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张法祥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工人阶级政党执政后必须正视和不断解决的一个重大历史性课题。早在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初,列宁就指出,共产党执政后如何巩固政权将是“新的异常困难的事业”,“是一场严峻的考试”。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面对即将掌握全国政权的形势,毛泽东同志向全党提出要尽快学会领导国家建设,努力建设一个强大的新国家。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也明确指出,要重视和研究党的执政能力问题,“不好好研究这个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坚持不了党的领导,提高不了党的威信”。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在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新形势下,江泽民同志一再强调:“我们的事业最终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为此,我们必须继续围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和怎样建设党这个基本问题,进一步解决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完成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历史使命。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离不开党的纪律建设。“要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严格地维护党的纪律,极大地加强纪律性。”小平同志说,“我们一定要加强党的纪律和战斗力,使我们能够胜任对于整个国家和各族人民的巨大领导责任。”没有严格的纪律约束,党员干部就会各自为政,形成难以统一的意志,党就会分崩离析,成一盘散沙,“形成不了一个战斗的集体,也就没有资格当先锋队。”
我们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纪律执行机关。在党执政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余年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对保证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体制转轨、经济全球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纪检监察机关自身也凸显出一些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不相适应的地方,亟待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决策的监督力度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总体要求不相适应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就是要提高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本领。其实质是管理。我们知道,任何管理,离不开决策。任何决策,均出自于相应的决策层。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决策层的执政能力的提高。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对决策的监督缺陷主要表现在对决策行为、决策执行和作为决策中心人物的“一把手”的监督不到位等方面。
(一)对决策行为的监督有待加强
决策的高质量,才能带来管理的高效率和执政的高水平。而高质量的决策,除取决于决策者的高素质而外,还受到决策方法科学与否、决策程序完善与否、决策责任落实与否等因素的影响。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决策环节的监督,并不是说纪检监察机关要干预决策,而是通过对领导班子在上述决策环节中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尽量减少决策失误和渗透到决策环节中的腐败。
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赋予我们对决策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与义务。《条例》确定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监督制度,对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提出了明确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决策行为,必须根据相关党内法规的要求,制定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工作制度》,将决策工作分工、细化,并把现代科学决策技术和有效监督决策过程的理念渗透其中。
将决策方式的确认作为突破点。“集体决定”(群体决策)已逐渐成了部分擅权渎职者的护身符。一有成绩是“本官”决策英明,一出问题就打“集体决定、风险共担、法不责众”的如意算盘。究其原因,是由于决策行为的不规范引起的。如今,《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大事、全局性问题和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相应问题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决策方式,直接关系着决策质量、执行效果以及相关责任的明确与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将决策方式的确认作为对决策进行监督的突破点,就是要对权责结合、权责相符的情况进行监督,避免争功诿过、逃避处罚的行为,为进一步的监督工作做好铺垫。
将责任追究作为重点。责任追究的目的不是处理某个人,而是通过整个追究过程对更广大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从而提高决策的整体水平。要将“家长作风”、“拍脑壳决策”作为主要的治理对象。确保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二)对决策延续性的监督应引起高度重视
随着领导干部的变动或注意力的改变,相关决策(具体表现为党的班子所主持的各项具体工作)也随之变化,这可以说是影响我们党执政能力提高的一大痼疾。为了见效益、出政绩、捞资本,新任人员很难将原有的用时长、见效慢的项目继续下去;个别领导因一时的喜好和工作重心的转移致使一个政策、一项措施突然终止……对决策的具体执行缺少了必要的延续性,还从何来谈执政能力的提高呢?为此,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对重大决定的备案、变更、交接、终止进行必要的监督,保证那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的产生有备案、变更有说明、交接有记录、终止有论证。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及时整治,给人民群众利益带来损害的,要坚决查处。
(三)看得着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着的现象依然存在
这实质上是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把“一把手”列为主要监督对象、巡视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派驻纪检组直管试点的实施,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一把手”监督工程的进程。但由于缺乏对“一把手”进行监督的方法设计,这种监督仍然是难以落到实处的。因为服从“一把手”与对“一把手”进行监督、严格执纪与同“一把手”保持“团结”、上级纪委领导与配合“一把手”工作等矛盾,都是横亘在二者之间影响监督能否有效实施的客观事实。如果缺少相应的方法设计和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督的效果根本就无法得到保证。在这种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应抓紧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制定对“一把手”进行监督的实施细则。二是充分发挥“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的制度优势,把岗位制衡理论引入同级纪委与党委、纪委书记与党委书记的职权设计、任务分工之中。三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一把手”进行监督。四是对“一把手”监督工程实施双向考核。由上级纪委对“一把手”接受监督和纪委实施监督的情况进行考核,没有开展监督工作或监督工作开展不力,双方都要受到处罚。
二、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组织反腐败能力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总体要求存在差距
(一)协调公安、法院、检察院、审计、财政等部门反腐败的机制有待完善
公安、法院、检察院、审计、财政等反腐败主要职能部门,长期以来存在各自为政、资源分散的弊病。一方面,应建立起以纪委为组长、各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反腐败协调组织。各单位抽调得力人员进行针对性训练,达到召之能来,来之能战。另一方面,可以在重大案件的查处中实行项目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案情的需要,在上述单位的专业人员中临时抽调成员形成项目组,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自身特长,积极开展案件查处工作。三要综合各部门信访网络,形成信访举报中心,进行网络化管理。举报者只需在一处举报,其他单位都有了相关记录。既可以减少多头信访,降低举报成本,又能通过中心的督办机构,提高对信访件的处理效率,而且由于信访信息的共享,必然带来信息的公开,对各部门依法执纪也是一个有力的促进。
(二)纪检监察行业资源应加以整合
由于违纪违法行为的隐蔽性、潜伏性和跨地域性,综合利用纪检监察机关行业资源就愈加显得必要。目前,纪检监察系统有必要建设一个以中纪委为中心,横连各地区,纵贯省、市、县的集成式、网络化办公平台。通过联网举报、案件讨论、协查协办等模块,达到系统内的资源共享。一是加大纪检监察信息专网建设力度,增加面向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的开放式办公平台。协查、协办和异地取证都通过网络进行,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加快地方纪检监察专网的建设步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中纪委专网的基础上建立本级专网,在辖区内形成资源共享格局,形成合力,重拳治腐。三是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纪检监察从业人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工作的能力,全面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反腐败工作也要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参与进来:一是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将发动人民参与反腐败工作提高到建设党内民主的高度落实到具体的分管部门。二是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切实保障举报者合法权益。对有功举报者进行补偿,必要时甚至可以采取调动、异地安置等保护措施。三是积极“下访”。充分调动纪委委员、特约监察员、党风政风监督员和党代表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主观能动性,利用他们扎根基层的优势收集来自基层的信息,宣传反腐倡廉政策,宣讲反腐倡廉成果。四是切实开展“诺廉、述廉、评廉”活动。德阳市在近两年试行的基础上,目前,村组干部“诺廉、述廉、评廉”工作已在全市农村普遍开展,并逐渐扩大到城镇社区。实践证明,这是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的一个良好方式,对促进干部作风建设、缓解干群关系、提高人民满意度和维护基层政权稳定都有很好作用。
三、依法执纪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依法执政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具体要求。在纪检监察机关,就表现为依法执纪。笔者认为,它至少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执纪的主体是合法的;执纪行为本身是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