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黔江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细则》,要求全区各街道镇乡及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细则指出,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建设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为龙头,以乡镇或规模养殖场设立病死畜禽收集点为依托,尽快建立覆盖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体系,形成“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企业运作、保险联动”的科学高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确保区域内不发生病死畜禽污染环境、传播疫病等公共安全事件。
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所有权明确的病死畜禽,按照“谁产生、谁处理”原则,生产经营者应及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有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病死畜禽处理情况的义务。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对违法丢弃或不能确定所有权的病死畜禽,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处理。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打捞并处理从市外或市内跨区县(自治县)流入的病死畜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明确和落实部门责任。其中,区公安局负责对各部门依法移送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立案侦查,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建立无害化处理体系,实施自行或委托集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常年存栏生猪当量3000头以上(含3000头)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定点屠宰场(含过渡性临时屠宰场),应购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或冷链暂存设施设备,以民办自用、就近处理、清洁环保为原则,自行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或委托集中无害化处理。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农村散养畜禽户,可采取就近深埋等方式处理病死畜禽或委托集中无害化处理。所有屠宰、养殖单位或个人在委托集中无害化处理送运病死畜禽时,必须严格按照病死畜禽运输规范要求实行运送,对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必须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实施无害化处理。
同时,结合我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整合资源,市场运作,企业投资,形成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集中处理,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非法处置病死畜禽行为有奖监督举报制度,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举报电话:79223579)。(记者 龚杰品)
热点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推荐