就不应去干;而市场不能干的,政府就应当去干。这对于市场经济下财政来说,也是应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具体来看,什么是市场不能干的呢﹖就是社会公共需要领域,即“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这类政府活动领域是难以通过市场提供的。

  2、非盈利性。盈利性是人们参与市场活动的惟一动力,但作为政府及其公共财政,就不能直接进入市场去追逐盈利,而只能以社会利益作为活动目的,只能从事非盈利活动,这就使公共财政具有非盈利性特征。

  3、调控性。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促进经济增长、抑制通货膨胀、提高就业水平等。政府各项调控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一定的财政手段的支持。这些手段包括税收、规费、支出、预算、补贴、国债、赤字等。通过多种类型和不同性质的财政政策调节,逐步达到全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社会供需总量的平衡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目的,这就是公共财政的“调控性”特征。

  4、法治性。市场经济是一个法治经济,对于政府来说,其活动和行为也应当置于法律的根本约束规范之下。财政作为政府直接进行的活动,在市场经济下无疑必须受到法律约束和规范,从而具有明显的法治性特征。

  财政改革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处理利益分配关系的过程。财政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更好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否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和个人、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是财政改革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事关财政改革的成败。因此,财政改革既要适当兼顾地方、单位和个人的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和既得利益,又要强调全局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和政治利益;既考虑加强和规范财政管理的需要,又要适当合理划分地方、部门的管理权限。在这种情况下,要确保财政改革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就必须及时、全面的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宣讲改革的内涵、意义和作用,全面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和支持财政改革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系统、完善的地方公共财政框架,从而达到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快速、健康发展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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