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等政策的规定,为集约开发、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我市长江岸线及陆域资源,融入长江经济带建设和推动跨江融合发展,日前,扬州市正式颁布由市发展改革委起草的《关于扬州市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16〕17号)。
扬州市发展改革委连续两年对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开展专题调研,调研中发现扬州市在该项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行政配置有余,监管水平不高,市水利、交通、海事、环保等部门均制定了涉岸项目行政许可法规,但在实际利用中仍存在未批先建、边建边审、越权审批现象。二是未遵循既定的总体开发规划。一些地方政府将无偿使用岸线资源作为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提高招揽项目成效的优惠政策,对落户企业的不合理占用长江岸线的行为认识不足,使得一部分无需临港的项目贴岸布局,浪费了长江岸线资源利用效益。三是岸线布局混乱,岸线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不高,缺乏岸线准入退出门槛机制制约,存在长江岸线多占少用、多占乱用的情况。四是组织协调机构缺乏充分履行统筹监管职能的手段。长江岸线管理不能有机衔接,难以形成高起点联动、专业化开发、综合管理的合力。客观上迫切要求出台规范管理意见,以加强对长江岸线资源的统一管理。
《意见》主要涉及6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意见》的适用范围、沿江各类岸线及相应的水域、陆域范围界定标准、长江岸线使用原则、全市岸线分类及功能、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市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二是明确了对长江岸线资源的规划管理要求,沿江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全市“十三五”规划要求,进一步完善岸线开发、利用相关具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三是规范了开发行为,明确了涉岸项目岸线配置长度和投资强度、禁止使用岸线的项目、使用岸线及陆域资源的审批程序和条件。
四是明确了长江岸线使用的退出机制,对岸线使用权的收回作了规定。
五是明确了对长江岸线资源监督管理的要求和措施。
六是明确了保障措施,要求建立长江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部门联合会办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清理检查制度及违反本《意见》的罚则。
《意见》的出台结束了扬州市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无章可依、各行其是的混乱状态,为今后进一步适应长江经济带建设和跨江融合发展的需要,加强沿江沿河地区的规范开发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热点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