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7日,中共广安市纪委、广安市监察局印发了《广安市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广纪发〔2014〕5号),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纠正“四风”问题长效机制,有效治理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敛财的不正之风,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遵照本办法执行。
中、省驻市单位公职人员,以及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是指国家公职人员组织或参与办理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婚丧嫁娶、庆生祝寿、生病住院、乔迁新居、子女出生、升学留学等事宜。
第四条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带头坚持节俭原则,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不正之风。
第五条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实行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主要报告操办人的姓名、单位和职务,以及操办事由、时间、地点、邀请对象及人数等情况,承诺遵守有关规定,并填写《广安市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告单》。
(二)报告程序。国家公职人员应提前15天向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书面报告,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纪检员)备案;区市县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市、县两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在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报告后,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操办丧葬事宜不能提前报告的,应在事后10天内补办报告手续。
第六条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国家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要求报告的;
(二)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的;
(三)动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和设施操办的;
(四)大操大办或以分批次、多地点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的;
(五)组织、邀请国家公职人员在公务时间参与休闲娱乐活动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参加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国家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用公款送礼的;
(二)违规使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和设施的;
(三)在公务时间参与休闲娱乐活动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在收到责任对象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书面报告后,应当采取提醒谈话、组织学习有关规定等方式,履行对责任对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并将履行职责的有关工作资料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备案和本人留存。对未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其他方式。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视其情节轻重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情形,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的情形。
第十一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情形,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
(二)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三)拒不改正,致使损失或不良影响扩大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实行责任追究,各级党委(党组)应负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纪检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应追责而未追责或追责不到位的,应当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广安市纪委、广安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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