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记者就社会各界关注的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事宜走访了德阳市物价局负责人,市物价局负责人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1、记者:首先请你介绍一下这次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出台的背景。
答:对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调整,我们很早就在着手进行调查研究,去年在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成本审核基础上进行了污水处理价格成本监审,在年底又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2007年的文件中也要求按照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要求尽快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到2008年6月底前,三江流域(岷江、沱江、嘉陵江)的市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市的污水处理费综合平均收费水平不得低于0.8元/立方米。达不到这一水平的,应结合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制定最低收费标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市区目前的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水平偏低,不能补偿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满足还贷付息。因此,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取得合理盈利,并根据污水处理率、处理程度调整的原则进行调整。今年6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就通过了此方案,鉴于当时正处于灾后初期,因此将出台时间推后了几个月。
2、记者:调整后市区污水处理费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2005年开征污水处理费时分为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经营用水三类,此次统一改为按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五类征收,与城市公共供水的类别一致。从2009年1月1日的抄见水量起,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目前的0.40元/吨提高到0.7元/吨,行政事业、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50元/吨提高到0.8元/吨,经营服务业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60元/吨提高到0.8元/吨,特殊行业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60元/吨提高到0.9元/吨。调后的平均收费水平为每吨0.72元左右,较原来0.426提高约0.3元,污水处理价格平均成本为0.731元/立方米,基本能够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3、记者:污水处理费的性质是什么?
答:按照《德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污水处理费属于同级政府非税收入,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的主体为市人民政府,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维护管理、建设资金偿还、污染治理等开支。城市公共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委托市、区自来水企业在收水费时一并代征。
4、记者: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提高,对城市居民和工商业都将产生影响,你们是如何看待的?
答:“污染者付费”原则是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支付治理环境的费用也是任何一个有责任的企事业、机关单位和公民的义务。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肯定将对企事业、机关单位和居民生活产生影响。但是在德阳这样水资源极度贫乏且大量开采地下水的城市,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可适度减少生活生产污水排放,提高水的循环使用率。可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节约用水,降低行政费用;可促进企业减少抽取地下水,使用循环水,并通过加快工艺设备技改技革、节能降耗消化一部分费用,影响不是很大。至于对城镇居民而言,按照每人每月用水一般在3吨左右,本次调价后每人月生活支出仅新增0.9元左右,其影响也是不大的。
5、记者:原来对“低保户”征收污水处理费是“先收后返”,这次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是否继续实行?
答:2005年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时,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实行的是“先收后返”办法,但从执行效果看不仅增加了征收部门的行政成本,而且也给困难群众带来诸多不便。为此,根据2006年市政府发布的《德阳市生活必需品价格及收费标准调整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联动办法》,这次对城镇“低保”居民征收的所有生活污水处理费用不再返还,而是通过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解决,因此对“低保”居民毫无影响。
6、记者:那么对下岗职工、再就业个体经营户等相对困难的群体有无优惠措施?
答:为支持经营服务业的发展,这次对经营服务业(不包括特殊行业类)的污水处理费每吨只上调了0.2元,低于此次平均调价水平。其次,我们采纳了价格听证代表的意见,对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内的个体经营户,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给予每吨降低0.1元的优惠,鼓励其发展。由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户向征收部门申请,经征收部门核实后从次月起执行。
保护环境、充分利用和节约水资源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从2005年市区开征污水处理费,就得到了广大市民和工商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支持。这次调整了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充分地吸收采纳了听证代表的意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环保政策,有利于对水资源的保护和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改善德阳投资环境,在此还希望通过你们的宣传继续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本报记者
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市物价局于2007年12月15日依法召开了调整德阳市区污水处理费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调整德阳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标准:生活用水由目前的0.40元/吨提高到0.7元/吨,行政事业、工业用水由0.50元/吨提高到0.8元/吨,经营服务业用水由0.60元/吨提高到0.8元/吨,特殊行业类用水由0.60元/吨提高到0.9元/吨。
二、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内的个体经营户的污水处理费,按照同类别用水性质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每吨降低0.1元。由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户向自来水公司申请,经核实后从次月起执行。
三、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不再实行“先收后返”办法,按照《德阳市生活必需品价格及收费标准调整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联动办法》,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执行时间由市政府确定。
四、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及方式不变,对使用公共供水的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收水费时代收污水处理费;对使用其他水源的由市公用事业局直接征收或委托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